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证据为王的诉讼案件,如何有效且高效举证、质证?

作者:林律师@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主张或者抗辩的事实;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质证内容一般发生在法庭调查阶段,在各方当事人陈述完毕(本诉或者反诉)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或者答辩意见后,法庭就会针对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展开举证及质证。

那么当事人应如何举证呢?

第一,作为原告,除了整理、编排顺序外,应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制作证据目录及清单。证据清单应包括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原件/复印件/打印件、页码等内容。

第二,证据编号在证据材料文本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处,以便法庭中陈述或者翻阅。

第三,开庭时,应携带证据原件、原物,如果是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始载体(电脑、手机、相机等)。

第四,在举证时,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全部送交法庭。一方面,不仅会影响法庭效率,另一方面,无筛选无重点的提交证据,很容易使法官忽略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进行选择,有可能会提交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第五,证据如果是包含证人证言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证人证言。同时,也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说完举证,再来聊聊质证。

质证环节,常见是从证据的三性出发,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来发表质证意见。而实际上,当事人还可以从证明事项、证明能力、证明力等入手,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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