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不掉坑,看律师怎么审查买卖合同

作者:薛志军律师(文章来源于: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什么是买卖合同呢?

简单来说,去超市买米面粮油是买卖合同关系;去4s店买车是买卖合同关系;通过跨境电商购买海外商品是买卖合同关系。买飞机、买坦克、买大炮、买房子、买建材……一切买买买的事情,就是买卖合同关系。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不论是公司企业、组织机构,还是个人,日常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就是买卖合同。

如何签订买卖合同不掉坑呢?本文我们来分享律师审查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各个要点,这些要点适用于国内买卖合同与国际买卖合同:

一、合同双方的主体信息

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本合同的行为当事人。

在国内贸易中,买方通常不会有太多的法律限制,只要买的东西是合法的产品,就没有问题。剩下的就是钱的事情。

对于卖方,则需要特别注意其经营范围和销售资格的问题。一般而言,企业的经营范围并不会限制企业的实际经营品类,但是会影响企业能够开出的增值税专票的税率。故此,对于需要发票抵扣进项的买家来说,需要注意卖家的经营范围以确定其可能的开票类别和税率。当然,这个事情可以沟通,可以协调。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则需要取得政府的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后才能够进行销售。比如经营加油站,需要向发改委申请燃油经营许可证;销售口罩,需要向卫计委申请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等。所以,签订合同时买家需要确认双方需要交易的货物品类,并检索卖家是否具有这样的销售资格。如果卖家不具备销售资格,则应当谨慎考虑是否要继续交易。

二、需要注意合同的类型

买卖合同也有很多种类,比如凭样品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不过我们这里不讨论法定类型,而是讨论实务中常遇到的两种类型:

1、框架采购协议或者框架合作协议。这类协议在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尤其是生产加工类型的企业和终端产品类型的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这类框架采购协议。框架采购协议通常约定双方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多次买卖行为的一些基本条件,同时采用订单的形式确定每一次的买卖单价、数量、型号、交货等具体细节。

对于框架采购协议,一方面关注主协议本身,关于价格、运输、包装、保险、验收、异议等实质性条款的内容是否平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关注订单的发出与接受,订单的确认,订单的交付,订单对于主协议的调整性效力等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订单不仅仅是主协议的组成部分,构成合同的本身,同时还是主协议的履行证明文件,成为履约证据。

另外,由于框架采购协议通常具有当事人双方长期合作的性质,故此通常还会配套廉洁协议、保密协议、担保条款等各种配套文书。这类配套文书也属于应当关注的地方,特别注意配套文书或者补充协议调整主协议内容。

2、单次采购协议。这类协议也是常见的买卖合同。通常发生在采购量不大、合作初期或者消费领域。单次采购协议不论内容简繁,通常需要具有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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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的核心条款需要逐一检查

1、品类数量条款

这个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内容是所购买的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总采购量等信息。通常以表格的形式作为买卖合同的第一条条款内容。这个条款通常是买方的需求信息的表示。一般作为商务条款使用。律师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情况:

(1)合同中的货物品类是否属于违禁品或限制流通物品。枪支、毒品等明显的违禁品通常不会有人签合同的。不过类似象牙制品等目前虽然禁止流通,但是仍然大多数人不太清楚是不是能够流通的物品却有可能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交易。限制流通物品的种类有很多,比如石油、硝基化肥等属于危化品类别,需要办理销售许可;文物、古玩等属于特殊物品,需要办理交易许可等。故此,首先要判断所交易的物品是否属于违禁品或者限制流通物品,是否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备案或者资质、资格。

(2)型号、用料及其他技术参数是否明确。一些物品的交易中,买家会提出特殊的要求。比如,对于光学透光元器件,会有材料所用的树脂类别、曲率、透光度等各方面的要求;工程上使用的钢筋用几毫米直径的螺纹钢、角钢等类别的要求等。这些方面,应当自己代理的当事人一方确认清楚。

(3)单价与总价。单价方面,需要关注的是单价是否可调。总价方面,需要关注的是固定总价还是预估总价,即是否需要最后据实结算的问题。关系到后续的货款的支付。

2、交货条款

交货条款关系到的内容比较丰富,既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交割,又关系到货物风险的转移的问题。在这部分条款中,律师需要特别注意下列内容:

(1)交货地点,不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交货地点永远是要关注的。对于卖家来说,工厂交货,即买家自提是风险最小的交货方式;对于买家来说,送货上门永远是最优的考虑。更多的情况是在两者之间的不断博弈。作为律师,我们对这个点应当对自己的当事人提出足够的风险提示,同时尊重当事人之间协商的结果。

(2)运输方式。不同的运输方式代表着不同的运输成本、不同的包装方式和不同的交货时间。电商平台或者跨境电商们一般都会选择快递的方式运输。至于快递企业选择海陆空的哪种方式,那是快递企业的事情。汽车生产厂家都与专门的物流运输企业有着长期的合作,通过陆路重载运输车的方式发运新车。就是高速路上经常看到的那些上下两层装满新车的大货车。其他的企业也会根据自己产品的基本情况选择不同的物流运输的方式。在这里,律师需要关注运输方式是自行运输还是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运费的承担,装卸货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问题,并进行平衡决策。

(3)包装条款。在运输中,包装是必不可少的约定内容。包装是保护货物、减少在途损失的外在附属物品。一般普通货物的短途运输还好,包装不会涉及到更多的问题。长途运输,尤其是跨国运输会讨论到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费的承担、包装物是否可取回或可折价等问题。比如啤酒运输的啤酒框、设备运输的包装箱等。对应地,我们需要认真审查关于包装的各项内容,根据风险分担条款逐一调平。

(4)运输保险费的承担。长途运输中,货损难免会发生。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必不可少的一项开支。故此,在买卖合同中对于投保责任人、保险费的承担、未投保的风险承担等问题,也是需要审查的内容之一。

(5)提货的期限。卖家运输到指定位置后,卖家应当及时验收货物。这时,处于对买家的约束和对卖家的保护,通常会约定提货期限。如到期不提货,卖家是否有权利处置货物或者对于逾期提货约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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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节点

一般情况下,风险与所有权同时转移。不过,也有不少合同通过约定的方式,将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节点分离。所有权的转移节点是交货时。风险转移的条款通常与运输责任和投保责任相同,由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来承担在途风险和投保责任。这部分条款的审查,需要结合交货条款对比着来进行,进行统一调配,实现风险、责任和权利的统一。

4、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也关系着很多方面的内容。

(1)质量标准条款。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的约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A、通过样品确定质量。对于这类合同,律师应当注意样品的取样、封存、保管和发生质量争议后的解封、鉴定等内容的安排。

B、通过标准确定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具体的标准内容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以国标或者行业标准来作为质量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明确到标准的具体文本,比如BB/T 0080-2019“木质围板箱”这个包装材料的标准。同时需要按照实际的产品需求,在标准之上提出明确的质量需求。比如需要功率增加到多少等。如果需要使用境外标准的,比如欧盟标准,应当明确引用标准的文件文号、原文译文作为质量标准的条款内容。并最好将标准的原文译文作为合同的附件附后。

C、通过技术参数或特定产品效果的描述确定的质量标准。这类约定通常在设备定制买卖、产品元器件制造等领域中较为常见。一般会有关于技术交底、图纸交底的条款约定,与技术或图纸签收的程序。或者也会有技术协议等配套文件的存在。这部分,作为律师来说关注交底程序和数据确认程序的约定即可。技术和图纸的事情,交给技术人员解决。

(2)货物验收条款。货物的质量检验分为初检和终检两个部分。

初检是对于货物的品类、型号、数量、重量等可以通过外在的记载、相对简单的设备能够快速核对的信息。初检方面,律师关注的是货物外观不符的退换产生的责任和成本的承担问题。比如,多交货的保管责任和保管费。

终检是对货物的品质、缺陷、深度质量问题的检验,通常需要专业的鉴定检验机构的参与。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初检合格即可以收货,但是保留一定的异议期限用于终检。该异议期同时也是终检的检验期间。如果异议期限内经检验质量合格,或者异议期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终检合格。不过检验条款也需要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来约定,不必每个合同都准备十几条的检验条款。在这个条款中,律师要关注异议期的长短、终检的检验机构委托责任、终检的时间、提出质量异议的方式、质量异议响应规则等内容。关注其中的现实风险。

检验合格后,作为买家即应当完成收货,卖家收取货款的权利产生。

(3)质量保证条款,即质保期条款。在质保期内,卖家有义务保证产品的基本性能的稳定,承担维护、维修、更换、退货的责任。有一些合同还会约定质保金,作为质保期的履约保证。质保金或者是另行缴纳的,也可以是货款的最后一部分留存的。律师在这个条款上,要认真审查质保期的质保责任是否平衡、合理,是否存在利用质保期侵占质保金的可能性。

5、结算支付条款

(1)对于框架采购协议来说,通常会设置结算节点或者结算周期。双方按照节点或者周期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的一定时间内安排付款。

(2)对于单次买卖的合同来说,根据运输、保险、风险、所有权转移、验收等条款的约定方式不同,对于付款也会有不同的选择。比如,一次性付款、预付款+阶段付款等不同的模式。这个方面律师需要结合其他实质性条款的约定来分配付款责任,并通过付款责任的分配实现各阶段履约的初步担保功能。

(3)还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的开具问题。这点回到文章的开头,要确定买家需要的发票票面税率是多少。目前常见的付款模式基本上是见票后付款,比如月结,见票后15天付款等方式。不过也有一些卖方获得了相对有利的交易地位,可以先款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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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责任条款

不看商务条款,一上来就直奔法律条款,注定审查出来的合同只是一篇“乌托邦”式的理想。法律责任条款主要是常说的违约责任条款及其附属条款。这部分是对如果不履行主协议条款内容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是合同除付款外的另一种自行担保的形式。所以,其基础是主协议条款的各项内容。同时违约责任要合理分配,才能起到对双方的约束作用,达到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

(1)无售卖资质的违约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需要约定这种情况下对买家造成的各项损失的弥补措施和额外的违约金。通常建议采用的标准是赔偿买家的货款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2)框架协议中关于订单发布和接受的行为会影响协议是否能够继续被实质性履行,这类违约责任可以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或暂停履行的权利,并追究违约方的损失退赔和违约金的责任。通常建议采用的标准赔偿守约方对应产品货值额度的款项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物料原料损失、下游供货利益损失和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3)关于提货违约的责任,实质是货物积压的仓储损失等为主。对于买家逾期提货,其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为对卖家的仓储、保管费用的赔偿,并在一定期限内仍然不提货的丧失货物处置权,由卖家全权处置。对于卖家逾期交货的,可以约定每日按照货值金额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因价格上涨或下降带来的商业风险损失。

(4)关于运输、包装和保险责任违约的,则通常约定违约方自行承担在途货损,守约方概不负责。

(5)对于质量违约的,则按照质量事故的轻重程度分级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质量、型号、数量不符的,约定违约方承担退换货的成本;品质、缺陷、深度质量方面的,则除约定退换货以外,通常还会约定损失赔偿责任。如果是设备等重要物资的买卖合同,则会保留部分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予以退还。

(6)支付违约。如果是票据提供逾期,则一般顺延付款时间。如果是货款支付违约,则一般按照货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或者每日的比例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等。同时可以约定付款逾期到一定的期限或者金额的,供货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支付违约,是否需要约定债权加速到期的条款等,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7)其他法律责任的约定。比如律师费的承担等,都需要在法律责任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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