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放假AA制聚餐被通报,寒暑假旅游是否也算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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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前夕,山西长治屯留一中部分教师在学校放假后聚餐,采用AA制付费。对此,当地纪委以“该事发生在绝大多数机关单位工作日中午”为由,认为这些教师属于工作日饮酒,给予了通报批评。
这事儿,让教师们细思恐极!在其他绝大多数机关单位的工作日,教师放假了也不许聚餐,那么,教师寒暑假也是其他绝大多数机关单位的工作日,要是外出旅游,算不算违纪呢?
如果算的话,在刚过去的这个暑假,全国至少有数以十万甚至百万计的教师都这么做了,恐怕光纪委发通报的A4纸,就得浪费不少办公经费。
我们知道,学校特别是高中,一般都会根据教学实际灵活安排放假,很多时候和普通机关单位的放假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在学校放假期间,就应该属于教师的非工作日。
否则,如果教师聚餐需要等其他单位的非工作日,那么在其他绝大多数机关单位都放假的时候,比如周末,学校有可能是正常上课期间,此时教师在中午饮酒是否算违纪?如果不算,教师可以喝得醉醺醺的去给学生上课,显然是荒唐的,如果算违纪,又会和这一次的处分理由自相矛盾。
有一个词叫做实事求是,确定是否是工作日的唯一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处于工作期间,参考系不应该是其他人或其他单位。
比如,某位职工某一天应该休假,就算全国人民都在上班,自己午饭时喝杯酒也堂堂正正,反之,谁要是正该轮班,就算是大年初一举国皆休,喝酒也是违纪。
学校也并非净土,同样会有腐败现象,同样会有四风问题。教师中有大量党员,也大都是干部身份,纪委将教师纳入到反四风的范畴并无不妥。
但除非查明这次聚餐存在公款吃喝、家长请客等违纪违规行为,否则就不应该对老师们进行处分。
教师放假自费饮酒本身,并不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有群众误会,有关机关也应该是做好解释和澄清工作,而不是往教师屁股上打板子。
如果那些教师没有其他能够查实的违纪行为,仅仅是由于他们放假聚餐时其他单位正是工作日,于是就对他们进行处分,这是不恰当的。当地应该及时纠正,而不是一错到底。
如果您觉得我说的对,希望能转发一下这篇文章。一方面,是帮那哥儿几个呼吁呼吁,别平白无故受了委屈,另一方面,也是在帮自己,别等着什么时候自己单位调休时出去喝杯酒玩两天,却被人以其他单位还在上班为由给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