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八问,无力推翻,遗嘱有效,法律支持
一般而言,被遗嘱排除继承的人会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性提出自己的异议,也会寻找与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推测,因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被判无效也经常会有,因此被遗嘱排除的一方会对遗嘱提出种种质证理由。
案例:
陈老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女,在徐汇区的一套房产登记为父女两人共有。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儿,随老先生前妻共同生活。2018年,陈老先生病重之时,立下代书遗嘱,表示其个人房产及其他财物均归女儿个人继承,不久,老先生病故。
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时,老先生妻女通知陈老先生儿子参加,然后儿子知道生父去世并有房产,提出继承要求诉至法院。法庭上,陈老先生女儿提交了父亲的遗嘱,儿子认为遗嘱有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力。
儿子为了推翻遗嘱的证据效力,先是对父亲签名不认可,司法鉴定结果签名为真,儿子还提出了遗嘱书写纸被裁剪、遗嘱内容中有部分打印的、立遗嘱当天父亲医疗安排紧凑没足够时间立遗嘱、立遗嘱过程没有录音录像等等,儿子还提出了父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无行为能力,并且认为继承公证时都未提及有遗嘱,诉讼时出示的遗嘱是为应诉而伪造的。最后儿子提出代书人与见证人是继承人的朋友不符合法律规定,前前后后提出八点质证意见,目的就是否定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经过法院的详细审理,陈老先生儿子提出的种种质证理由,不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是只是他自己的臆想没有实际证据支持,代书人与见证人是继承人的发小与同事,但没有经济往来,与继承也无利害关系,八项质证理由被一一否决,最终法院判陈老先生遗嘱有效,其个人财产归女儿继承。
心愿传承遗嘱库专家解读:
本案中,陈老先生的儿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实际中也未对陈老先生尽过赡养义务,当得知生父留有房产时,就千方百计想要在父亲的遗产中分得一杯羹。司法实践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所谓的八项质证理由,没有一条可获得法律的支持,陈老先生的儿子当然无法撼动遗嘱的证据力量,合法合规的遗嘱维护了继承人的权利,也帮助被继承人实现了自己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