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中联重科跨境租赁经验分享

文/ 郑光耀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中联重科金融服务公司在国内有4个金融平台,都有金融牌照。在国外有6个金融平台,分别是香港、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南非、俄罗斯,其中香港、美国、意大利的金融服务公司有当地的金融牌照。中联重科从2008年开始做国际租赁和跨境租赁业务,是厂商背景金融服务业务国际化的先行者。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开展跨境租赁的一点经验,请大家指正。

第一、用国内平台还是海外平台做。有以下因素需要考虑:香港不收境外利得税,国内平台融资租赁出口退税优惠,欧盟的信息保护法等,涉外担保在外管局登记的难度等。比如,如果承租人是德国人,中联重科一般用意大利平台。因为欧盟的信息保护法禁止把客户的信息跨境传递给没有同等保护法的国家。如果担保人在国内,而在当地外管局备案登记涉外担保非常困难,就可以考虑用国内平台。

第二、承租人所在国是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这涉及到仲裁裁决的执行。如果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就可以被承认和执行;如果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很难在当地执行。所以,除非是有银行保函或者中国国内有有效的其他担保,对居住在非纽约公约成员国的承租人,我们一般是敬而远之。

第三、考察承租人所在国和出租人所在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主要是看利息预提税。但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完税条款,即承租人的支付必须是扣除所有税后的净值。

第四、承租人所在国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保护。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否承认所有权保留条款,其二所有权保留是否可以公示登记,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都是采用美国商法典第9章的类似立场,把所有权保留视为一种担保物权(security interest),需要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南非一般把所有权人登记为title holder,使用权人登记为Owner。

第五、设备取回。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将设备取回是一种重要的降低风险的方法,一方面可以给承租人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切断承租人支付律师费的资源。罗马法有句名言:“占有就是90%的法律”。意思大概是说“所有权理论上最厉害,但实践中你从占有人那儿取回来非常困难。”实践中,取回设备大概分为三类:其一是可以自助取回;其二是可以在承租人不反抗的情况下自助取回;其三是只能凭借法院的命令取回。目前,中联重科在南非法院,对两个违约的客户申请设备一般取回令,因为南非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可进行自助行为,不得损害债务人通过法庭解决争议的权利。”

第六、担保。跨境租赁中,客户提供的担保手段,有银行保函、对外担保、财产担保等。涉外担保一般要在外管局备案。

第七、本票。让承租人出具本票的好处是,承租人违约时通过公证处制作拒付证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比如,巴西有一个客户违约,因为要求客户签署本票,所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法院就出具了支付令。如果诉讼的话,可能需要1-2年的时间才能取得判决。

第八、利息。高利贷、复利、禁止收利息的国家。在香港,高利贷和收复利属于放贷人牌照下的违法行为。在一些穆斯林国家,租赁合同是不能收利息的。这需要具体做法律研究或者咨询当地律师。

作者简介

郑光耀,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涉外律师;伦敦银行和金融学院“际贸易和金融专家(CITF)”;国际商会“函和备用信用证专家(CSDG)”;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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