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笔记:福田法院童琳琳法官为您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在深圳市法学会和福田区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福田区法学会公益普法活动持续有效开展。9月9日,由福田区法学会和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办事处共同主办,深圳市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承办的“《民法典婚姻家事专题》——民法典守护美好生活”法治讲座顺利举行。福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童琳琳担任主讲人。

讲座现场

讲座上,童琳琳法官结合生动的案例,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与老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法条及修改亮点,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针对离婚无过错方的三大变化

何谓“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是怎样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

下面,小编为你奉上讲座笔记,干货满满!

课后习题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1064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D)

A. 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B. 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C.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D.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来源 | 民事审判一庭 童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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