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青海高院发布行政机关败诉典型案例(一)

5月20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青海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9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并通报2019年行政机关败诉典型案例。

01 房屋登记机构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

2000年,马某甲因拆迁建还西宁市某小区铺面。2001年,马某甲将房产证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予马某乙委托其办理抵押贷款,后他放弃办理贷款并索要房产证,马某乙办理了一份假的房产证交给他,而真实的房产证自己留存。2003年4月,马某乙伪造马某甲授权其管理该小区铺面的委托书并进行公证,与杨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商铺抵押给其并借款42万元。2004年7月,杨某持马某甲的相关资料将他所有的商铺过户到名下,用于抵销马某乙所欠债务。杨某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所提交马某甲的身份证号与房屋所有权人马某甲的真实身份证号不同。2018年9月,马某甲之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政行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杨某提供的房屋转移登记材料中,提交的马某甲的身份证号与房屋所有权人马某甲的身份证号不同,被告西宁市某登记服务中心在审查杨某的材料时,未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导致马某甲的房屋转移登记在杨某名下,且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法庭举证,应视为被告无证据提交,判决撤销商铺的所有权登记在杨某名下的登记行为。

此案中,杨某虽提交了一系列登记材料,且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由其本人负责,但房屋所有权人马某甲身份证号码并非无法查明。西宁市某登记服务中心没有对提交材料中所有权人身份证号码予以基本的核实审查,最终将商铺登记在杨某名下,致使马某甲权利受损,也导致该证书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02 征收房屋过程中应查明被征收房屋权属

2010年12月,李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路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某一次性缴纳房租30000元租住6间简易平房,租赁期限直至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为止,涉及到的拆迁补助费中地面以上的建筑物拆迁费归李某所有。 2015年12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对西宁市城东区下滨河南路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西宁市城东区某单位组织人员对李某居住的6间平房进行了强制拆除。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西宁市城东区某单位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城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宁市城东区某单位在未对李某使用的房屋进行产权确认,未与使用人协商,亦未作出是否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西宁市城东区某单位实施案涉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此案中,李某居住使用的6间平房位于案涉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而西宁市城东区某单位并未对房屋进行产权确认,亦未协商并作出是否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03 适用法律法规全面准确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018年3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某单位接到环境监理站自动监控异常情况交办通知单后,对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多次检查后,都兰县某单位先后分别向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8年4月9日,都兰县某单位对该公司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万元,并要求其将限期整改以书面形式上报。4月10日,都兰县某单位又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都兰县某单位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时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议》中已经被删除的四十八条作为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告都兰县某单位《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此案中,都兰县某单位在进行环保执法活动时理应熟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然而其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时却将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议》中已经被删除的四十八条作为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看出其并未准确把握并吃透与其行政职责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导致该处罚决定书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04 工伤认定案件应准确解读法律法规立法精神

2017年7月,受害人李某甲在第三人建筑公司位于城东区某工地板房二楼休息时,被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冲撞造成死亡。其父李某乙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4月,西宁市某单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甲的死亡情节不符合工伤认定情节,不应认定工伤。李某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甲在工地宿舍休息时与工程项目工作有直接相关联性的因素,从保护无过错的职工角度出发,青海省某单位已经在复议阶段确定了李某甲属于不定时工作时间,其所受到的意外伤害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西宁市某单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此案中,西宁市某单位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把握不到位,因其未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片面理解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导致受伤害职工未能得到社会保险救济,从而引发行政争议。

05 房屋征收强制拆除前应确保程序到位

2018年6月,西宁市某县人民政府拟对某贸易公司住宅楼的临街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张某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双方未就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达成协议,该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作出补偿决定后向张某送达,在张某不服该决定并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该县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西宁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张某对该补偿决定起诉未果,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张某所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确认西宁市某县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此案中,张某因不服该补偿决定,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在此情形下,该县人民政府理应待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后,方可实施后续行政行为。在诉讼尚未结束,且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强拆前置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下即采取强拆行为,其强拆行为自然违反法律规定。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