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私德代替公德

私德是私人生活中自我设定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公德是对个人参与公共生活的基本规范和要求。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以公德的标准来设定自己的私德,比如文明礼貌、乐于助人、爱护公物、爱护环境等,但也有极少数人以比公德还高的标准来设定自己的私德,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能够以这些人的私德作为公德来要求普通人吗?

有一个历史小故事能说明这个问题,就是“子贡赎人”。

东周时,鲁国针对国人流落到国外沦为奴隶的现象制定了一条法律,如果有人在国外看到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自掏腰包把这个人(或这些人)赎买回来,回国后可以到国库报销这笔赎金。许多在国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因为这条法律得以获救。

孔子的得意门生,孔门十哲之一的子贡是个富豪,有一次,在国外赎买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因为不差钱,自愿为国分忧,拒绝接收国家赔偿金。

这算是高风亮节吧?应该得到赞赏了。

谁知孔子知道后非但没有赞扬,反而严厉地批评了子贡。

孔子是这样认为的:鲁国的法律追求的是“公德”。看见落难同胞而生出恻隐之心,然后完成一件善举。国家报销他的费用,一是不能让他为了行善而遭受经济损失,二是一种荣誉性表彰,让更多的人跟着去做。

但子贡的行为却只是在彰显自己的“私德”,在为自己赢得赞誉的同时拔高了公众对“私德”的要求。以后赎人的就不敢找国家报销费用了,如果去报销的话,不光自己的善行得不到人们的赞扬,反而会受到嘲笑,指责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

子贡自愿为国分忧的私德固然值得肯定,但如果把这个标准等同于公德,要求普通人也这样做的话,显然有悖于常理。

无限拔高道德标准,把特殊的私德当作普通的公德,都会让民众对这种道德望而生畏,敬而远之,反而失去履行道德的愿望。

同样是孔子的得意门生、孔门十哲之一的子路在遇到同类性质的事情时,处理的方式就有别于子贡。有一次,子路救了一名溺水者,那人为了表示感谢,送给子路一头牛,  子路收下了。孔子知道后高兴地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其中的道理是一样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善行是否需要奖励和回报的问题。

中国有“施恩不图报”的人是君子,“施恩图报”的是小人的传统认识,其实“不图报”和“图报”都是个人私德问题,不能等同于公德。

中国还有“受人滴水之恩,定当涌泉相报”的传统认识,这也是私德问题。

一方面要求施恩人“不图报”,一方面要求受恩人“涌泉相报”,两个要求之间无法产生联系,势必出现尴尬和僵持。受恩人无法报恩的愧疚会成为永远难以消除的沉重的心理负担,这肯定不是施恩人愿意看到的结果。

怎样解决这个矛盾?施恩人应该接受受恩人适当的报恩方式,既让自己的善行得到回报,又解决了受恩人的心理负担,彼此都可以卸下这个心理包袱,轻松愉快地生活。

施瓦辛格任加州州长时、布隆伯格任纽约市长时,包括川普任总统,都只象征性地领取一美元年薪的工资,放弃数十万美元年薪是他们的私德,领取一美元年薪是为了消除国家对他们的心理亏欠。

同样的道理,金庸将其武侠小说改编权以一元人民币卖给中央电视台。

但不能因此指责其他美国政府官员拿合法年薪,也不能指责其他作家以市场价格售卖作品。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一件事情是:拾金不昧者是否应该要回报?

中国的拾金不昧者是不能要回报的,会受到指责,因为社会舆论和公众都一直是这样宣传和理解的。法律上也只有义务和责任,没有奖励。

但在日本不一样,日本明确规定拾金不昧者可以得到相当于丢失物品10%的奖励。1899年,日本就制定了《丢失物品法》,规定任何人捡到物品不上交,都会被认定为盗窃罪。失物如果最后回到主人手中,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相当于丢失物品价值10%的奖励。

拾金不昧是公德,要求回报与否是私德,不能等同而论。能够做到拾金不昧就表明遵守了公德,以适当的奖励回报拾金不昧者应该是对其遵守公德的赞扬,其实是无可厚非的——当然,当事人可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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