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债专户和外债还本付息专户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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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外汇账户申请表;

2.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如《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业务登记凭证                                                                                                   4.借款合同原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准证件原件;

6.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7.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如有);

8.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9.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被授权人办理的),并对上述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10.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11.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一次在该行开户时提供);

12.企业法人客户补充信息采集表;

13.银企对账服务协议及银企对账要素表;

1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通过外汇账户业务模块中的组织机构档案管理节点查询客户是否已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打印并审核开户主体基本信息与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等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若客户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先变更开户主体基本信息,再开户。对于涉及企业名称、行业属性、经济类型等关键要素信息变更的,要求客户持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主体信息变更手续;对其他信息变更,开户行可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为客户进行信息变更;对于查无客户信息的,开户行可直接为客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也可通知客户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3.凭客户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业务模块中查询的控制信息表,打印并留存。控制信息表中信息应与《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一致,“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的信息时,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4.审核营业执照及社团登记证上是否具备相应的营业范围。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一照五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开户时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一照五码”营业执照,不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一律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开户。对企业营业部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暂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暂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9-17位。开户前应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企业是否已进行年度报告。

5.审核《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有),与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一致。

6.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支出范围: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7.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根据债务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支出范围:偿还外债。

8.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9.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10、2016年10月以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无法提供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则需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已通过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并加盖企业自身公章,这种情况下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核对企业本次备案申请确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后(“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互联网地址:http://wzzxbs.mofcom.gov.cn)方可为企业办理。银行需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的证明材料。

三、文件参考

1、《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版);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6、《关于第二代集中作业平台功能优化版本升级的通知》(2014年第11号)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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