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能否越过解除合同,直接请求返还货款?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而,如果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未涉及合同效力,直接主张返还货款,法院应释明,若不解除合同,对返还价款的诉请将不作处理(可另诉)。也有观点认为即使当事人未要求解除合同,直接主张返还货款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是返还财产,但这里返还财产责任是因行为人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而产生。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占有他人财产,就构成了无权占有,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行为人应当返还财产。而合同纠纷中,被告占有原告财产往往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并不属于无权占有,因而不应仅适用该条规定支持原告诉请。
合同纠纷中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依据应是基于被告违约或合同的解除。但对于实务中大量存在的口头买卖合同而言,因无书面合同存在,对其违约责任的约定,法院就更加难以查明,很难引用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来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因而,对于无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使被告已经明确表示或用行动表示,其不愿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起诉时如未要求解除合同,而直接要求返还货款,法院也不可越过原告的诉请,直接认定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因为即使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的规定,此时当事人享有的是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要解除合同仍需要拥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此时对方仍有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救济途径。由此可见不论书面还是口头达成的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尊重双方意识自治,合同的解除仍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因而,不论是否有书面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应先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