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否该被取消?2021法律规定:业主这3项权利全面限制物业

【引言】

近年来“取消物业”的呼声越来越高,大部分小区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存在,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不仅收费高服务差,就连小区里大多数事情都是物业说了算,有些物业甚至在小区里当起了“土皇帝”,一言不合就是给业主停水、断电,甚至连电梯都不让用。

其实造成目前物业公司“一家独大”的原因不仅在于物业公司的强势,更多的来源于业主的“纵容”,多数业主对于小区管理、物业服务放任不管,对自己的权利又缺乏了解,这才导致物业公司在小区里“作威作福”。

【业主限制物业的3项权利】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是由业主聘请服务于小区的企业,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所以业主才是小区真正的主人,下面就来说说被业主忽视的可以限制物业的3项权利。

1.管理权

小区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权利,小区当中所有的“大事”都需要由全体业主进行投票表决决定,其中就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

然而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条件需要有“足够多”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有“足够多”的业主同意了表决事项,所以就需要小区业主对于小区的管理有足够的责任心,积极行使自己作为业主的权利,才能够避免被物业公司越俎代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知情权

虽然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不假,但由于现实生活当中的种种原因,对于小区的管理业主很难做到事事亲力亲为(毕竟每一项决定都需要由业主投票,那业主也不用去上班了),所以为了更好的管理、服务小区,赋予物业公司一定的权利是必要的。

但“放权”并不意味着业主们失去了对小区管理的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将小区的管理、服务、收益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方便业主了解小区的管理以及物业的服务状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收益权

除了上述两项权利外,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权是被业主忽视的另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目前物业纠纷当中双方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毕竟涉及到钱大家肯定更为重视。

可能很多业主会有疑惑,小区除了房子没有别的东西还能产生收益?

事实上,现在大部分小区都会有公共部分收益,像是小区“公共车位”的租赁费用、临时停车费;小区楼宇、电梯广告费;快递自提柜、自助式饮水机入驻费等等,这些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都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很少有小区业主能够拿到这笔钱,甚至多数业主连听都没听过。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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