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母以借款为由请求返还购房出资款,法院是否支持?
子女购买房屋,
父母为其出资后,
要求子女返还出资款,
法院是否支持?
近日,
迁安法院大崔庄法庭审理了
一起父母起诉儿子、
儿媳要求返还购房
出资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详细案情
案情回顾
小陈和小周于2002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向小陈父母借款34万元,用于购房、装修。2020年,小陈和小周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存款等进行了分割,因双方为小陈父母出具的借条涉及第三人利益,故在离婚案件中没有进行处理。后,小陈父母以小陈、小周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因购买房产所借款项34万元。被告小陈对于借款事实无异议,而被告小周则认为借款用于买房和装修,属于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
庭审中,老陈夫妻出示了儿子、儿媳签字的借条以及转款凭证。迁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陈夫妻向被告小陈、小周合计转款了32万元,被告小陈自认给其现金2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的内容与转款及给付现金的事实相符,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小周辩称不是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故由二被告连带偿还二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对于借款的性质以及是否交付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款型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亦或是作为家庭成员出资,要具体考察双方的意图。本案中,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行为的后果应该有明确的认知,二被告为二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的意思表示,明确了借款的金额,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与被告出具借款载明的数额一致,可以认定原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
对于被告反驳该款项性质的,应该对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比如本案中,被告小周认为该款项是对其赠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所以,老陈夫妻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是民间借贷,系被告小陈、小周的夫妻共同债务。
现如今,儿女在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