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 被害人死亡的刑事和解应否经全体近亲属同意?

整理人:赵恒裕

【节选】起草小组解读:《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来源:《人民司法》2021 年第 7 期

起草小组成员为最高人民法院姜启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华、李静,借调人员任素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姜金良(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实习生马勤(清华大学法学院)。
三、《解释》重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二十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解释》第二十三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有关条文,仅对被害人死亡情形下近亲属与被告人和解的问题作了适当完善。
具体而言,关于近亲属的范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分别处于不同继承顺序。对于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第一序位的近亲属未同意和解的,即使第二继承顺序的近亲属全部同意和解,也无权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基于此,《解释》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专门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 本文结束——

观点无有高下,故可百家争鸣。

见解虽分左右,却能百花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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