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配偶,道德问题还是触犯法律

事件回顾:2006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某某等22名被告人通过马某某创建的“夫妻情侣自助旅游”、向某创建的“南京派对”、苏某创建的“蓝玫瑰”等QQ群结识后,分别结伙先后在马某某家、探花楼宾馆、城市名人酒店等处组织参加多人进行的性交等淫乱活动,参加人员均系自愿,其中马某某参与18起。马某某于201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因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马某某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自愿参加并且是在秘密场所进行的“换偶”、性聚会,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

2.客观方面

本罪两大特征:聚众、淫乱。聚众是指组织、策划、指挥3人聚集参加淫乱活动,淫乱是指聚集男女多人一起,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进行性交、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成立的主体为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当中,马某某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秩序,它不仅仅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还应包括人们普遍应当遵守的一夫一妻制。马某某无视法律法规,违背了伦理道德,组织、参加多人进行的性交淫乱活动,其组织或参加18次,构成聚众淫乱罪。多人自愿、且在相对秘密的场所,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不是不构成本罪的理由,只要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定性为聚众淫乱罪。。

近年来,人们对“换妻”、“网恋”、“一夜情”等社会现象越来越抵触,根本原因就是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败坏了社会风俗习尚,一旦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被歪曲,整个社会秩序就将混乱,人们就会走向犯罪的深渊。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