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结局】选煤领域的“4位全国工程设计大师”都参与编写的新版《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这些数据指标值得我们关注
编者按
新版《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由选煤领域的4位全国工程设计大师纪金连、戴少康、邓晓阳和李明辉领衔编写,总结了近年来煤炭洗选工程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其成果代表了选煤行业的最高水平,对我国煤炭洗选工程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为让更多的选煤人从中受益,本平台对其中的“关键数据”和“强制性条文”(在文中用黑体字标注)进行了提炼,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二十三、配电
1、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宜采用10kV、6kV,新建选煤厂宜采用10kV。
(2)低压宜采用660V、380V,中型及以上新建选煤厂宜采用660V。
(3)照明及控制宜采用220V/380V。
2、当选用660V配电装置时,其变压器660V侧的中性点应经电阻接地,并应选用漏电保护装置作为系统单相接地的保护。电阻的选择应使系统产生的单相接地电流与所选用的漏电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兼顾其可靠性和灵敏性的要求。
3、直接影响煤矿生产、铁路运输的原煤系统和装车系统应设两回电源,母线可分段。浓缩机应有一回备用电源。电力负荷集中的车间在选用2台或2台以上变压器时,主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4、主要配电室的低压配电设备应有不少于15%的备用回路,并应预留不少于1个-2个盘或柜的位置。
5、10kV、6kV电机配电装置宜采用熔断器配置真空接触器回路的开关柜。
6、10kV、6kV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照明
1、选煤厂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2、选煤厂所有生产场所的照明设备均应采用防水防尘型,且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5。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照明电气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控制
1、集中控制系统设计必须具备集中(解锁)及就地(解锁)两种控制方式,两种控制方式应实现无扰动转换。
2、生产系统集中控制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完成信号采集、设备连锁及设备起停等功能。离散量输入模块、离散量输出模块、模拟量输入模块,宜分别有5%-10%的备用量,并不应少于1块。
3、集中控制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数据存储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烷、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数据记录存储时间应保存7d以上。
(2)模拟量统计值、各种故障报警及恢复时间等记录应保存1a以上。
4、集中控制系统供电电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室应采用双回路互投供电,并应配备不少于0.5h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2)远程站宜双回路供电,并应配置净化电源装置。
二十六、通信
1、行政电话交换机应采用程控电话交换机,交换机容量可根据近期用户数确定,并应留有20%-30%的备用量。生产调度电话总机宜选用程控调度电话总机,并应设在主控制室内。
2、通信干线的对数和配线设备应有20%-30%的备用量。
3、通信系统设备选型应符合环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噪声超过85dB的场所应采用抗噪声设备。
(2)爆炸危险环境通信系统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二十七、工业电视系统
1、工业电视系统设备选型应满足环境要求,工业电视系统配置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宜预留15%-30%的备用量。
2、工业电视系统应配备图像存储设备。存储设备的容量不应低于30d的图像信息量。
二十八、水源
1、常规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GB/T18916.11的有关规定。非常规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可按供水对象最高日用水量的1.2 倍-1.5倍确定。
二十九、室外给水排水
1、选煤厂用水应包括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用水。选煤厂用水的常规水源取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GB/T18916.11的有关规定。由非常规水源供水时,主要生产用水定额不宜大于0.15m³/(t·入选原煤), 辅助生产用水定额不宜大于0.05 m³/(t·入选原煤),附属生产用水定额不宜大于0.05m³/(t·入选原煤)。
2、选煤厂行政福利建筑和工业企业建筑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用水时间和小时变化系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的规定。绿化、道路浇洒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选煤厂主要生产用水应根据选煤工艺流程等因素确定,辅助生产用水定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4、室内陆面冲洗给水定额,对原煤和干煤产品(除矸石外)生产系统,可为4L/(㎡·次)-6L/(㎡·次);对其他生产系统,可为2L/(㎡·次)-3L/(㎡·次)。冲洗次数可按每班一次、每日两次计算。
5、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主要生产、辅助生产、附属生产用水量之和的10%-15%设计。
6、选煤厂设备冷却水水质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7、选煤用水的水质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8、生产、生活水池有效容积应按事故用水量、调节水量之和计算。其中事故用水量可按3h最大生产、生活小时用水量计;调节水量应根据供水和用水关系曲线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可按下表确定。
9、露天储煤场应设置洒水除尘设施;当原煤外在水分小于7%时,封闭型储煤场宜设置洒水除尘设施。小型储煤场宜采用喷枪或喷雾机等洒水除尘设施,大中型储煤场宜采用喷枪或以喷枪为主的洒水除尘方式。
三十、室内给水排水
1、生活用水、生产清水量不均衡系数宜为1.25。
2、生活污水量宜按相应生活给水量的85%-95%计算。
三十一、通风除尘三十一、通风除尘
1、原料煤来自瓦斯矿井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煤仓、精中煤仓、封闭式储煤场应设自然排风装置,当采用自然排风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煤仓排风装置的排风量宜按煤仓容积计算,换气次数宜为0.5次/h-1.0 次/h;封闭式储煤场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0.5次/h-1.0 次/h计算。
(2)受煤坑、输煤地道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且气流方向宜与输送机运行方向相同。
(3)受煤坑、输煤地道的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排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设备有密闭,并采取防尘、降尘、除尘措施时,排风量可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 次/h计算;设备无密闭时,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 次/h计算。
3、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4、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且有粉尘产生的设备或生产环节,应设置防尘、降尘或除尘装置。
三十二、劳动生产率
1、选煤厂劳动定员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工作制度、机械装备水平、自动化水平、系统环节、管理方式及机构设置等因素确定。劳动定员应包括煤炭洗选工程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全部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计入劳动定员,可酌情配置。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应按各类人员的出勤人数乘以各类人员的在籍系数确定。在籍系数应考虑节假日、病假、事假、轮休等因素,宜采用下列系数:
(1)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取1.0。
(2)生产工人在籍系数取1.4-1.5。
2、选煤厂全员效率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编辑: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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