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辩词|“老赖”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不该袒护!——债权人撤销之诉民事上诉状
皮女士出于友情,出借款项于章某刚。未料,章某刚逾期不归还借款;更未料,他与其妻、女(本案第三人)串通,在皮女士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当日将名下唯一房产中的份额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章某刚之举,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了皮女士合法权益。
2018年8月6日,皮女士手持生效一年多却无法执行的判决书求助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崔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详见文末链接——“老赖”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债权人撤销之诉民事起诉状)。时隔一年,NJ市JY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驳回原告起诉。面对如此匪夷所思的裁定,崔保华律师及皮女士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愤然上诉!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不会总缺席。2019年12月30日,NJ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NJ市JY区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该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二)原裁定对涉案房屋的份额是否存在转让行为的认定自相抵触。裁定书第6页第1行至第3行,法院查明“张某伶自愿将拥有的不动产份额98%的份额出售给章凡。”但裁定书第6页倒数第8行至倒数第9行又认定“该协议书仅对三方共同房屋的份额进行了明确约定,该行为系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内部处分约定,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无偿或者低价转账让财产的行为。”
二、章某刚无偿转让其名下不动产份额给张某伶及张某伶低价转让其名下不动产份额给章凡,均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涉案房屋原系章某刚和张某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此时,二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完全对等,因为当共同共有财产出现继承、离婚等情形,需要进行分割时,通常按双方各占50%的份额分割。嗣后,章某刚和张某伶将涉案房屋约定为按份共同共有,由章某刚占1%,张某伶占99%,此举系章某刚将其名下不动产49%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张某伶,属于夫妻婚内财产无偿转让,损害了债权人皮某禾的合法权益。继而,张某伶又将其名下涉案不动产98%的份额作价58万元(远低于市价4808761元*98%=4712585.78元)出售于章凡。此时章凡业已成年,并已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其均不属于章某刚和张某伶的家庭成员,也非二人的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张某伶与章凡此举同样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本应被制裁,不该受保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行为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本案完全符合上述(一)(五)情形,NJ市JY区人民法院以驳回起诉的裁定纵容亲属之间采取无偿、低价转让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妨碍执行,严重背离了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宗旨,助长了背信弃义、藐视司法的不良风气!
NJ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皮某禾
代理人:崔保华律师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