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将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了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1、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编造虚假信息,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3、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4、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需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为结果犯,需要满足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条件,而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也恰恰在于对网络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如何进行认定,该问题有待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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