内保外贷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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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内保外贷签约
一、应提交的单据
担保人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2、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4、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
三、注意事项
1、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2、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内保外贷履约
审核要点:
1、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2、非银行机构担保履约,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须填写该笔担保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3、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履约,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除非经外汇局批准。
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一、应提交的单据
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二、注意事项
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
担保履约结售汇
审核要点:
1、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担保人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
2、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担保费对外支付:
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1、中资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办理,但质押外汇来源仅为经常项目收入(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除外)。
2、人民币贷款用途: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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