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开案件中纳税人该如何避开致命误区和陷阱?

在涉嫌虚开的案件中,没有什么证据比“说自己是虚开”这个证据更重要和更悲催,哪怕事实上根本没有虚开。有时,在专业律师介入之前,纳税人就得面对办案机关,熟悉本文的内容非常重要。

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180万元,并将李四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A公司抗辩说: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关系,是代李四开具发票,是为B公司虚开发票。A公司收到B公司的货款后当即打给了真正的卖方李四。

该案件中,一审法院受理后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该案中,如果一审真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了,有极大的可能会判定虚开的成立,因为:李四和A公司设立该交易模式的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能给B公司开发票,进而,A公司和李四都会按照虚开那一套来形成笔录。

案例二:

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B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给C公司,货物由A公司直接发给C公司的仓库。发票开具方向是A开给B,B开给C。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给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五做思想工作,即:你看到货物了吗?没有看到货物就是无货,无货就是虚开。王五真相信了,然后按照虚开的一套来陈述,既然是“虚开”,那合同就是伪造的,银行流水都是为了走账,货单也都是伪造的。当然,A公司和C公司也同样的陈述了。

当然,这个是悲催了,因为你的任何抗辩都抵不过一句“这么多当事人都承认虚开,难道他们都错了吗?他们自己都承认了虚开 你还说什么?”

案例三:

A公司同时起诉B公司和C公司,要求偿付货款。为什么要同时起诉呢?因为实际收货人为C公司,A公司自称与B公司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

审理过程中,A公司与C公司均认为,货物是A公司销售给B公司,B公司销售给C公司的;B公司却一口咬定说自己并未从A公司购买货物。

发票已经由A公司开给了B公司。

民庭基于民事证据的规则,认定A公司是销售给C公司的,判令C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

事后,A公司向我咨询,自己给B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

A公司事后的逻辑是:自己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是发票却开给了B公司,所以,自己开给B公司的行为可能是虚开。

案例四:

A公司与B公司共同设计了某交易模式,并按照设计的交易模式交易和进行税务处理。

后案发,A公司无论怎么问询,都坚持认为自己和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于是,A公司安然无恙;又问B公司,B公司的工作人员经过思想工作后,认为B公司是让A公司为自己虚开发票,既然是虚开的发票,所以,银行流水都是为了走账,货单都是伪造的,合同也是伪造的。当然,该工作人员进了看守所,虽然庭审后缓刑释放,不过虚开的帽子是戴上了。

我们一再强调,在涉嫌虚开的案件中,你需要回答的是:

产品是如何交付的(如果没有交付,如实陈述原因即可)、合同形式是什么(以及是否按照该合同形式来完成交易的)、款项是如何支付的、发票是如何开具的等事实方面的问题。

请注意,回答问题的事后,一定要注意:

(1)合同是否是伪造的?

除非签名和印章是伪造的,否则不要回答说合同是伪造的。

(2)合同是否根本不打算履行而仅仅是为了开具发票用。

对于交易完成后而刻意弄了一个根本不可能来履行的合同来开具发票,或单纯为了开具发票而弄了一个根本不可能来履行的合同;这种也属于徒有形式而无任何实质的合同。

如果确实如此,据此开具发票则极可能构成虚开;如果确实如此的话,也不要错失自首或坦白的机会。

(3)银行流水是否为了走账?某笔款项是否是资金回流和开票费?

只需要如实回答该流水的实际情况即可,对于是否为了走账和是否是资金回流,完全不必回答。

(4)货单是否是伪造的?

得看相应的货物是否发出、货单上的签名和印章是否造假。

(5)真实交易在谁与谁之间、民商法上的法律关系、是否是虚开等定性的问题,原则上不要回答。

除非你自认为真实交易就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且有合理理由,否则不要回答上述问题。因为,办案人员可以轻易利用连自己也搞不懂的法律关系,让你相信真实交易不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进而让你自己相信自己是虚开。

(6)另外,关于交易本身的目的,也不要予以回答,因为税法无权过问民商法交易的目的。

交易本身的目的的问答,可以将任何一个真实交易的真实性否定,比如:B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从交易目的上可以轻易否决你交易的真实性,很简单:

你B公司为什么不从个人购买这批货物而要从A公司购买,你还不是为了取得A公司开具过来的专用发票。你从A公司购买而不是从个人购买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取得A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所以,你B公司与A公司的交易是虚假的,从A公司取得的发票也是虚开的发票。

不注意上述的问题,任何交易都可以轻易给你定性虚开,哪怕你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四流一致。

缺乏概念思维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办案人员在办理涉嫌虚开案件的过程中,很多人根本不清楚何为民商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何为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何为虚开?对于他们判定虚开来说,最重要的证据莫过于:你们自己都承认了没有真实交易,自己都承认了虚开,自己都承认那些虚开的专用词汇。另外,在笔录签字之前,一定要认真阅看。

总之一句话:事实问题如实回答,定性问题不要回答,在笔录签字之前一定要认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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