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4岁女童自家院中玩耍,被两条恶狗拖走撕咬!律师:狗主人恐面临刑责
25日,齐鲁晚报报道了“聊城莘县男童被两只恶狗撕咬”,莘县王先生6岁的儿子被咬伤,之后辗转来到济南治疗,24日进行了五六个小时的手术。
而这两条狗不是第一次“行凶”。
26日,莘县的刘先生给记者反映,他4岁的女儿辰辰(化名)在8月9日也被这两条恶犬严重咬伤,孩子全身布满伤口,头上被撕掉了大块头皮,伤口深可见骨,目前刚刚做完第三次手术,已花费11万元。
孩子在自家院子玩
两条恶犬闯入撕咬
刘先生4岁女儿被咬发生在8月9日早上7点左右,事发地为聊城莘县百农市场附近,而这正是此前报道“聊城莘县男童被两只恶狗撕咬”的事发地附近。
“我家女儿才4岁,早上就在自家院子里玩,邻居家散养的两只大狗跑到家里撕咬孩子,并将孩子撕咬拉扯到外面的小树林里,整整撕咬接近二十分钟。如果不是我和我媳妇赶走两只恶狗,孩子就没命了!”
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无法形容当时看到孩子的场景,
“孩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我把孩子抱起来的时候,孩子眼睛都要睁不开了,就喊了一句妈妈。”
刘先生说,赶走恶狗后,他和妻子当即找车送孩子到莘县人民医院,因为孩子伤情太过严重,又转院到聊城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从8月9日到8月26日,孩子已经进行了三次手术,虽然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仍然极为虚弱,孩子疼的太狠,哭都没有力气,
“还是疼,一直疼,止疼针不能一直用,大人都不一定能顶住这种疼。”
根据对方提供的病例信息,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查阅发现,病历摘要为“患儿被狗咬伤面部、颈部、躯干及四肢,疼痛剧烈,呈持续性疼痛、出血……以'全身多处狗咬伤’收住烧伤病房。”
作为孩子父亲,刘先生的讲述更令人心惊:
“孩子头皮被撕咬掉3块,眉头整个撕下一块,耳朵咬掉一部分,大腿被咬掉一块,脖子大腿腰部伤口都很深,后背也被咬伤。当时孩子满身是血,再晚一点孩子可能就活不了了……”
刘先生说,“当时那一幕我今生都不会忘记,每个父母看到都会精神崩溃。”
刘先生说,孩子精神上极度崩溃,有时候太困了睡着,期间一直在做噩梦说胡话,“因为计量的问题,狂犬疫苗只能稀释后打。”刘先生哽咽的说,
“我家女儿才4岁,得狂犬病几率不说,面容头发方面都是问题,短裤以后也不能穿,腰一点也不能露,影响的是孩子一生,精神身体都会承受难以想象的伤害。”
狗主人只露了一次面
托中间人送来一万元
通过走访事发地百农市场,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多位商户那里确认,咬伤刘先生女儿辰辰的两只恶犬,就是8月23日扑倒撕咬6岁男童的恶犬。
△图为6岁男童被恶犬撕咬事发地,孩子在厕所外被咬伤。
“狗很大,一直也没拴,我之前还提醒他(狗主人)说别咬着人。”
附近一位商户告诉记者,在事发前自己曾经见过这两只大狗,市场里也一直流传着大狗多次咬人的消息。
“在孩子被咬伤的当天,狗的主人刘女士曾经来过医院,但是看到孩子伤情这么重,就从医院离开了,到现在也没来过医院。”
刘先生说,狗主人曾经托自己村的村干部送来1万块钱,想要把事情私了,此后就没有再出面,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
在恶犬第二次伤人并被媒体报道后,8月25日,狗的主人又通过当地派出所进行沟通,说可以先出3万块的费用,并且发来一份协议,表示会承担孩子治疗在医院花费的费用,希望刘先生能够签署。
随后,记者致电莘县燕塔街道大刘庄村的村干部段先生,对方表示刘女士确实曾送来一万元钱,托自己交给刘先生,作为孩子被狗咬伤的费用。
“目前光给医院交的费用就有11万了,后续孩子治疗还不知道要花多少,我们没签字,也没要这3万。”
刘先生说,在王先生的6岁儿子被狗咬这个事情曝光之前,狗的主人没有露面,现在又发来协议想要息事宁人,自己觉得挺委屈,
“我4岁的女儿还躺在病床上,之前一直没人来问,我就想要个公道,狗的主人难道不应该受到惩罚吗?”
肇事恶犬一只“狼青犬”
一只“马犬”
民警发给刘先生一份协议的照片,协议上写着咬伤孩子的两只恶犬一只为“狼青犬”,一只为“马犬”。
记者查询发现,狼青犬的介绍为“狼青犬,是狼种犬不断改良选育而成形状像狼,性凶猛,嗅觉敏锐,性情凶狠,攻击性非常强、警觉性高、抗击打能力强”;而马犬“兴奋持久、警觉性高、嗅觉灵敏、胆大凶猛、攻击力强、衔取欲望高、弹跳力强、适应性强等突出的特点”。
两种犬因为其体型、性格等原因,在多个城市被禁止饲养。
恶犬两次伤人,为何在第一次伤人的时候没有做出相应处罚?
记者致电事发地的聊城莘县公安局莘亭派出所,对方表示“目前跟案件相关的情况不能透露,已经移交给上级公安局。”记者随后致电莘县公安局,截至发稿前,对方未曾给予回应。
此外,在恶犬第二次咬人后,8月24日晚,莘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经对肇事犬只的主人孟某依法采取措施。
26日,记者致电肇事犬只所属家庭的另一位成员刘女士,对方在接通听到记者自我介绍后,马上挂断了电话,记者继续拨打均未接通。
记者发稿前,第二位被恶犬咬伤的男童父亲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孩子的病情已经稍微稳定,可以勉强进食,“孩子还是疼,很疼,全身都是伤口,后续还不知道怎么办。”
律师说法:
涉案狗主人恐面临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执行主任张玉锋律师表示,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农村养狗问题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民法典》第九章特别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1245条明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7条还特别规定了饲养烈犬,例如藏獒、大型犬的侵权责任,对于这种人身伤害性极强的犬类品种,无论是否存在过错,狗主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张律师表示,根据现有报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
此外,本案涉及的伤人犬种为狼青犬、马犬,这类犬攻击性强、可控性低,已经被多地收入《禁养犬名单》,具备较强的危险性。故本案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该争议不大。
张玉锋认为,近年来,因狗咬人致他人受伤、致残、致死的案例不断被曝出来,特别是对孩子的伤害,其伤害的是整个家庭,像本案这样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其危害后果是用经济无法能够补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如果饲养者因管理疏忽致人重伤,也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还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这里,我们还是呼吁养狗人士尽到管理义务,出门牵狗绳,居家关好门。对宠物负责,也对自己、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