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怎样书写知情同意书,才能做到医疗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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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转移的三种方式:提高医疗质量;设立社会保险;注意告知方式。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意义:是医疗风险的转移。
在医师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各个环节中,以及病历的书写过程中,都会涉及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而面对各种各样的知情同意书,我们的医师也是非常的困惑,虽然在术前、术中,甚至在诊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知情同意书所涉及的风险内容已经包罗万象,但患者一旦发生损害后果,诉至法院,我们的知情同意书告知内容并不能让医师免除承担责任的风险。于是,更多的医师面对知情同意书的书写及告知,不能积极面对,认为只是形式而已,临床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事实上并没有做到医疗法律风险的转移,没有让患者真正的享有法定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
一、 知情同意告知的法律规定
知情同意书的性质:授权行为;交代病情;充分知情下作选择。我们说一下医师的说明义务的法律依据,其源自于: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的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以上内容,医师应该告知患者,可能产生不适及状况,医疗处置或者诊疗的一般性质、相关的风险、成功的可能性。不接受治疗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有无其他替代性医疗方案。
二、 知情同意告知的形式
一般包括口头说明和书面说明,口头说明为说明的一般形式,但是如果遇到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应当采取书面说明的方式,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如果说存在有可能导致患者情绪强烈波动,拒绝治疗等其他不利于治疗的情况的时候,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上述事项,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配偶、父母、子女)
三、 知情同意书告知的范围
(一)全程告知:门诊大厅公示文件;接诊说明;出院、转院病情介绍文件。
(二)用药告知:药物使用中存在的严重并发症;多种药物选择的权利。
(三)一般检查和特殊检查告知:检查手段的局限性。
(四)实验性治疗:疾病诊断不明时。
(五)费用:治疗超出押金,尤其是治疗前难以预测的患者;昂贵药品;昂贵检查;公费、医保范围以外的自费药。
四、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特殊告知
(一)病人现在的身体状况。
(二)手术的目的和好处。
(三)手术可能给患者健康或者生命带来的合理的可预测的风险。
(四)如果不做手术,病人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替代治疗方案以及其风险和好处。
那我们在手术前,应该尽到怎样的恰当程度的风险告知。我们说一份恰当的术前告知书,不但是要考虑一般的外科手术所共有的风险,比如说出血、麻醉。还应当考虑患者个体的因素,比如患者的既往病史,如高血压、脑梗、心梗,甚至他个人的特殊个体生理结构,都应当是考虑到一份具体的术前手术同意告知书中。告知的范围包括手术共有的风险和手术部位、特有部位的风险以及和患者个体特殊病史、特殊个体生理结构所容易发生一些手术风险。同时手术风险告知并不应当只限于术前,而应该贯穿于手术过程的始终。
只有做到这样,医师才能在术前知情同意的层面,做到免责。那么要判断医师在术前告知是否做到充分告知的程度,我们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一个理智的谨慎的患者在处于患者的状况,在获得关于风险和可供选择的恰当信息后,是否不会同意进行这个手术。另外还要注意沟通和告知的充分性,有效性。也就是说,不管你的术前同意书写的多么完美,不能说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真正的要让患者去充分的理解书面告知的内容,这个是判断医方术前是否与患者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的问题。
在医疗诉讼当中,越来越多的诉讼指向医师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所以说,我们作为医师来说,应当是以患者的最大利益为依归。牢记希波克拉底誓言:“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面对患者时不能像以前那样唯我独尊,更不能显露专业的傲慢,漠视患者应有的权益,而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恰当的履行自己的说明义务,更好的做到医疗法律风险的转移。
作者单位:山西省闻喜县五四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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