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钢结构工程的风险防控

一、钢结构工程在建筑施工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钢结构具有自重小、强度高、刚性好等特点,适合用于大跨度空间结构、超高层建筑并且钢结构建筑也符合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国策。基于以上优点,钢结构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工程中。受国内市场需求旺盛的拉动,我国钢结构产量快速增长,2010-2018年间,我国钢结构产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6.3%,现今仍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另一方面,2019年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这也从侧面显示出政策对钢结构工程的支持,可见钢结构工程大有发展机遇。

二、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及其与加工承揽合同的明显区别。

钢结构工程属于主体结构的一项子分部工程。虽然《建筑法》中规定承包人对于主体结构不允许分包,但考虑到钢结构工艺及资质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中又规定了例外,允许主体结构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从性质上看,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同时也满足了加工承揽合同中关于产品定作的相关特点。对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和一般承揽合同相区别在实务中至关重要,如果认定其为一般承揽合同则通常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成立的合同无效事由,将不再适用。

【案件索引】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再65号

【法院观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该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本案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标的是修建西宁高倍聚光光伏发电系统及组件生产基地镀锌车间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是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属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仍然是建设工程合同,并非单纯的承揽人接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

从法院观点中,不难看出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可以通过工作构成不动产。因此,可以通过对钢结构工作的性质进行判断,来区分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以此抗辩。

三、钢结构工程纠纷的常见类别及风险防范措施

1、资质原因造成的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一审: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民初128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涉案牛舍工程应需要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虽然原告(承包人)云县华荣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门式钢架轻型厂房结构制造,但因无住建部门核准颁发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资质标准),因此原告华荣钢构公司与被告澜沧江酒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案件索引】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公报案例)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环盾公司假冒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施工资质与永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在工程款的确定问题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笔者观点】根据相关解释,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因此当纠纷出现时,通常合同中原本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将无法适用,相关权益无法主张。基于此,笔者建议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当对签订合同相关单位进行详尽的调查。住建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钢结构企业承包的范围作了详细描述,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据此抗辩,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从政策角度上来看,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是当下资质管理的主要思路,应当留意。

2、承包施工范围约定不明的风险

【案件索引】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4908号
【法院观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与钢结构报价单相呼应,且除投标文件中的钢结构报价单外,双方均未提供其他报价清单。由此可见,双方关于合同范围约定的“详见报价表”,即是指马泰力克投标文件中的钢结构报价单列明的工程范围。其次,根据《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约定,彩钢板、保温棉材料及所有钢结构安装材料采购前由乙方提前一个月提供色样或样品,经甲方及1817工程指挥部确认后方可采购。保温棉材料系马泰力克公司钢结构报价单中屋面维护系统施工材料,由此也可以看出屋面工程属于马泰力克公司承包范围。再次,根据钢结构图纸中的《钢结构设计说明》,涉案工程钢结构部分包括篮球馆网架屋盖、游泳馆立体管桁架屋盖。综上,屋面工程属于马泰力克公司承包范围。
【案件索引】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640号
【法院观点】关于4号厂房的钢结构是否属于增加的工程量。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述看,承包范围为4号、5号厂房(不包括水电及消防),并未明确表述不包括4号厂房钢结构的施工。结合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所载,“4#厂房钢结构全部运到工地后,付合同总价的10%”,以及康洁公司提供给兴海公司的工程施工图中不仅包含4号厂房的土建部分,还包括钢结构部分。本院认为,在康洁公司和兴海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署的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兴海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的4号厂房钢结构部分,该部分造价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此外,兴海公司也未提供工程联系单以证明4号厂房钢结构是增加的工程量,故本院对兴海公司主张4号厂房的钢结构是增加的工程量难以采信。

【笔者观点】钢结构工程与一般土建工程“整体浇筑”的工程性质不同,其具有一定的“散装散拼”特点,因此钢结构工程更容易分解成不同的部分。而在工程中,不论是钢结构与土建的区分也好还是钢结构与钢结构之间的区分也好,双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的又过于笼统。这就会造成对于实际须完成工程量的争议。在诉讼中只能从图纸、造价清单中寻找蛛丝马迹以期能证明实际承包范围,这种方法往往会偏离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的本意。为了防范此种风险,合同双方应该在订立合同时认真结合图纸与报价清单相关信息确定好钢结构工程承包的具体范围。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逐渐复杂化,产生包括图纸深化、设计变更等其他情况,也应当及时办理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来避免风险。

3、钢材价格发生重大市场变化的风险

【案件索引】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6)粤71民终94号
【法院观点】盛祥公司提交的三份《商洽函》及《专题报告》,时间分别为2011年2月20日、2011年6月2日、2011年10月12日、2012年1月3日。而盛祥公司二审提交的墩身模板配置说明及需求计划显示,2012年56月,盛祥公司仍继续接收数份二公司出具的《供货通知》、《墩身模板配置说明及需求计划》,并按上面的计划进行模板生产,并未以二公司不进行协商调价而拒绝定作。本案即使能证实盛祥公司于2011年曾向二公司提出调价请求,但盛祥公司的上述行为可视为其最后还是对原合同约定单价予以认可。合同约定“超出结算价格±5%的由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调整,签订补充协议”,本案中,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应按原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货款。二公司关于双方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应当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钢材价格的上涨全由盛祥公司承担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索引】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96号
【法院观点】东阳建工上诉主张因工程中所使用的钢筋市场价格远高于阜阳市信息价,故要求按照工程联系单和签证单的记载调整钢筋价格。本院认为,依照《建设施工协议书》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无价材料或需确定品牌的材料,由甲方(中南置业公司)制定品牌并确认到场价格,列入材料费,计取双方约定的综合费率。因中南置业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在《中南投资公司工程部工作联系单》中确认案涉工程使用钢筋的品牌及相应价格,并在2011年11月10日《工程联系单》中签章确认“全部钢材计价原上调3%基础按阜阳信息价二类钢厂再平均上调1%计价”,应视为以此标准作为计算钢筋价格的依据,故一审判决认定东阳建工关于钢筋价格上涨4%费用4587131.53元的主张缺少合同依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笔者观点】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建筑承包商在其投标报价时就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施工过程中当遇到价格波动情况时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根据《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 号] 中第四条规定,“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首先在合同订立时对其中的价格幅度条款进行明确规定,如实在遇到不可预测的价格波动且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当及时反馈诉求并留存过程中产生的诉求文件避免诉讼中的证据不利。

4、设计变更的风险

【案件索引】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329号
【法院观点】两份业务联系单均显示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饰工程连接件报废,七建公司也认可该装饰连接件报废内容,苯特公司也将该报废连接件费用作为《承包协议》决算的款项向七建公司要求结算,七建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该装饰连接件报废是在履行《承包协议》过程中发生。七建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报废的装饰连接件所涉及的工程是苯特公司应该做而未做的工程,故,七建公司应赔偿苯特公司因七建公司的设计变更造成苯特公司装饰连接件报废的损失。苯特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报废的装饰连接件的损失为25754元,考虑到苯特公司与七建公司均表示报废的装饰连接件总重量为3417.2公斤,七建公司设计变更后报废的装饰连接件由苯特公司保管,对苯特公司因七建公司的设计变更造成苯特公司装饰连接件报废的损失,该院酌情主张1万元。

【笔者观点】由于钢结构定型化生产制作,其具有不可重复利用的特点。一旦设计变更发生,注定将造成已生产的钢结构报废无法使用。此种风险的关键在于对报废材料数量确认的举证上。从承包人的角度来看,除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钢结构材料报废的情况外,比较好的办法是在工厂里就对钢结构按项目进行标签化管理,留存好过程资料为可能发生的工程索赔作准备。从发包人的角度上来看,一方面可以加强这方面设计变更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就与承包人约定好界面。

5、钢结构与土建工程交叉施工工期延误问题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5312号
【法院观点】诚达公司该完成的前道工序均完成了,等待涉案钢结构工程完工后继续后续施工。涉案钢结构虽已施工,但经质检站检测,钢结构不合格,因为钢结构不合格,诚达公司无法继续后道工序工程,由于钢结构拖延导致工期拖延,且钢结构质量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导致该工程彻底被拖垮,形成烂尾。虽然钢结构分包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工期,但分包方应当与总包方互相配合,满足总包施工进度计划。在案证据表明,美联钢结构公司自开工进场施工后,因钢结构件质量不合格,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两次出具整改通知书,经两次质检仍无法通过,此势必影响工期。美联钢结构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二审法院结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美联钢结构公司赔偿睿思公司8万元,并无不当。美联钢结构公司无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该认定,故对美联钢结构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与传统土建结构相结合。例如“劲性混凝土结构”正是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在型钢安装后绑扎钢筋再进行混凝土浇筑的一种结构。此类结构一旦当钢结构环节无法顺利施工时,就会造成整个建筑施工工期的严重延误。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除了加强土建和钢结构交叉施工的管理、深化施工方案的执行外,在施工过程中留存好能证明施工界面划分的资料如质保单、质量验收记录等等证据也格外重要。

6、钢结构施工质量安全风险

【案件索引】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713号

【法院观点】博雷公司将案涉钢结构搭建作业交于他人承揽时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案涉项目实际由个人承揽,且在作业前未与承揽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亦未妥善协调、有效管理施工作业与经营生产现场,对电焊等危险行为疏于监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二、关于责任承担方式问题。鉴于沈连荣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条件下,擅自将他人公司的资质提供给博雷公司,据此承揽案涉项目,并安排无登高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登高作业,亦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案涉事故发生,原审法院认定博雷公司与沈连荣对菲特公司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

【案件索引】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811号

【法院观点】在案涉钢结构工程已被拆除,拆除之前已有受托第三方对该工程作出了“倒塌原因检测鉴定报告”的情况下,虽然福建启光公司不认可该鉴定报告,但该报告是唯一可供本案裁判所参考的文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据该鉴定报告之分析结论、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自2014年7月31日至9月22日四次工作联系函往来情况所反映出的涉案工程在设计、建设、隐患产生等各环节来看,西安四腾公司有对设计作出过结构性改变,如机械平台柱底钢板筏改为小件柱底钢板,双檩条改为单檩条等,且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了其他班组工人施工,加大了工程负荷,增加了事故隐患;而据前述事故鉴定报告,福建启光公司则在案涉钢结构工程的设计、焊接制作以及安装等方面均存在不满足或不符合设计需求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

【笔者观点】由于我国现代建筑都是以混凝土结构为主,从事建筑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钢结构的制作和施工技术相对比较生疏,以民工为主的具体施工人员更不懂钢结构工程的科学施工方法,导致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时常发生。防范此类风险,应当从源头抓起。除了要严格审查钢结构单位相关施工资质外,对于钢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防护都应当加强控制和检查,做到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对钢结构工程安全防护意识。

7、钢结构防火涂料问题

【案件索引】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65号

【法院观点】关于华宇公司承包的工程是否包含防火涂料,其对本案产生什么后果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豫园锅炉公司与华宇公司双方合同约定看,华宇公司承包的工程内容是钢结构部分包工包料;从华宇公司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看,华宇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不含防火涂料,华宇公司提供的国家相关规定也证明做防火涂料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施工;从合同价款看,防火涂料的造价明显与涉案合同价款比例不合理,违背建设工程市场规律;从华宇公司在2012年5月28日工程联系单看,王阳在该联系单上的签字,也证明了豫园锅炉公司对该事实的认可。因此,原审认定华宇公司施工的工程不含防火涂料是正确的,豫园锅炉公司主张防火涂料包含在华宇公司承包工程范围的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钢结构耐火性能较差,不加保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极限只有15分钟左右,所以钢结构一般必须经过防火处理。防火涂料是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能降低被涂材料表面的可燃性、阻滞火灾的迅速蔓延,用以提高被涂材料耐火极限的一种特种涂料。实务中,由于防火涂料在外观上是附着在钢结构上的,所以时常会出现认为其承包范围理所当然属于钢结构范畴,但其实际性质完全不属于钢结构范畴,也需要相应的资质才能施工。对于钢结构施工中防火涂料的合同约定以及施工资质须进行详尽审查,不只是避免产生承包范围纠纷,另一方面更是为了防范工程安全风险。

8、钢结构的保修期限问题

【案件索引】一审: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191民初679号
【法院观点】鼎立钢构公司在屋面板安装施工时没有采用钢结构屋面专业防水工程现行市场较有效的基层防水涂料、表层防水涂料或缝织聚酯布等施工工艺。鼎立钢构公司的对涉案屋面的施工是钢结构施工的一个步骤,属于安装工艺的要求,不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防水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屋面防水工程。《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二年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前所述,涉案屋面施工工程不包含防水工程,对屋面施工工程的保修期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约定,双方约定保修期二年不违背法律规定,约定有效。

【笔者观点】如本案中所提到,案涉钢结构并不具备屋面防水工程特性,因此其不属于屋面防水工程也就不适用5年的最长保修期限。我们不难发现,法院在判断钢结构保修期限时首先会从钢结构的使用功能性质上着手,这也是在发生钢结构保修期限争议时的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钢结构应当属于主体结构。因此其作为主体结构时的保修期限应当是设计说明中规定的年限。实践中由于质量问题的突发性以及钢结构工艺步骤繁多,常常难以在合同订立初期就进行有效约定,一般只能就具体问题紧扣钢结构使用功能性质来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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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为顺应建筑市场行业的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工程企业合规管理和风控业务的市场需求,实现建纬所“二次腾飞”的战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合规与风控业务部,由建纬所主任助理、高级合伙人、工程总承包部主任韩如波律师兼主任,合伙人王培强律师、合伙人陈兵律师、合伙人雷涛律师为核心骨干力量组成。

业务部成立以来,遵循“控制风险、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在“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工程项目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工程项目“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业务发展和法律服务。先后参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立法修改课题的编写工作,并主持编写《"一带一路"国际工程合规与风控实务》等著作。团队为中铁建工集团、中国二十冶集团、上海建工集团、山西建工一建集团、绿地建设集团、北京建工集团、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振华重工等国内知名企业提供合规与风控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好评,提高了在法律行业的知名度。

图片来源 | 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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