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的公司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购入货物当时没有开具发票,现在供应商被法院裁定破产成立清算组正在清算,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吗?如果对方已经破产清算结束,我们如何取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对方正在清算中,你公司可以要求管理人(即清算组)开具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对方已经注销,你公司可以准备上述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项税额因未取得扣税凭证而不能抵扣。
公司注销后,找其他公司或个人(包括原老板)开具发票都会涉嫌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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