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十三)检查~结束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要做:
一、整理检查资料。税务稽查人员应按被查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种类,分类归集相关证据。比如,偷税证据有哪些,骗税的证据有哪些,执法程序性的证据有哪些等。每类证据应装订成册,并制作目录清单,清单应有证据的编号以及证明的对象。
这样税务稽查人员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就能够发现证据收集上的不足,和需要补补证的内容,同时也有利于下一步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计算税款。要依据检查的资料和税法的规定计算补退税款,以及相关的收费。
三、定性。根据收集的证据和税法的规定,分析检查结果,对纳税人的行为定性,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四、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应当包含案件来源,被查对象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等内容。
五、移交稽查资料。 稽查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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