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本文刊登于《法治吉林建设研究》2019年第1期法治文摘栏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是1982年宪法确定的。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

(二)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但两者任期的起止时间不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四)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十三届人大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目前共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依法选出后,审查代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选举条件和程序。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1.办公厅。2.法制工作委员会。3.预算工作委员会。4.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七)加强党对全国人大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中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党组和机关党组,在全国人大工作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四项。

(一)立法权。立法权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解释或者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专属职权。

(二)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一是组织执法检查,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是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专项工作报告。三是听取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等。四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五是开展专题询问。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四)人事任免权。依法行使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接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和决定代理人选。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一般包括四个环节,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有四类议案: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来源:中国法学会网两库建设专栏,2018-09-07)

(信春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本文刊登于《法治吉林建设研究》2019年第1期法治文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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