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资料来源: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客户识别

(一)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 的各项外汇业务,包括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入账和资金使用等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识别。

(二)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三)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申请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

按《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关注客户”:

1.客户被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业务管控,且最近一年内涉及外汇局发布的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重点风险关注领域等。

2.在金融机构存在不良授信记录、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存在重大违规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3.银行根据多方面信息,判断客户身份真实性存疑,或者过往业务历史中存在异常,或者经营和交易信息不透明。

4.无法获取足够信息进行评估的客户。

5.银行也可根据自身需要或政策要求,将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重要客户纳入“关注客户”范畴。

6.在司法机关存在诉讼中或诉讼完结待赔偿支付,及其银行部分或者全部账户被司法机关、银行或其他机关冻结的客户。

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应在操作指引基础上,以更高的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核,要求客户在相关法规和操作指引所要求的基础性审核材料之外,提供至少一项具有更强效力的、能够直接证明投资背景真实性的、来自于利益独立第三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以下简称“直接证据”),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应提供效力更强的间接证据。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客户,应审慎甚至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业务审核

(一)银行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时,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切实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在操作层面,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的原则,并按照“主动沟通,谨慎操作”的方式办理业务。

(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银行在进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尽职审查时,核心目标是调查基础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并确保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各项外汇业务与基础交易的一致性。

(三)对于背景存疑的“关注客户”,或者银行判断其行为具有常见风险点特征的客户,应以更高的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核。

(四)对于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纳入管控或逾期未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含利润汇出、及资本项目资金结汇等),应要求企业至所属地外汇局解除管控或补做存量权益登记。涉及返程投资的,还应提交特殊目的公司、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为相关主体办理登记,如发现涉及补登记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五)银行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完整性,并准确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六)相关主体在办理业务时,均需提交规定的业务申请表,业务申请表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由授权人签字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银行自行核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其授权人签字真实性。下文将不具体说明需填列何种表格,各银行可根据外汇局法规向申请主体收取相应业务申请表。

(七)涉及境内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信息报送的,要准确填写《业务登记凭证》的业务编号。

(八)如提交的资料为非中文件,还需要求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九)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一)投资背景不真实或存疑,存在以直接投资为渠道,设立用于其他目的的空壳企业嫌疑的;

(二)交易目的不合理的;

(三)资金来源不合理的;

(四)资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确说明资金最终去向、用途的);

(五)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办理业务的。

持续监测

(一)银行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时,无论自身有无风险敞口,均应确保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

(二)在为客户审核、办理业务后,银行仍应在业务存续期间结合其风险管理流程,持续监控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确保业务的后续运作、资金的后续使用等与客户业务申请一致。

(三)银行应将本规范中的客户背景调查、客户分类、业务单证审核、持续监控等要求,通过合理方式与自身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流程和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有机整合,作为自身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加以认真执行。

(四)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若发现影响面较大、规模较大的异常情况,或者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银行可自行暂停为客户办理后续业务,并及时向自律机制小组报告,同时应做好客户解释说明。

第二部分
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一)业务定义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前,需要向境内支付的与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二)审核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2.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加盖外国投资者签章的复印件。

3.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境外投资者注册登记材料及在中国境内成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情况介绍。

4.《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三)业务操作要点

1.主要操作环节:

外国投资者向(后续设立外资企业)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银行应先为外国投资者向注册地外汇局申领特殊机构赋码→银行办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前期费用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

(1)查询维护或新增外国投资者主体信息。

(2)进入FDI前期费用登记模块,根据登记申请表和外国投资者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

(四)风险提示

1.外国投资者身份不真实,或者为境内机构或个人所实际控制而未明确说明。

2.前期费用登记金额超过30万美元。

3.该外国投资者就本次拟设立外资企业已在其他银行办理过前期费用登记。

4.FDI前期费用协议登记生效后,由于前期费用出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外国投资者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相关登记变更。

5.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一)业务定义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通过新设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权益的行为。

(二)审核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3.备案类企业提交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以及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审批类企业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无需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在2016年10月8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4.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企业基本信息单(仅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供)。

6.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供:

7.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入的,需提供汇入凭证及前期费用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8.境外投资者注册登记材料及在中国境内成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情况介绍。如判断企业投资资金与反洗钱、中国参与的国际制裁相关,应审慎核实境外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

以上登记材料应提交原件,银行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主要操作环节:

企业向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银行办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包括境内、外股东基本档案登记和新设企业基本档案登记)→对内义务出资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

(1)进入主体概览页面,查询修改或新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和境外股东主体信息。

(2)选择FDI对内义务出资登记模块,根据申请表和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

3.操作注意事项:

(1)录入外商投资企业主体信息登记时,要特别注意正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如已办理三证合一,应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至17位)和正确选择注册地所属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不设复核且生效信息不能修改。

(2)境外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居民(境外)个人三类主体,如果只有英文名称,而无中文名称时,建议将其英文名称同样录入到相应的中文名称(系统中为非必填项)处,且应在系统中分别模糊查询是否已经存在登记信息。

(3)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

(4)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 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四)风险提示

1.外国投资者身份不真实,或者为境内机构或个人所实际控制而未明确说明。

2.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背景不真实或存疑,存在设立用于其他目的的空壳企业的嫌疑。

3.登记内容存在错误。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一)业务定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股权并购)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增资并购),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二)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备案类企业应提交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审批类企业应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无需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备案回执。

6.《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7.股权转让协议。

8.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涉及转股应要求提供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核实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转股溢价率或折价率较高的,应要求提交相应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同时,应审核购入股权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情况。必要时,可审核外国投资者并购资金来源。

银行应审核以上申请材料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主要操作环节:

转股并购设立:企业向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银行办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包括股东基本档案登记和被并购境内企业基本档案登记)→对内实际出资转股(中转外)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增资并购设立:企业向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银行办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包括股东基本档案登记和被并购境内企业基本档案登记)→对内义务出资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2.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

3.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4.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

经办银行查询维护或新增相关主体基本信息,根据并购形式完成系统登记和添加备注信息,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

5.操作要点:

(1)通过股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协议生效后生成两张业务登记凭证:一张是“FDI境内机构转股中转外”业务登记凭证,股权出让的中方股东凭该业务凭证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收取转股对价款;另一张是“FDI对内义务出资”,系统不能自动弹出,通过业务登记页面查询可以打印出该凭证。

(2)外国投资者增资并购通过“FDI义务登记”模块登记,股权并购通过“对内转股并购设立”模块登记。如果一个批复文件中两种并购形式都有,建议先操作转股并购,后操作增资并购。

(四)风险提示

1.外国投资者身份不真实,或者为境内机构或个人所实际控制而未做明确说明。

2.登记内容存在错误。

3.股权转让对价不合理。

4.增资并购存在不合理的溢价或折价增资。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变更、注销

(一)审核材料

1.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3)备案类企业应提交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以及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审批类企业应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无需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4)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回执等。

(5)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6)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7)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2.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变更登记。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资股东书面申请(含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开立情况说明)。

(3)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文件(备案类企业应提交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以及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审批类企业应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减持股份变动累计不超过总股本5%的无需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文件)。

(4)资金来源的有效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外资股东减持A股的交易证明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减持前后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

(5)有关税务备案表或完税证明文件。

(6)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7)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3.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4)变更后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4.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1)《业务登记凭证》。

(2)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变更证明。

5.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3)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6.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3)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4)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5)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须提供)。

7.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涉及转股应要求提供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核实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转股溢价率或折价率较高的,应要求提交相应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对于外转中,应审核境内投资主体购买外方股权资金来源,必要时还可审核转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情况。清算注销的,还应提交境内企业运营情况说明。

银行应按规定审核以上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主要操作环节:企业向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正确选择FDI登记模块完成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2.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涉及注册币种、企业迁移等业务银行无法办理,仍需向所属外汇局申请办理。

3.外商投资企业转股变更登记要注意区别“转义务”和“转实际”。对内实际出资转股是指股东将已完成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简称“转实际”)。与其相对应的“对内义务出资转股”指原登记的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部分改由其他股东继续出资(简称“转义务”)。通过系统登记时,“对内义务出资转股”应在“FDI义务登记”模块中办理,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应在系统“对内实际出资转股”模块下办理。如果一次业务中既有“转实际”又有“转义务”应分两个模块操作,并先办理“转实际”再办理“转义务”。

4.中方股东出资到位情况:由于中方股东资本金是否已经到位不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的问题,因此中方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在系统中均默认为已到资。

(1)但办理中转外业务时,由于涉及跨境资金流入额度及额度归属问题,仍需按业务实际区分中方出让的股权是“义务”还是“实际”,并分情况处理。

(2)办理中转中业务时可无需考虑原中方股东资本金到位与否。

5.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减少投资义务变更,应在“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模块下办理减义务登记变更。

6.FDI企业外方股东减持A股,为发生减持的外方申领特殊机构赋码,用特殊机构赋码申报A股减持所得人民币专用账户(账户代码2408)开户数据,并将系统中标的企业以系统自编代码存在的外方替换成特殊机构赋码股东(外转外实际)---对内实际出资转股。

7.外国投资者撤资(或外转中)而转为内资的企业应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不需办理注销。

(三)风险提示

1.外国投资者身份不真实,或者为境内机构或个人所实际控制而未做说明。

2.登记内容存在错误。

3.关注设立不满一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4.关注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为关联方的转让。

5.关注转股价格是否合理。

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一)业务定义

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是指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境外汇入外汇保证金需求,而申请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行为。

(二)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营业执照副本(如无营业执照提供登记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不需要)。

4.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银行应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主要操作环节:

企业向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银行办理主体档案查询维护或新增→办理FDI保证金登记(仅接收境外汇入外汇保证金)→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

(1)查询维护或新增申请开户主体基本档案信息。

(2)接收境外汇入外汇保证金,办理FDI保证金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接收境内划转外汇保证金无需登记。

(四)风险提示

登记内容存在错误。

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变更

(一)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营业执照副本(如无营业执照提供登记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不需要)

4.变更证明资料原件

银行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主要操作环节:

申请主体向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办理主体档案查询维护→FDI保证金协议登记(接收境外保证金)→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

(1)查看维护或新增申请开户主体基本档案信息。

(2)接收境外保证金,在协议信息登记模块中办理FDI保证金变更登记操作,并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

(三)风险提示

变更登记内容存在错误。

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一)业务定义

境内再投资是指境内主体以其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内资金或其他合法外汇资金在境内投资或设立企业(即被投资者)时,被投资者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二)审核资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加盖商务部门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5.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6.无需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以及证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投资关系的法律文件,同时提供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的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银行应审核以上申请材料的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主要操作环节:

接收境内再投资企业主体档案信息登记:企业向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主体档案查询维护或新增→办理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

(1)查看维护或新增接收境内投资申请主体基本档案信息。

(2)在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登记模块中完成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

3.操作要点:

(1)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拟以外汇资金或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开展境内再投资的,其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投资”。

(2)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办理接收境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风险提示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或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无须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登记。

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变更

(一)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加盖商务部门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5.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6.无需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以及证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投资关系的法律文件,同时提供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的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银行应审核以上申请材来的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主要操作环节:

企业向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主体档案查询维护或新增→办理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

(1)查看维护或新增接收境内投资申请主体基本档案信息。

(2)在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模块中完成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

3.操作要点:

(1)变更后接收境内外汇金额要大于等于实际收到(已做入账登记)出资总额,如果变更后境内收汇金额小于实际已出资总额,则需要按FDI对内实际出资减资登记办理(减实际)。

(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号可在备注栏里注明。

(三)风险提示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或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无须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登记。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一)业务定义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收到本企业应履行投资义务的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转的资本金(其他货币形式出资不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应申请对外国投资者出资进行确认的行为。

(二)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业务登记凭证。

3.关注客户除了提交上述1~2项材料外,如发生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应由企业提供投资人与缴款人关系说明,银行在系统入账登记时进行标注。银行应审核投资人与缴款人关系,并审核缴款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如发现缴款人可能与反洗钱、中国参与国际制裁相关时,应不予登记。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主要操作环节:

企业向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出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办理FDI入账登记→打印FDI入账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系统操作:

(1)在FDI入账登记模块中完成登记,打印入账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

(2)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经办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注明。

(3)正确关联“银行交易信息”中提取的涉外收入或境内汇款银行交易数据。

3.审核要点:

(1)外国投资者与境外实际缴款人不一致,银行入账前,应向企业说明不一致的标识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后续影响,如果企业同意入账,后续发生的问题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2)对于境内外汇再投资业务,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

(3)申请确权注册资本金额不能超过企业未缴注册资本。

(4)每个股东的“本次拟确权注册资本”不得超过其在“协议信息—股东出资信息”中该股东对应出资方式的注册资本。

(5)每个股东的“本次拟确权实际出资额”的金额应与“股东出资信息”中该股东对应的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额合计对照,如前者大于后者,因汇率折算原因导致所有股东累计超出额未大于3万美元的,可以办理登记。

(6)“本次各股东拟验信息”中涉及金额要以注册币种填写。

(7)出资入账登记涉及两种“出资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出资形式对应;《境内汇款申请书》与外汇境内划转形式对应,出资凭证编号即对应申报凭证的申报号码。

(8)“银行交易信息”是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动从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报送的涉外收入和境内汇款数据提取,如果没有显示交易数据信息,系统将不允许办理FDI入账登记。

(9)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入账登记。

(四)风险提示

1.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要弄清资金来源性质,确为投资款的要加备注。

2.资金来源不明,或者存在其他可疑情况。

3.由于本项目信息自动从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报送的涉外收入和境内汇款数据提取,注意准确、及时报送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以及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录入对应业务编号。

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一)业务定义

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上年度外方股东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的行为。

(二)审核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主要操作环节:企业向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已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办理FDI存量权益登记→完成代理申报。

(四)风险提示

1.企业提供的报表数据与实际存在明显不符。

2.银行填报数据存在错误。

十一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一)业务定义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二)审核材料

1.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业务审核材料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①支付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前一笔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C.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②意愿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③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④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⑤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⑥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A.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B.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C.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2)划转

①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②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银行应在前期费用账户开立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开户信息,关注开户信息报送情况。

1.银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在国际收支申报时,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核准件编号或业务编号。对于既存在业务编号又存在核准件号的业务,秉承“核准件号优先”的原则。

3.银行应及时报送入账信息,关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4.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控制信息表可流入额度内办理资金入账。

5.前期费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与境内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合理费用范围,结汇/支付金额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所提供的商业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要素应当完整,签章应当齐全,条款清晰明确。对于合理性存在明显瑕疵的业务,应当不予办理。

6.银行在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满(6个月)内未收到申请延期说明函的,应提示客户提交说明函。

7.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超过12个月的,银行应提示客户提交其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材料或不设立外资投资企业的说明,并按相关规定划转账户内资金。

8.银行应在前期费用账户关闭当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关户信息,关注关户信息报送情况。

(四)风险提示

1.账户个数超过1。

2.资金入账金额超过登记金额。

3.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结汇。

4.未遵循注册地开立原则。

5.账户内资金来源非境外汇入。

十二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一)业务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现汇出资部分。

(二)审核材料

1.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业务审核材料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①支付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前一笔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C.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②意愿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③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④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⑤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⑥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A.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B.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C.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2)划转

A.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B.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2)材料外,必要时银行可进行财务分析并通过实地考察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3)付汇

A.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B.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C.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已按规定办理年度存量权益登记,被管控企业不得办理资本项下相关业务。

2.银行应在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开户信息,关注开户信息报送情况。

3.本次入账金额不得超过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同名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不需要看控制信息)。

4.国际收支申报时,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核准件编号或业务编号。对于既存在业务编号又存在核准件号的业务,秉承“核准件号优先”的原则。

5.银行应及时报送入账信息,关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6.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

7.资本金账户内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结汇/支付金额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所提供的商业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要素应当完整,签章应当齐全,条款清晰明确。对于合理性存在明显瑕疵的业务,应当不予办理。

8.外汇资本金账户关闭审核材料。

9.银行应于资本金账户关闭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关户信息,关注关户信息报送情况。

10.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规范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且入账资金未被其他相关部门认可出资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己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应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1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13.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1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风险提示

1.资本金超过规定限额入账。

2.资本金未按规定使用或结汇。

十三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一)业务定义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用于存放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资金。

(二)审核材料

1.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业务审核材料

①支付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C.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②意愿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③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④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⑤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⑥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A.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B.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C.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2)划转

①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A.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B.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②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A.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B.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2)材料外,必要时银行可进行财务分析并通过实地考察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银行应在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开户信息,关注开户信息报送情况。

1.本次入账金额不得超过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在国际收支申报时,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核准件编号或业务编号。对于既存在业务编号又存在核准件号的业务,秉承“核准件号优先”的原则。

4.银行应及时报送入账信息,关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5.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

6.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结汇/支付金额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所提供的商业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要素应当完整,签章应当齐全,条款清晰明确。对于合理性存在明显瑕疵的业务,应当不予办理。

7.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8.银行应在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关闭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关户信息,关注关户信息报送情况。

9.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规范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风险提示

1.账户个数不能超过1。

2.账户必须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

3.资金的使用及结汇必须符合规定。

十四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一)业务定义

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二)审核材料

1.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采用支付结汇的,应提供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用途为备用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采用意愿结汇的,应提供本次支付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2)材料外,必要时银行可进行财务分析并通过实地考察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银行应在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开户信息,关注开户信息报送情况。

1.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已按规定办理年度存量权益登记,被管控企业不得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

2.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企业经营范围,支付金额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所提供的商业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要素应当完整,签章应当齐全,条款清晰明确。对于合理性存在明显瑕疵的业务,应当不予办理。

3.办理资金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支付,经办行应审核商业合同、前一笔支付对应发票等有效商业单证原件,在原件上签注后留存复印件。经办人员应在所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

4.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银行为企业办理结汇待支付账户支付前应向企业确认本月已办理备用金结汇金额。

5.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与结汇待支付账户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6.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6〕22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7.银行应于结汇待支付账户关闭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关户信息,关注关户信息报送情况。

(四)风险提示

1.资金的使用和划转必须符合规定。

十五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一)业务定义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在银行申请开立的,用于接收境内主体以其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内资金或其他合法外汇资金,作为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含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的账户。

(二)审核材料

1.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业务审核材料。

①支付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C.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②意愿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③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④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⑤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⑥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A.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B.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C.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2)划转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①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A.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B.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②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A.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B.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③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A.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B.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2)材料外,必要时银行可进行财务分析并通过实地考察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三)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申请开户的境内机构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开户前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企业已按规定办理年度存量权益登记,被管控企业不得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

2.银行应在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开立当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开户信息,关注开户信息报送情况。

3.本次入账金额不得超过境内再投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银行应及时报送入账信息,关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5.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

6.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结汇/支付金额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所提供的商业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要素应当完整,签章应当齐全,条款清晰明确。对于合理性存在明显瑕疵的业务,应当不予办理。

7.银行应于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关闭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关户信息,关注关户信息报送情况。

(四)风险提示

1.账户个数不能超过1。

2. 资金的使用和结汇必须符合规定。

十六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一)审核材料

1.开户

(1)申请开立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的:业务登记凭证、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2)申请开立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的: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2.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3.划出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4.汇回境外

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银行应在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开户信息,关注开户信息报送情况。

1.银行应及时报送入账信息,关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2.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原则,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

3.办理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境内划转,收款人名称应与相关确认文件内接收方保持一致。

4.银行应于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关闭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关户信息,关注关户信息报送情况。

(三)风险提示

1.境内、境外保证金专用账户必须分别开立,不能混用。

2.同一主体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个数不能超过1。

3.只能在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不能现钞存入、不得结汇和质押。

5.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出账户。

6.超账户收支范围使用。

7.虚构交易背景。

十七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一)审核材料

1.支付结汇制

①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②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③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前一笔结汇资金用途为备用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但要关注企业外汇资本金全部以备用金名义结汇情况。

④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2.意愿结汇制

①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②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2材料外,必要时银行可进行财务分析并通过实地考察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3.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4.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5.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6.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①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②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③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资本金结汇后直接支付又发生退款的,退回的人民币可转至其在原结汇银行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内,有支付需求时银行按规定办理。银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现场核查。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3.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银行应审核商业合同、发票中的金额、付款期限、交易双方是否与实际支付相一致。

4.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制结汇、意愿结汇制结汇和待支付账户资金支付,经办行应审核商业合同、前一笔支付对应发票等有效商业单证原件,在原件上签注后留存复印件。经办人员应在所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

5.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6.结汇用途代码

结汇用途代码结汇用途结汇用途代码结汇用途

001支付货款015同名划转

002支付工程款016支付投资人境外证券投资本金/收益

003支付保证金非同名017利息结汇

004支付咨询费018备用金

005支付其他服务费用019现钞

006预付款020个人

007支付税款021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

008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022转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009土地出让金023特殊备案

010购房024融资租赁

011购买其他固定资产025担保履约

012股权出资026小额贷款

013偿还银行贷款027保理业务

014购买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境内金融资产099其他

如果结汇用途选择“006预付款”时,需在备注中详细说明情况;如果结汇用途选择“023特殊备案”时,需在备注中详细说明情况。满足相关规定后,再将用途修改为实际用途;如果结汇用途选择“099其他”时,需在备注中详细说明情况。(当支付结汇时填写备注栏,意愿结汇时无备注栏,纸质材料报送情况)。

7.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6〕22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风险提示

1.客户支付资本金结汇资金的交易对手为重大关联方,或者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或者成立时间很短的企业,或者与客户经营明显不相关的企业。

2.支付结汇制下,客户申请将资本金一次性结汇对外支付,或者短期内多次申请将资本金结汇对外支付完毕。

十八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一)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查看被投资企业资本项目控制信息境内划转流入额度。

2.境内汇款申请书上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应填写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登记凭证编号。

十九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一)审核材料

1.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含更换开户银行业务)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2.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3)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3.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使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3)材料外,如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应审核前次资金使用真实性材料,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如涉及股权转让交易的,应严格审核交易标的企业运作实际情况,如涉及个人股权交易的,应审核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并在交易完成后,要求相关个人提交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二) 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人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人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人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二十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一)审核材料

1.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2.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2材料外,如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应审核前次资金使用真实性材料,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如涉及股权转让交易的,应严格审核交易标的企业运作实际情况,如涉及个人股权交易的,应审核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并在交易完成后,要求相关个人提交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人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人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人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二十一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一)审核材料

1.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3.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3材料外,如向保证金账户划出,应审核前次资金使用真实性材料,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如涉及股权转让交易的,应严格审核交易标的企业运作实际情况,如涉及个人股权交易的,应审核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并在交易完成后,要求相关个人提交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人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人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人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二十二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一)审核材料

1.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2.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人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人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人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二十三

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一)审核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3材料外,还应审核企业资本金、外债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目前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企业有境外投资的,其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近半年资金运作情况、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来源及所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银行应根据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输入《业务登记凭证》上的20位业务编号。

3.银行应根据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三)风险提示

1.为未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国投资者办理清算、减资汇出资金业务。

2.汇出资金超过登记金额。

3.办理清算、减资的汇出资金业务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内容不符。

4.未按规则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十四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一)审核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2材料外,还应审核企业资本金、外债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目前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情况,境内收购主体成立时间,实际控制人,收购资金来源等。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输入《业务登记凭证》上的20位业务编号。

2.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三)风险提示

1.为未办理股权转让外汇登记的境内机构及个人办理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汇出资金业务。

2.汇出资金超过登记金额。

3.办理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汇出资金业务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内容不符。

4.未按规则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十五

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一)审核材料

1.业务登记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银行应根据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输入《业务登记凭证》上的20位业务编号。

(三)风险提示

1.为未办理先行回收投资外汇登记的主体办理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资金业务。

2.汇出资金超过登记金额。

3.办理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资金业务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内容不符。

4.未按规则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十六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一)审核材料

1.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关注客户除了提交1-4的材料之外,还应提交境外机构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提供证实其实需自用的证明材料,境外个人购房实需自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发现资金来源存疑时,可要求相关主体提交资金来源合规性证明材料。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银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2.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审核要求执行。

3.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

4.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三)风险提示

1.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后未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2.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审核要求执行。

3.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

二十七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一)审核材料

1.原结汇凭证。

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4材料外,如发现汇入时间与汇出时间间隔过长时,应要求相关主体提交相应情况说明。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或划回原境内外汇账户(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三)风险提示

1.为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后未原路退回境外账户或划回原境内外汇账户。

2.超规定金额汇出购房款资金。

3.未按规则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二十八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一)审核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1-4材料外,还应提交购汇资金来源相应材料。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领。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三)风险提示

1.超额购汇汇出。

2.为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主体办理资金汇出。

3.未按规则和时间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十九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 外方利润购付汇

(一)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相关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其他补充材料。

(二)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1.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2.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三)风险提示

1.所分得的利润、红利购付汇未缴纳所得税或无缴纳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2.购付汇后外汇资本金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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