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违纪事实材料见面的有关问题探析(原创)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委  邹益民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归纳得知,违纪事实材料,是在案件查办工作中,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后,由审查调查组把所认定的违纪事实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见面核对的文字材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作出处分所依据的事实。
一、违纪事实材料见面的重要作用
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进行核对,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正当民主权利的需要。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正是对党员权利的充分保障。
2.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需要。根据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审查调查组可以采取进一步工作,需要对违纪事实和性质作进一步认定的应进一步认定;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新问题应再核查清楚并巩固证据;对于不合理的意见应作出说明,从而使案件审查工作符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确保案件质量。
二、违纪事实材料的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常见问题
1.标题撰写不准确。如标题中出现“错误”、“见面”等用词。
2.正文内容不完整。如缺少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信息或其描述不完整;多类(项)涉嫌违纪事实“全部打包”形成一份材料去见面;主要违纪事实定性不准甚至未作定性而仅是笼统罗列事实;主要违纪事实描述的时间、地点等基本要素不齐全;有的违纪事实材料与审查调查报告内容不一致等。
3.结尾签写不规范。如未以审查调查组名义落款或有审调人员签名;见面日期与审查调查报告日期存在时间逻辑矛盾;被审查调查人签署意见的位置比较随意(一般应在落款和日期之下);被审查调查人签写意见五花八门甚至直接附写相关情况说明;有的被审查调查人不同意或部分同意违纪事实材料,甚至拒绝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但审查调查组未作出书面说明等。
(二)注意事项
一是材料的事实要清楚,定性要准确。违纪事实材料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不夸大、不缩小;性质认定应与违纪事实、严重程度相对应,不能失当。
二是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控告人和证人。不允许在材料中出现举报人和证人的名字、单位以及任何可能被反映出、推测出的文字表述。
三是要注意材料写作方法和表述方式。一般采用平实的叙述方式,不能使用分析、推测的方式来表述,也不能写成议论式的批判文章;尽量使用中性词语,切忌使用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形容词和副词。
四是要注意材料的取舍。一般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才能作为材料内容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对一些经过调查暂时还不能认定又不能否定的问题,不要写到材料中;对一些不影响处分也不影响性质认定的一般性问题及可写可不写的情节,也不必写进材料中,以免增加见面工作的阻力和签署意见的难度。
三、如何起草违纪事实材料
(一)标题应当准确规范
违纪事实材料的标题关乎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核对的事实材料标题应规范表述为:×××(同志)违纪事实材料,不能表述为“错误事实材料”或“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等。
(二)要素必须齐全完整
综合有关党内法规,完整的违纪事实材料应该包含被审查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性质及责任等要素。实践中,如果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行为种类较多,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种类分别起草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调查人简历只在第一份违纪事实材料上写明即可,其他违纪事实材料上可以注明“××简历(略)”
(三)内容要求客观全面
起草违纪事实材料首先应保证内容客观,不能省略违纪事实关键环节或者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后分别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核对。同时要树立全面的证据意识,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既要审查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的证据,也要审查被审查调查人没有违纪的证据,找寻证据与违纪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某一事实仅有被审查调查人单方交代,而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按照规定,该起事实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四)事实必须紧扣要件
从违纪行为的构成视角考量,任何行为要构成违纪,都必须具备违规和有责两类基本要素,即必须具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所规定的行为、对象、结果等违规要素及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等有责要素。违纪事实材料中主要违纪事实部分与违规要素和有责要素有着密切联系,该部分的撰写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被审查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等。
四、做好违纪事实材料见面的规范要求
(一)关于见面时机问题
根据现有规定,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应在案件审查阶段完成。实践中,一般可在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拟正式移送审理之前开展见面工作。
(二)关于违纪事实的归类问题
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时,一般应采取“一类一见”的方式;违纪问题种类较为单一的,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见”的方式进行见面。实践中,较多地采取“一事一见”的方式。
(三)关于被审查调查人签写意见的规范问题
根据规定,被审查调查人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意见。实践中,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每份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的意见,并签名捺印。
(四)关于被审查调查人有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时的处理程序问题
实践中,被审查调查人有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时,审查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同时根据需要,应当重新就该违纪问题单独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不再归入其他同类性质的违纪事实材料。
移送审理时,应将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或辩解、审查调查组作出的书面说明、见面时的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等材料一并移送。
(五)关于审理阶段认定违纪事实发生变化是否重新见面的问题
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审理阶段增加认定违纪事实的,应当就新增的违纪事实重新见面;审理阶段减少认定违纪事实的,因经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已完全包含在原违纪事实材料中,且已由被审查调查人予以认可,可以不再重新见面。
(六)关于违纪事实材料作为有关纪律审查文书附件的问题
违纪事实材料作为审核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央纪委明确要求,要突出执纪监督的特点和重点,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审查和审理报告不仅要列明违纪事实,还要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附上忏悔录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审查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的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个人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忏悔反思材料(或个人检讨材料);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违纪事实材料;有关处理法规制度依据(即量纪依据和违纪客体)等。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方正出版社,《常用执纪审查文书格式》,2016:66-71
2.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媒介刊发的钟纪晟、郑俊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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