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刚刚发布的第二批42个税务筹划案例,总有适合贵单位的!(第一批的也已附上)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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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发布的税务筹划方案,总共有两批。

  第二批42个税筹方案,请看下面:

  案例47:

  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 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纳税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是一家主营食用菌生产、销售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该纳税人免税销售额近二十万元,共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切实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案例48:
  湖南某农业发展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湖南某农业发展公司,位于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社区,主营农作物种植、销售;家禽、水产、牲畜养殖、销售;农副产品及水果制品加工、销售;大米加工、销售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该企业自开业设立以来,共计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案例49:
  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广场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案例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案例】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广场店,是一家主要从事商品零售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的收入应予以免税,其中2020年9月免征增值税近四千元。

  案例50:
  株洲市某医院免征增值税300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案例】株洲市某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2020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关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300余万元。

  案例51:
  株洲某实验学校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案例】株洲某实验学校,是一家从事幼儿教育、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和教学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该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收入为增值税免税项目,2020年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为该纳税人更好的提供教育服务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案例52:
  株洲某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助力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案例】近年来,株洲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断加大科技研发、基础设施投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剧增。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履责,及时为其宣传、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资金运转情况明显好转,仅2020年就减少税费支出高达三千余万元。在收到税收“红包”后,公司引进了先进技术,进一步改进粗放式的生产工艺,产品生产更加高效节能、环境友好,发展空间进一步扩大。

  案例53:
  株洲某技术有限公司获留抵退税两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株洲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型轨道交通设备、高分子材料制品、橡胶金属制品及复合材料制品的开发、生产企业。这两年为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期,急需大量资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门纳税辅导,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及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两百余万元给纳税人,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缩短了企业的投产时间。

  案例54:
  株洲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获增值税留抵退税七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4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七百余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缺点,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房屋建设进度,维持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案例55:
  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增值税留抵退税一千二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7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一千二百余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缺点,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房屋建设进度,维持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案例56:
  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获增值税留抵退税三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4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三百余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缺点,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房屋建设进度,维持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案例57:
  湖南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增值税留抵退税七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湖南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粮、油批零兼营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5月获得批准退税七万余元,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助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案例58:
  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获房、土两税减免两万余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起重机制造、安装、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起重机配件的企业。2020年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符合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2020年上半年共计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万余元。

  案例59:
  株洲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获房、土两税减免九十万余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前几年企业经营不善,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急需大量资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企业这个情况后,及时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要求,减免了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共计九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60:
  株洲某陶瓷有限公司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某陶瓷有限公司,是一家未改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负担重,连年亏损,2020年享受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共计十余万元,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经营的压力,完成了电力增容配电工程改造,促进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案例61:
  株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政策干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案例】株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氨氮废水、城市垃圾废水及化工高难度废水等EP、EPC建设工程,是集环保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装置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全产业链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20年该纳税人共计扣除研发费用一百三十余万元,有效的激励了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案例62:
  醴陵市某公司退还增量留底税额一千二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疫情期间,醴陵市某公司自发生产疫情期间需要的保障物资,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该企业符合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共计退还一千二百余万元。

  案例63:
  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受减免增值税金额近六千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2020年9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期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2季度的申报异常,未看到申报减免优惠金额。通过联系财务人员经询问得知,该公司由于更换财务人员,新任财务人员不知晓《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告知该公司办理优惠事宜,修改申报,及时申报享受减免增值税额近六千元。

  案例64:
  株洲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减税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的企业。自2020年1月以来,一直承担公交巴士和公交发展所有营运车辆的守护和保洁工作,对所有营运车辆采取每趟消毒。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该公司防疫部分收入为免税收入,共计减免增值税税额十万余元,有效的缓解了该公司的资金压力。

  案例65:
  株洲某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的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以计算机培训、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咨询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为主要业务。2020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推迟延期至4月份开学,学校运行受到疫情冲击,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2020年1月至9月,该纳税人共计减免增值税近三十万元,缓解了学校的资金压力,有效地推动了学校开学复工。

 
  案例66: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二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以承包经营中小学食堂,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营改增企业。疫情以来,受复学复工影响,企业承包的几所学校食堂经营情况不佳,享受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经营的压力,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扶持帮助很大。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该纳税人享受减免增值税共计20余万元。

 
  案例67:
  株洲某酒店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三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酒店是一家提供生活服务、住宿餐饮服务的企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对其冲击较大,该酒店陷入资金周转困难。主管税务机关知情后,主动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宣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对该酒店2020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共计近三十余万元。

  案例68:
  株洲某驾校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近十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驾校有限公司,是株洲市辖区内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其2020年总计减免增值税近十万元,切实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让纳税人应享尽享,应减尽减,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获得感。

  案例69:
  株洲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近四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株洲市渌口区税务局淦田税务分局辖区内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近四万元,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获得感。

  案例70:
  湖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五万余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湖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株洲市渌口区税务局淦田税务分局辖区内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纳税人减免税费五万余元,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获得感。

  案例71:
  株洲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二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一家国有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十余万元。

  案例72:
  株洲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三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城市清洁服务的公司。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该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计三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保证了醴陵清洁卫生。

  案例73:
  醴陵市某驾驶培训学校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近四十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醴陵市某驾驶培训学校,是一家主营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服务的公司。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该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仅2020年前三个季度已免征各项税费近四十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74:
  醴陵市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醴陵市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主营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等业务。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醴陵市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累计减免税费十余万元,缓解了资金压力,促进了企业发展。

 

  案例75:

  湖南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两万余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干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案例】湖南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文化项目、数码电影、数码电视的设计等业务。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该企业积极响应号召,踊跃捐赠各类物品,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对该企业疫情期间捐赠物资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案例76:
  株洲市荷塘区某酒店享受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荷塘区某酒店,是一家以住宿服务为主营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对其2020年3月份以后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共计为其减免增值税额四万余元,有效的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了生活服务行业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业。

  案例77:
  株洲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减免五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对其2020年3月份以后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共计为其减免增值税额五万余元,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案例78:
  株洲某工程有限公司享受疫情防控税率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营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建筑劳务分包等业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企业2020年7至9月共计减免增值税近一万元。征收率的降低促进了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发展,税收优惠也给新成立的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案例79:
  株洲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享受疫情防控税率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是株洲市渌口区税务局淦田税务分局辖区内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为其减征各项税费近五万元,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提高了企业获得感。

  案例80:
  湖南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享受“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湖南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是一家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三季度企业申报减免增值税六万余元,享受到了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

 
  案例81:
  株洲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申报享受复工复产增值税减征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的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主营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对其2020年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应减征增值税近一万元,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82:
  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获政策减免一万余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属于芦淞区税务局管辖的一家困难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规定,为其减免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万余元。

  案例83:
  株洲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获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株洲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住宿、餐饮、娱乐服务等。由于新冠疫情,开业18年来,第一次启动了关停歇业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的文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营运受到较大冲击,资金周转困难,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受理并批准了该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仅2020年一季度共计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十余万元,有效缓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案例84:
  醴陵某酒店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2020年疫情期间,醴陵市某酒店入住率仅有10%左右,2020年2月份基本停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受理并批准了该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仅2020年一季度共计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万余元,有效缓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后期,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疫情变化,继续为企业进行各税困难减免,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案例85:
  茶陵县某电杆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三万余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茶陵县某电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营水泥制品、电力器材配件及销售的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企业2月-4月份未复工复产,严重影响生产与销售,企业经营困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减免2020年度一、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三万余元,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
  案例86:
  炎陵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五万余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炎陵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为住宿和餐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文件规定,为其减免2020年度一、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五万余元,减免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赢得了企业的好评。

  案例87:
  炎陵某物流有限公司获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一万余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炎陵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搬运装卸,仓储理货,信息配载,货运配载信息服务,普通货运。2020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该企业作为物流企业,经营收入受疫情影响严重, 2020年1-4月销售收入同比下降51%左右,2020年1-4月利润总额同比下降166%左右。为配合炎陵县政府复产复工号召保持正常营业,企业运行压力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文件规定,减免该企业2020年一、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一万余元,使得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得到缓解,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好评。

  案例88:
  炎陵某酒店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四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炎陵县某酒店主要从事酒店住宿和餐饮行业,现有客房204间,一次性可接待游客300余人,为炎陵县第三产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20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炎陵旅游行业进入冰河期,该企业为配合炎陵县政府复产复工号召保持正常营业,同时企业大部分固定资产建设费用来自银行贷款,背负了沉重的贷款利息。
  炎陵县税务局以服务为本,主动出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湘税发〔2020〕18号)等政策规定,减免该企业2020年一、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四十余万元,使得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得到缓解,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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