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常见漏报业务类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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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收支申报中,基础数据和申报数据一般是通过银行端的接口,通过系统的抓取数据和人工结合来完成国际收支申报的。银行端由于系统设计不完善,也会在业务中,造成漏报现象。下面是常见漏报的几种类型,希望申报人员引起注意:
1、限额下申报基础信息漏报。目前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对此,申报主体或者银行业务人员有可能对政策的理解产生误差而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漏报:
一是政策规定申报信息免申报,而在实际操作中误以为基础信息也免申报,从而造成基础信息漏报;二是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境内非居民为申报主体的涉外交易数据漏报;三是由于外汇局折算率使用月折算率,而银行使用日折算率,可能造成5000美元左右的数据漏报。
2、跨境人民币业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中的涉外收付款包含本币和外币,因此是否属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和币种没有直接关系。
3、错汇款业务。注意区别错汇款和退款的区别,对于错汇款由于没有交易背景,处理方式是删除前一笔交易申报业务,退款做删除处理,删除时,一定要注明删除理由。而退款是有交易背景的,要和前一笔申报业务对应,必须做退款申报处理,申报时,要注明退款,同时选“退款”选项。
4: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账户之间的收付款业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为不是跨境交易而容易产生漏报。尤其是非居民方为个人的情况下,较难判断交易双方不是同一个国家居民的情况,从而误以为是境内居民之间或者是非居民之间的交易而造成漏报。再就是境内居民机构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也极易发生漏报。这类业务通常是银行的人民币业务部门处理,外汇或者国际收支结算部门并不参与,又由于交易对方项的非居民个人账号中没有NRA/OSA标识,或者非居民个人使用中文名字,因而很难判断交易对方是否为非居民。此外,境内居民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往往不能主动对交易对方项身份进行识别,尤其是批量代发或者代收,比如代发工资业务和留学生缴纳学费的情况最易发生漏报
5: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或者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的业务。该种业务类型仅需发送指令从境外向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或者根据境外指令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来完成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由于交易款项没有实际跨境,因此在境内银行的账务处理上不会有实际的下账操作,数据不能进行常规的抓取而产生漏报。
6: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业务。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境内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居民账户,境外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这个最新定义代替了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的判定标准,且两个标准对居民身份的判定存在差异,因而有可能会由于对联名账户居民身份认定的差异,造成对联名账户境内交易的漏报。
7:特殊融资业务的申报。在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全球化背景下,各类融资产品在被赋予抵押、担保、转卖等种种特性后,其复杂性已经将原始交易性质层层掩盖。尤其是福费廷、押汇、海外代付等产品,在交易关联方多、交易时点不清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漏报。比如福费廷转卖业务在两种情况和环节下容易产生漏报:一是境内原始经办行买断出口业务的福费廷,在款项回款时,会因为是以银行名义收汇而不是以境内出口商名义收汇而产生漏报;二是在境内原始经办行买断出口业务福费廷的基础上二次转卖福费廷给其他银行,则回款时需要受让行通知原始经办行进行申报,此环节容易发生受让行未明确通知原始经办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而发生漏报。同样,出口海外代付也会因为申报主体混淆而发生漏报。如境内出口商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贸易融资,与海外银行签订的融资协议的主体是境内银行而不是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认为其属于银行自身的跨境收支业务,无需以企业名义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实际上,该类业务通常只记录在表外,而只有银行表内业务才会通过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损益进行直接申报,所以该类业务均应由出口企业对相关款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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