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亲戚拿借条要其父母还钱,法院为什么驳回起诉?
有借条就能拿回钱吗?一男子因故去世后,他的亲戚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去世男子的父母偿还借款近10万元。法院会支持吗?记者今日了解到,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决驳回,理由是无法认定该借款真实合法且实际交付。
亲戚拿借条要求去世男子父母还款
家住广东省五华县的古某波与古某秋一家是亲戚关系。古某秋是古某乃与古某珍的儿子,且于2019年11月去世。2020年5月,古某波到广东五华法院起诉古某秋的父母,要求对方偿还借款96850元。
古某波称,2016年11月,古某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款100000元,并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古某秋)借古某波拾万元整,且借款人处有“古某秋”签名。古某波称,他将自有现金40000元及从同学古某花处借来的60000元合计100000元在借款,当日即以现金的方式给付给古某秋,但古某秋只于2017年7月偿还了3150元,之后未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古某乃夫妇对该《借条》中“古某秋”的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
经鉴定,该《借条》上“借款人”处的“古某秋”签名字迹与古某乃夫妇提交的银行《汇款手续费收取凭证》原件、“借款条”等两份鉴定样本对比字迹均不是同一人所写。
庭审中,证人古某花先是确认在借款当晚与古某波一起在惠州现场把钱拿给古某波,但是在古某乃夫妇询问证人时,古某花却又说是“在东莞虎门的一间酒店拿给古某波”。此外,古某花称借款时其坐在车的后排,而古某波却称古某花没有上车。
借条存在伪造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某波要求古某乃夫妇承担偿还责任的前提是古某波有证据证明案涉的借款100000元是真实合法的借款且已全部交付给了古某乃夫妇的儿子古某秋。现古某乃夫妇抗辩称案涉借款没有交付,且对《借条》中“古某秋”的签名不予认可。
古某波虽然提供了《借条》,但其仍有责任举证证明案涉借款100000元已全部实际交付。首先,古某波主张的案涉借款的资金来源其中60000元是来自于证人古某花转借的,但证人作证时对交付借款情况的陈述,前后不能完全对应一致,且古某花陈述借款时其坐在车后排但古某波陈述古某花当时没有上车,故古某波主张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交付了借款存疑,法院无法认定。再者,经鉴定,古某波提交的《借条》“古某秋”的笔迹与古某乃夫妇提交的银行《汇款手续费收取凭证》原件、“借款条”中的“古某秋”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
虽然古某波认为无法保证银行单据中的签名就是古某秋本人的签名,但银行作为第三方,在办理业务一般是要求客户本人办理,且还有第二份样本中的签名佐证。古某波提交的债权凭证即案涉的《借条》存在伪造的可能,现古某波提交的证据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
为此,古某波无法举证案涉借款是真实合法且已全部交付,故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字/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徐冰琪
图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陈忧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