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莉 | 边地秩序:明代云南西南边疆地区的“内”、“外”之别
作者
作者刘建莉,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邮编510275。
摘要:有明一代,云南西南边疆地区一直存在“内”、“外”之别。从明初的“版图之外”、“三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到明中期的“远近之夷”,再到明末的“内外之夷”,“内”、“外”观念在发展,视角也在不断变化。在经历了“麓川之役”和明缅战争之后,地方士人对“内”、“外”土司的划分也发生了变化。从明初到明末,随着边地秩序的确立及重塑,“内”、“外”的涵义不断变化,呈现出动态和多元的特征。
关键词: “内”“外”观念 边地秩序 土司 西南边疆 云南
“华—夷、内—外、中国—非中国、化内—化外等一系列频频见诸古代文献中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现代学者也用“内”、“外”探讨历史时期的云南边疆,但多以行政机构的设置作为区分“内”、“外”的标准。江应樑在研究云南土司制度时,提出“内陆区”(或“内域区”)、“羁縻土司区”、“御夷区”(“御夷府州”、“御夷长官司”)的划分;并指出,西南沿边一带地都属于羁縻土司区,与内域区的分界线是西起永昌(今保山),东元江,这一线以北地区,基本上是内域府州县区,仅有个别地区设土司;这一线以南地区,全是羁縻土司区;而御夷区是介于两区之间的一些中介地段。方国瑜在研究元明清云南的政区时,将全省分为内陆区、边地区、边外区,内陆区主要是中庆(云南府)、曲靖、大理、楚雄等地;边地区如丽江、永昌、顺宁、景东、元江、车里、临安等地;边外区主要是麓川、车里之外且与其关系密切的地区。陆韧沿着江应樑、方国瑜的思路来探讨政区,指出明代云南纂修的地方志中,必定会将云南政区建置分为两种类型,即“直隶府州司”和“外夷府州司”,“外夷”与“直隶”对举的记载方式,形成“内”、“外”边分野体系,并据此划分出“内边”区域和“外边”区域。赵世瑜在研究滇西地区的当地大姓与国家边疆拓展过程中指出,云南西南边疆地区行政设置与内陆有所不同,多少显示了一种“内”、“外”之别,说明这里是明帝国在西南地区的文化边界。他的研究提示我们,行政设置的差异只是一种表征,其背后蕴含着社会、文化的差异以及不同的治理方式。也就是说,不是因为行政设置的差异才出现了“内”、“外”之分,而是有“内”、“外”之别才设置了不同的行政机构。
王春桥探讨了云南西部边地土司“内”、“外”分际的历史过程,侧重国家的视角,其重心是乾隆时期对“内陆土司”和“外夷”的区分,最终“有的土司留在王朝国家的版图,成为‘内’,有的土司离开了王朝国家的版图,成为‘外’。”其虽然用“版图”去界定内、外土司,但却未对“版图”的涵义进行探讨。从明到清,“内”、“外”观念是不断变化的,国家和地方眼中的“内”、“外”也不同。马戎亦指出,在历史不同时期,“内”、“外”的边界是动态的,也可以相互转化。但在实际的历史场景中,人们如何区分、实践“内”、“外”,仍然是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可见,学者们主要从行政区划设置和文化来分析“内”、“外”,虽然政区、文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内”、“外”观念造成影响,但并不能作为惟一的划分标准,否则会遮蔽“内”、“外”本身的涵义。实际上,“内”、“外”是动态的、多元的,同一时期,相同的政区格局,不同立场的人有不同的叙述,对“内”、“外”的认知也不同。因此,对“内”、“外”问题的探讨尚有深入的空间。本文欲以明代云南西南边疆地区为例,探讨国家与地方视角的“内”、“外”,以及“内”、“外”观念对边地秩序的影响,揭示多元、动态的“内”、“外”观念如何在具体的历史场景中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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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内”、“外”观念
受“华夷”观念和边地局势的影响,平定云南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对云南西南边地土司有“内”、“外”之分。到永乐时期,国家试图加强对边地土司的管理,但管理方式又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土司,这使得“内”、“外”之分更为显著。
洪武十五年(1382),明军基本平定云南,开始设官立治。但由于制度、文化的差异,明太祖在边疆地区实行了有别于内陆的管理方式,这是明初“内”、“外”观念在边地的应用。洪武二十年(1387),明太祖敕谕西平侯沐英、金齿卫指挥李观、储杰等人时,指出:
近御史李原名归自平缅,朕听其所陈,知百夷谲诈之详,虽百千万言,无一言可信。由是观之,蛮夷反欲窥伺中国,为我边患。符至,可即葺垒金齿、楚雄、品甸及澜沧江中道,须高城深池,固其营栅,多置火铳为守备,贼来,勿轻与战,相机乃动。往岁,云南军中遣人至百夷,多贪财货,不察事势轻重,张威贾勇,贻笑诸蛮。又因靖江王不才,以大理印行令旨,皆非道理,致其侮慢,上累朝廷,继今不许一人往平缅,惟静以待之。彼若有文移,则大略答之,否则勿答,应有职贡之物,皆不得取。如是数年之后,则麓川之地可入版图矣。
赵世瑜认为,“按朱元璋的看法,此时的麓川还并不属于中国的版图,金齿(即腾冲、镇康所在)、楚雄(在今昆明与大理之间)、澜沧江中道(在楚雄与金齿之间)才是边境线,因此需要高筑墙”。麓川之地于洪武十七年(1384)被改设为麓川平缅宣慰司,思伦发为宣慰使,但是因为其“官制、礼乐之属皆与中国不侔”,明王朝势力尚未深入该地,只能“听其自为声教”,实行羁縻统治。而且由于思伦发不断“入寇”、“屡为边患”,故朱元璋认为尚需一段时间,麓川才能进入明王朝的统治秩序之内。明太祖之所以强调麓川,除了制度、文化等各方面与内陆不同之外,还因为麓川不但不像车里那样主动归附,反而不断进攻明军,是明王朝重点防御对象,因此被视为“版图之外”,这反映了朱元璋心目中的“内”、“外”之别。
从洪武末到永乐初,随着土司设置的增加,永乐二年(1404),明成祖“制信符及金字红牌,颁给云南木邦、八百大甸、麓川平缅、缅甸、车里、老挝六宣慰使司,于崖、大修、里马、茶山四长官司,潞江安抚司及孟艮、孟定、湾甸、镇康等府州土官”。从制度设计上看,以后凡是朝廷遣使,“土官比同阴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凡有调发及当办诸事,须凭信符乃行”。但是信符、勘合、金字红牌并非适用于明王朝境内的所有土司。《万历野获编》记载:“云南徼外土官,以永乐二年给铜铸信符,又给勘合如外国。盖例外得之者,仅六宣慰司,曰车里,曰木邦,曰缅甸,曰麓川平缅,曰八百大甸,曰老挝,视他宣慰加重。”虽然国家在这里设置了宣慰司、长官司、安抚司和土府、土州,土司的级别也不同,但互不统属,或隶于布政司,或隶于都司,土司与中央的联系需经过布政司或都司转达;但国家又利用信符、勘合、金字红牌实施管理,原本发给藩国朝贡使用的勘合也被用于云南西南边疆的土司。虽然这里“言语侏离”、需“重译而后通”,但又和外国如朝鲜、日本不同,明王朝依然将其视为所属的土司,但管理方式又有别于其他土司,这种差异背后折射出明王朝不同的“内”、“外”观念。
从洪武到永乐,基于不同的社会形势,两任皇帝对“内”、“外”的认知以及对边疆的管理措施是不同的。在“内外有别”观念的塑造下,逐渐形成了“三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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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内外”:“汉法治”与“夷自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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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近之夷”:明中期边地秩序的确立
“内”、“外”不仅是动态的,也是多元的,有不同的视角。“三江内外”的论述和王恕的划分是立足全省来说的,是省级官员以云南府为中心来划分“内”、“外”,作为中央派到地方的管理者,他们的“内”、“外”观念是国家视角的体现。但地方士人吴宗尧的“远近之夷”和刘彬的“内外之夷”则是以永昌府为中心来区分“内”、“外”。下面将对此进行分析。
吴宗尧在《近腾诸夷说》中指出:“正统以来,经略南夷者,设为宣慰司六,御夷府二,宣抚司三,州四,安抚司一,长官二,其附属者不与焉。建置之法,地广秩崇者远,地狭秩卑者近。近者资其屏翰,故抚治之所常及;远者疏其约束,故法令之所简施。”其中,“六宣慰司”指孟养、车里、木邦、老挝、缅甸、八百大甸;“御夷府”指孟定、孟艮二土府;“宣抚司”指南甸、干崖、陇川,也就是“三宣”;“州”指镇康、湾甸、大侯、威远四个土州;“安抚司”指潞江;“长官司”指钮兀、芒市。所谓“远者”指的是孟养、缅甸、八百、老挝、木邦、车里、猛密等土司,“近者”主要指陇川、干崖、南甸等土司,均位于“三江”地带上。吴宗尧(1523—1578),“字协卿,腾越人,嘉靖癸卯(引者:嘉靖二十二年,1543)举人”,曾参与纂修《腾越州志》,且“生长边隘,熟习于山川形势,夷情险易,所议论皆切实可施行”。因此,吴宗尧是站在永昌府的角度看周边土司,代表的是地方士人和边地官员的看法。如果以永昌为中心来看,府州城、卫所所在地及周边是设里甲的地方,外围是纳差发和听征调的土司,再向外围扩展就是进贡的土司。吴宗尧对“远夷”和“近夷”的区分,反映的是地方视角的“内”、“外”,强调的是边地秩序。
“远夷”“地广秩崇”,“近夷”“地狭秩卑”,反映了国家对土司“正疆界,明爵级”的努力。“远者”以六宣慰司为主,“近者”以“三宣”为主,包括周围的土府、土州、安抚司、长官司。从国家官秩来看,宣慰使的职衔高于宣抚使。从行政建制上看,宣慰司、宣抚司隶属云南布政司或云南都司,安抚司、长官司或隶属于省,或隶属于府,入京朝贡、文书往来需通过省级官员转呈。“远夷”“皆雄长,地大而民众,据地阻兵,不可号令,于我若无所益。但其势均力敌,彼此颉颃,不敢妄动,似亦可为牵制之术,然尾大不掉,终恐难驭”。由于“远夷”自治性较强,难以实施直接管理,所以国家通过进贡、差发来控驭这类土司。而以“三宣”为主的“近夷”则不同,因为“三宣抚司与腾最近,屏翰赖之”。故明王朝重视对他们的管理,曾试图制约土司权力。在职官设置上,“自宣抚而下,有同知、有副使、有经历、有把事、有驿丞,各有分地,而参抚其事,皆以华人世官为之。有十夫长、有百夫长,各有分地,而称头目,皆录夷人有功者为之。夫其副卒、其首领悉用华人分摄所部,散其权而少其力,既不得而自私,又不得而自肆,彼此相角,莫敢擅专,故可以指臂使之重”。“三宣”境内设“华人”官员和头目,以分散和制约土司的权力,有些内部事务的处理亦需黔国公、永昌地方官或三司的介入,需要向国家纳差发、听征调及承担一些役。土州、土府境内还设了里甲。“地广”、“秩崇”和“地狭”、“秩卑”实质上反映了国家对土司的控制程度,从另一个层面也说明“远夷”的自治程度高于“近夷”,难以控驭,所以明王朝致力于控制“近夷”。麓川故地被纳入统治后,地方官员想利用边地土司制造缓冲地带,以区隔“外夷”。但这些土司常常“畏服远夷”,而且“伺我动静”,导致藩篱不稳,所以既要用他们防御“远夷”,也要防备他们叛乱。对“远夷”和“近夷”的区分反映了地方对边地土司的认知,更多是基于战略利益考量,并对其实施不同的治理措施。
“远夷”、“近夷”格局是正统征麓川之后形成的。关于麓川思氏的崛起和战争过程,已有不少研究。本文重在探讨“麓川之役”对云南西南边疆权力格局和地方秩序的影响,因此不再详述战争过程。明军与麓川思氏的战争持续了十多年,在此期间,不断有土官、土目归附明军,朝廷也借机笼络当地人群,对归附的头目赏赐物品或授以官职。潞江长官司、瓦甸长官司因归附明军而被升为安抚司。芒市头目放革先是和思氏一起对抗明军,后又投降,于正统八年(1443)被设为芒市长官司。正统九年(1444),南甸州和干崖长官司被升为宣抚司,新设陇川宣抚司。麓川平缅宣慰司被陇川宣抚司取代,但思氏仍然活跃在陇川土司周边,故正统十年至十一年(1445—1446),腾冲指挥使和南甸、干崖、陇川宣抚使两次歃血为盟,约定“一司有警,各司赴援”、“祸福与共”,不得私通贼寇,也“不得擅启兵端,败盟构衅”。正统十三年(1448),明廷再次征剿思氏,南甸、干崖、陇川等土司“各起兵备船积粮,以俟调度”。在明军与土司军队的联合进攻下,思氏最终被赶至伊洛瓦底江以西,也即“三江之外”。
曾经被明太祖视为“版图之外”的麓川平缅宣慰司被陇川宣抚司取代之后,陇川与南甸、干崖一起被视为永昌府的藩屏。“麓川之役”后,“三宣六慰”格局逐渐形成,“三宣”被定位为藩篱,成为以流官为主的府州县与“外邦”之间的缓冲地带。“缓冲地带是一个兼具隔离与中介功能的地理概念,史册多称之为‘屏障’。‘屏障’一词,使得缓冲地带具有区辨内外与异己的政治与文化意涵。”“三宣”与“六慰”成为了区分“内”、“外”的一种方式。在地方官员看来,以“六慰”为代表的土司难以控驭,“三宣”则可以屏藩云南,守御明王朝的边疆。地方官员对“三宣”和“六慰”的认知及管理方式的不同,为地方士人区分“远夷”和“近夷”提供了依据。吴宗尧对“远近之夷”的划分,是以永昌府为中心来区分“内”、“外”,并由此确立了一套边地秩序。
明中期以来,具体到“三江”地带上,“近夷”和“远夷”几乎可以对应于“内”、“外”,地方士人和边地官员从战略角度对“远近之夷”的划分,是地方的视角,也是对“三江内外”论述的丰富,所以说“内”、“外”不仅是多元的、也是动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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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之夷”:明后期边地秩序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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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上述明代云南边疆地区“内”、“外”分际的历史过程中,可以看到“内”、“外”既是动态的,也是多元的,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立场的人对“内”、“外”的区分也不同。例如在“三江内外”的论述中,以王恕为代表的国家官员提供了不同的分类体系,但却是从国家的视角来看云南西南边疆的秩序,而吴宗尧和刘彬则是从地方的视角来区分“内”、“外”。既有的西南区域史研究表明,“‘化内’‘化外’等词语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呈现出种种不确定性,同样一个地区,在渲染王朝的文治武功时被标榜为‘与中州等’的化内之地,在强调其风俗粗陋、难于治理时则被贴上‘蛮夷’、‘化外’等标签”。滇西南也存在类似情况。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看到有编户齐民的地区被视为“内陆”,而在国家实行间接统治的土司地区,“奉节制”、“供差发”与“法令所不及”成为区分“内外之夷”的关键,但土司的“叛服无常”也往往使“内夷”、“外夷”变得更具弹性。这种动态、多元的“内”、“外”观念与治理策略相互塑造、相互影响,使边地秩序得以不断重塑,边疆地区也因此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
需要说明的是,明代滇西南地区的战争,诸如远征云南、三征麓川、明缅战争以及设置八关等问题,因为极其复杂,且呈现出多重的意义,可以从不同层面去理解。本文主要从“内”、“外”的视角切入去分析重大事件对滇西南边疆的影响,而其他更丰富的含义,则需要另文探讨。总之,从“三江内外”到“远近之夷”再到“内外之夷”,边地秩序在不断发生变化,“内”、“外”的涵义也随之改变,也可以从中看出明王朝在云南西南边地的历史演进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