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士大夫家族的秩序与构造

宋代士大夫家族的秩序与构造

——范氏十六房的形成

远藤隆俊①

(高知大学 文学教育学院)

[摘要] 家族和宗族对士大夫阶层的影响作用,在宋代以后的中国社会不断增强。在宋代典型的士大夫家族“苏州范氏”中,“房”的概念是逐步形成的。范仲淹最初制定的规矩里,“房”是指以夫妇和子女组成的一个家庭单位,或者几个这样的单位组成的复合家庭。随着族人增加和世代交替,在北宋熙宁、政和年间续定的规矩中,“房”被“诸位”所取代。南宋时,“范氏十六房”的概念正式成型,成为义庄以及宗族运营的重要构成要素。“房”的固定化意味着宗族的组织化,同时也体现出宗族的家庭机能日益淡化。通过分析范氏家族“房”的成立、变迁以及功能,可以考察在中国的家族、宗族史研究中“房”的重要性,并深入认识宋代士大夫家族的组织、构造和变迁。

[关键词] 宋代;士大夫;家族;范仲淹;苏州范氏

宋代以后的中国社会,家族和宗族的作用不断加大,对士大夫阶层的家族的存续产生了巨大影响。关于这个家族和宗族到目前为止有过很多研究,特别是关于对社会的作用,以宋元史、明清史和社会人类学等为中心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关于家族、宗族的秩序和构造以及本身的变迁,没有进行太深入的研究,并存留下了几个问题。在本稿中,通过对宋代范氏家族的“房”的成立和变迁以及功能的分析,希望可以阐明上面的疑问。

在本稿中涉及的“房”的概念,到目前已有以下的研究成果。按照早先的仁井田陞的说法:“宗族的派别称为房,并且设置了族长”,关于家族“在一个家族内有很多房,称为长房、二房、三房等”*。另外通过滋贺秀三的说法,房本来是指家中的起居室也就是指屋子,在有众多夫妇同居的大家族里,“由一对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组成了一个单位”*。另外陈其南从人类学的角度对“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概括的研究,“房”的中心概念是儿子对父亲的称呼,不仅在两代人之间,甚至跨越了数十代人的范围也可以称之为“房”。并且陈其南关于“房”提出了六项原则,分别为(一)男系原则、(二)世代原则、(三)兄弟分化原则、(四)从属原则、(五)扩大原则、(六)分房原则*。接下来潘宏立不仅沿袭了陈其南的概念和原则,并在其基础上对“房”的多样性和社会机能的重要性做了更具体的探讨*。

从以上的研究中,可以看出“房”原本是指家中的房间,其次转变成复合家族的基层组织,另外在大家族和宗族中也指派别和系谱。到目前为止的研究中,对“房”的定义、秩序和原则已经阐述得非常明确,但是它的社会机能,组织和构造的变化,以及家族和宗族的“房”的区别和联系等,围绕“房”的机能和构造的研究,特别是它的生成论的研究显然非常不足。在本稿中,我们将追溯回宋代,以在义庄中非常有名的“苏州范氏”为题材来讨论以上问题。

关于苏州的范氏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相当多的研究,范氏的义庄经营和宗族结合对“房”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牧野巽认为“范氏早在宋代就分为十六房,这十六房的名称一直延用到后世,成为范氏的大派别”*。另外前面提到的仁井田陞和井上彻认为“范氏在北宋义庄设置时就已经形成了十六房,并一直延续到后世”,但是近藤秀树则认为“形成十六房是在范仲淹以后的时代中完成的”*。我的问题是:究竟是在宋代的何时又是如何分为十六房的?真的是从范仲淹的时代成立的吗?这些问题并没有充足的验证。此外,范氏的“房”具体具有哪些机能?它和家族、宗族的组织和构造又有哪些联系?也尚未被充分研究。

所以,在本文中以范氏的义庄规矩为着重点,来阐明它的形成过程、变迁以及家族、宗族的组织化和“房”的关系。希望以此来弄清宋代士大夫家族的组织、构造和变迁,并且再次考察在中国的家族、宗族史研究中“房”的重要性。

一、范文正公初定规矩中的“房”

通过形成的时期,可以将宋代范氏的义庄规矩分成三大类别*。第一类是北宋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创建义庄时制定的文正公初定规矩全十三项。第二类是范仲淹的儿子们,纯仁、纯礼、纯粹三兄弟在熙宁六年(1073)到政和五年(1115)之间增订的续定规矩全二十八项。第三类则是南宋的庆元二年(1196),范仲淹五世孙范之柔以义庄复兴为契机修订的续定规矩全十二项。这些规约中的大部分内容互相虽然没有分歧和矛盾,但却反映了各个时代的义庄经营和家族构成的特征。关于从规约来考察义庄经营的研究到目前为止有很多,所以这里想主要以“房”来阐明它的机能和构造。在本章中,首先考察的是文正公初定规矩。

文正公初定规矩中一共有十三项,在其中的六项中都可以看见对“房”的描述。足以说明”房”对范氏的义庄经营和家族构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第一项:

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即临时加折。支糙米毎斗折白八升、逐月实支毎口白米三斗。

范氏的义庄米以“房”为单位计算,按照“房”内的族人的数量来供给白米*。接下来的第七项是有关义庄的账簿的规定:

一、逐房各置请米历子一道、每月末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支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觉察勒陪塡。

每个“房”都会放置请米历子也就所谓的义米的账簿,族人会在月末从掌管人那里收取义米。掌管人也会管理义米,并在账簿上记录每个“房”的人数。也就是说根据规矩的第六项,家族人口数的增减,随时都会记录在账簿上*。第十一项则是丧葬的规定:

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同样关于丧葬,也是以“房”为单位给予钱财。同样在规矩的第十二项中“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宝、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乡里的外戚和亲戚在有危难的时候,各诸房商量并给予救济。

在文正公初定规矩中,把以上内容做了总结“右仰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皇祐二年十月 日、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抗州事范押”,命令各诸房需遵守规约。同样在治平元年(1064)四月,范纯仁的札付*中也提到:

知开封府襄邑县范纯仁、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资政殿学士日、于苏州吴长两县、置田十余顷。其所得租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谓之义庄。见于诸房选择子弟一名管勾、亦逐旋立定规矩令诸房遵守。今诸房子弟有不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勑条、本家难为伸理。五七年间渐至废坏、遂使饥寒无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応系诸房子弟有违犯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伏候勑旨。右奉圣旨、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

箚付苏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诸房子弟中如有违反规矩者,将交至官府处理。因此,在范氏中“房”不仅仅是义米供给的基本单位,还是义庄运营和家族、宗族构造的重要单位。

那么,这里看到的房究竟是什么?果真如仁井田所说的范氏十六房吗?在宋代的义庄规矩中并找不出与此相关的论据。但是,通过清代范氏的族谱《范氏家乘》(以下称为《家乘》)*,把此处的“房”看作范氏十六房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家乘》中的右编首卷中提到:

自文正公置义田以赡族后,遂即子孙之仕于朝者十六人,分为十六房,而冠以官名,使其子孙各有宗焉。

范氏十六房是由范氏子孙中成为官僚的十六人的祖先开始的,“房”的名字也被冠以官位的名称。但是这却不是范仲淹最初设立的义庄,而是后代中成为官僚的子孙建立的。所以在范氏里,“房”确实是从文正公初定规矩的时代就已经存在,但是和之后的十六房却是不同的。

如表1所示可知,范氏十六房的房祖是何时成立,另外何时真正开始活跃起来*。在十六房中最早产生的是第五号的“中舍房”和第六号的“支使房”,他们的房祖范仲温和范巨是北宋真宗到仁宗时代政治上的活跃人物。这两个“房”从年代上来看在义庄设立初期就已经存在,至少他们的房祖都非常地活跃。但是,因为其他的“房”的房祖都是在义庄设立后出生,或者开始活跃,所以在义庄设置时就成立这一点显得可疑。比如,范仲淹直系的“忠宣房”是范纯仁的谥号,他被赐号时是建中靖国元年(1101),第三个儿子范纯礼的系统被称为“右丞房”,他成为尚书右丞的时候是元符三年(1100)。无论哪个义庄都是皇祐二年开始五十年之后才被授予的官名、谥号,义庄设立初期时这些名字并不存在。再比如“郎中房”的房祖范世延是北宋末期的徽宗时代成为官僚,并在南宋初期的高宗、孝宗时代开始活跃的人物。

表1 十六房的房祖表

整体来看十六房的房祖的话,生卒年代和活跃期至少跨越了百年以上,所有人并不可能生活在同一个年代。也就是说范氏十六房绝不是在义庄的建立初期一次性创建完成,而是从北宋中后期,甚至到了南宋初期才逐渐形成。

那么初定规矩中的“房”究竟是什么。详细的史料记载十分少见,当时的范氏中存在着多少个、怎么样的“房”并无法表明清楚。但是这个时期的范氏的“房”和标注名字作为宗族派别确立并永存不变的固定组织的十六房不同,而是与一般家族的“房”一样,通过男性成员的婚姻等不断地成立、壮大,也会在世代交替过程中分裂、解散。系谱图1是从范氏始迁祖范隋开始的系谱*。通过系谱图,可以看出苏州的范氏在高祖范隋开始范梦龄和范均分成了两个家系,在下一代中又分为四个系统,范仲淹父亲的那一代中已经分成了八个系统。在这个系谱中已经表明范氏的“房”的存在。但是初定规矩中的“房”虽然是继承了父辈的系谱,但并不能理解成已经形成的八房构成了范氏的“房”。而应解释成以范仲淹所属的第一代和接下来的第二代男性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家族所构建的。因为这份系谱可以明确的是范仲淹的时代,所以在这之前的各个家系中并没有形成以同族意识产生的“房”来作为派别,并且范仲淹设立义庄时已经到了晚年,父亲一辈的基本上已经不在世。

第一代中一共有二十三名男性,其中除去有早亡和成为僧侣的,并除去范仲淹本人,第一代中有十八名男性。但是这个数字仅仅是范仲淹同辈的男性的虚值,当时的“房”并不是十八个房。其中已经死亡的儿子们也存在分家或分房的状况,另外也存在着父辈的那一代没有分家或分房,组成了同一个“房”这样的情况。绍圣二年(1095)二月的续定规矩中:

一、兄第同居虽众,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过五人。谓如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类。

在规矩中,可以设想兄弟七、八人同居在一个家的情况。所以,十八这个数字本身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房的数量和大小通过时代和家族的变化而不断地消长。无论如何,可以确定一点,就是当时的“房”是由范仲淹那一代,以及他们的下一代的家庭、家族构建的*。

那么,“房”的规模和构造是怎么样的。当时的“房”并没有后来的十六房或者明清宗族的“房”那样大规模,而是一对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一个单位或者是几个家庭、家族组成的复合家庭。在规矩中范氏,每个“房”都放置请米历子,族人通过请米历子每月从掌管人那里收取义米,再分配给房内的所有人。当时的“房”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分配系统的功能。实际上,范氏义庄刚成立不久,收到义庄的赈恤的族人有大约九十人,假设当时存在十八个“房”,一个“房”人数平均最少五人,也就是一个五口之家的小家庭。如果“房”的数量为十房,一个房有九口人,也就是两个小家庭到一个稍微复杂的大家族的规模。再少量估算的话,一共只有五个“房”,那么一房的人口数大约为二十名左右,这就变成了数个小规模的家族,或者是个小型的几代同堂的家族。所以,文正公初定规矩中的“房”并没有之后数十人到上百人宗族的规模。而是以夫妇和子女组成的一个家庭、家族,或者几个这样的小家庭组成的复合家庭*。

系谱图1:范氏的系谱

二、北宋续定规矩中的“诸位”

范仲淹之子范纯仁、范纯礼、范纯粹三兄弟在北宋熙宁六年至政和五年间,共增订续定规矩二十八项。北宋后半期的续定规矩继承了文正公初定规矩,两者之间的条文并未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但是在文正公初定规矩中“房”这样的称呼被“诸位”所取代,作为义庄运营的主要构成要素。这是在理解范氏家族的秩序、构造以及它的变迁上重要的问题。

关于“诸位”最早的事例,是熙宁六年六月的续定规矩中的第一项:

一、诸位子弟得贡赴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下皆准此。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

这里出现的“诸位子弟”,在科举考试中都收到了相应的路费给予。接下来在元丰六年(1083)七月的续定规矩中:

一、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支糙米二十石;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给一半。已上并令诸位保明后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实状,申文正位。

文中提到的“诸位月给米”就是供给“诸位”义庄米。这和规定供给“诸房”的初定规矩有很大的区别,在这期间,范氏的义庄运营和家族、宗族构成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同样在元符元年(1098)六月的续定规矩的第二、六、八项中:

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归在初五日以前,取诸位保明诣实,听给当月米。

二、诸位不得于规矩外妄乞特支,虽得文正位指挥与支,亦仰诸位及掌管人执守勿给。

三、诸位子弟官已升朝,愿不请米绢钱助赡众者,听。

义庄米的领取不是“房”而是“诸位”,成为官僚后退还义米的也是以“诸位子弟”为主,而不是“诸房子弟”。在第四项中:

一、诸位请米历子,各令诸位签字圆备,方许给。给讫、请人亲书交领。即丢失历子者住给,勒令根寻。候及一年,许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文正位,候得报,别给历头起支。

请米历子也就是义米的给予账簿也是基于“诸位”设置的,但并不像文正公初定规矩中的每个“房”都设置。接下来的史料中,范纯粹在政和七年(1117)整理续定规矩时给苏州的族人有这样的指令*:

右,仰义庄及诸位遵守施行。内文意前后相妨窒碍者,从后规。若有违犯,仰掌管人或诸位备录治平元年中书札子所坐圣旨,申官理断,各令知委。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朝散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亳州太清宫范。

这里遵守规矩的主体也并不是“诸房”而是“诸位”。在其他的续定规矩中,还有关于族籍的登录、义庄的报告,子弟的教育,坟墓的协议等规约,也都十分统一称为“诸位”,“诸房”和“房”为主要单位的规矩并没有发现*。这是和文正公初定规矩最大的不同,也暗示了续定规矩的时代也就是北宋后半期的范氏家族、宗族构成和义庄运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那么“诸位”指的是什么意思?关于这个,笔者曾经做过此类研究,对于义庄的管理人“掌管人”来说“诸位”就是“一般族人”*。这种解释虽然没有错误,但是并不十分充分,在此想要进一步作出解释。从结论开始阐述的话,“诸位”并不单指一般族人,而是在一般族人中的家庭、家庭的代表人,也可以说是各家的家长、尊长。在续定规矩中“诸位”以及“诸位子弟”这样的用词来看,“诸位子弟”是“诸位”的下位,也就是说可以理解成被“诸位”所庇护的人。比如说在熙宁六年(1073)六月的续定规矩中有关于教育“诸位子弟”勤勉学习的教授的规定:

一、诸位子第内,选曾得解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若遇米价毎石及一贯以上,即每石只支钱一贯文。虽不曾得解预贡,而文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不得与议。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四石;及十人,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束修者听。

根据这里的注记可以看出,教授的谢礼钱由诸位来决议,本位中如果没有子弟那么并不能管理这份协议。因为在这里“诸位”和“诸位弟子”分开使用,所以可以理解成前者是管理一家或一房的人,而后者则是被他们所保护的子弟。因此“诸位”确实可以理解为一般族人,可是它却是指管理家庭的家长、尊长等人*。

这里的“诸位”和“房”存在着怎么样的关系呢?另外在北宋后半期,范氏的“房”是否已不存在?首先在续定规矩中绝不能说不存在“房”这样的称呼。在续定规矩中只有一个地方可以看到“房”这个词。那就是前面所提到的熙宁六年的续定规矩中“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束修者听。”这是“诸位”给子弟的教授支付谢礼的规定。但在末尾的注释中由“诸房”出钱,来充当谢礼的辅助。虽然在续定规矩中“房”这个称呼确实非常罕见,但是作为词语,“房”本身并没有消失。在接下来的章节中,考虑到南宋规矩中“房”的称呼再次出现,可以认为“房”本身在宋代一直存在。而且通过这里的史料“诸位”和“诸房”基本同义,“诸位”和“诸房”并不存在对立的情况,两者是并存的关系。两者的构成有着非常深远的联系。他们并存的原因是族人的增加和世代交替。

北宋后半期范氏的族人不断增加,因此族内的家庭数、家族数也不断增加。通过前面提到的近藤的研究可以得知,因为南宋初期的族人多达两百人左右,所以在北宋后半期的族人数应有一百多人。而且随着人口数的增加,家庭数、家族数的增加并伴随着世代交替的进行,在祖辈们建立的“房”内又诞生了新的家庭、家族,也称之为“新房”。如同前面提到陈其南的研究中的男系、世代、分化、从属、扩大、分房的六项原则*。实际上,在系统图1中,范氏每到下一个世代,男子的族人都不断增加,因此家庭数也就不断增加。而这里形成的“新房”的代表人也称之为“诸位”。

然而,随着在房内中新的“房”和新的家庭的不断增加,在父辈时代成立的旧房中,对于义庄的运营带来诸多不便。初定规矩时房内的人口数比较少,以规约中的房为单位的给予系统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房内的时代交替的进行,新的家庭和“房”的增加,在原本的“房”进行的义米给予系统则变得无法正常运行。因此在续定规矩中,新诞生的“新房”也就是个别的家庭、家族的代表人称之为“诸位”。并以他们为单位进行了对义米给予系统的变更。元符元年的续定规矩的第九项中有这样的描述:

一、诸位生男女,限两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报义庄。义庄限当日再取诸位保明讫,注籍。即过限不报,后虽年长,不理为口数给米。

在诸位生子的情况下,两个月之内,向义庄报告母亲、生母和孩子的辈份及乳名,并在族籍上记录。另外在大观元年(1107)七月的规矩中:

一、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冒请月米者,勿给。许诸位觉察报义庄,义庄不为受理,许诸位径申文正位公议,移文平江府理断。其大观元年七月以前,已收养给米者不得追讼。

如果出现诸位以外姓的孩子作为自己的孩子的情况,义米的给予属于不公正的行为。初定规矩的时代,以全部的“房”作为单位进行支付系统,但是续定规矩中则是以“诸位”为主体进行。实际上,范氏中并不是“房”消失了,而是以“房”继续作为义庄运营的主体。在续定规矩中,这样的主体称为“诸位”。所以义米支付账簿的请米历子不是在“房”里设置,而改为了“诸位”。另外“诸位”和“诸房”两者一直被通用着。

三、南宋的续定规矩和范氏十六房的成立

北宋末年到南宋初期,在这期间苏州受到了金军的攻击,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城内的范氏义庄的土地和建筑也几乎变为灰烬。逐渐恢复则要到南宋中期庆元元年(1195),主导这一事务的是范仲淹的五世孙范之柔。他和他的兄弟计划恢复苏州城内的故地,第二年庆元二年又添加了义庄的规约,嘉定三年把规约上奏皇帝并得到许可,开始全面复兴义庄。在本章中以“房”为中心来讨论他增订的南宋续定规矩十二项。

说到南宋规矩的特征,在规矩中“房”这个称呼的再次使用,成了义庄以及宗族运营的重要构成要素。在南宋的续定规矩全十二项中,有十一项里出现了“房”这个称呼*。在第一项中:

一、文正公、曾祖徐国公、祖唐国公、父周国公坟茔并在天平山坐落,间有族人辄敢于上牧羊及偷斫林木柴薪。近虽行下义庄,专一责令墓客看守外,今后如有违犯之人,诸房觉察,申文正位,罚全房月米一年。全房谓照本房请米历内口数,并行住罚,下皆准此。辄令墓客充他役者,罚掌庄子弟本名月米一季。

如果有违反保护祖先坟墓的规约的人,“诸房”察觉后,作为惩罚全房的月米停止一年。根据夹注可知,“全房”是指“房”的请米历子中记载的所有人员。作为惩罚对房内所有人停止义米的给予。请米历子是北宋文正公初定规矩中每个“房”都设置的,范纯仁们的续定规矩中则换成了“诸位”。通过上面的南宋规矩,这里则再次改成了在“房”内放置。另外在这条规矩中,对于违规的人遭受全房罚米这样重的责罚,可以看出南宋的“房”的组织化和连带化不断地增强,两宋交替期义庄的荒废和责罚违规者的深刻程度。接下来的第二项中有记载:

一、天平功德寺,乃文正公奏请追福祖先之地,为子孙者所当相与扶持,不废香火。今则不然,多有远不肖子弟请过义米归己,却返蚕食于寺中。至有欺诈住持,逼逐僧行,强借舟船,役使人仆,亚托私酒,偷伐林木柴薪,强占常住田地布种或作园圃,不还租米,以致常住空虚,住持数易,日渐败坏。今后探闻有违犯之人,罚全房月俸两月。欺诈住持及占种田地者,罚全房月米一年。诈过钱物,经官乞行根究,从条施行,田地退还常住为业,毕日申文正位,候回报起支。虽已退业,而故作阻障,不容常住耕种者,亦行前罚。

如果有关于范氏的坟寺也就是天平山功德寺的违规者,作为责罚停止对本房的所有人给予两个月的义米,如有欺骗住持或者耕地的情况,停止支付一年的义米。类似的规定在第四项也有涉及:

一、旧规,诸房不得租种义庄田土,诡名者同。近来有恃强公然于租户名下夺种者,及有壩捺义庄田渭泾滨车漕种菱,不容租户车水上下者,为害甚大。今后探闻有违犯之人,罚全房月米半年。

旧规也就是元丰六年的规矩中,虽然义庄的田土不能租借出去,但是违规者很多,所以如果再发生这类事情,本房所有人停止给予半年的义米。关于全房责罚的规定在第五项以后也经常出现,可以说到了南宋以后以“房”作为单位的宗族逐渐呈现组织化。

另外北宋的旧规中虽然记载着“诸位”,而在南宋的规矩中则被修正为“诸房”。南宋规矩的第七项有这样的记载:

一、旧规,掌庄子弟侵欺,径行申官理断,勒令陪填。近自移建仓宇,遴选主计,此弊稍革。深虑日久玩习,合行关诸房:今后掌庄子弟如有违犯,许诸房觉察,申文正位,委请公当子弟对众点算,取见实侵数目,以全房月米填还,足日起支。仍控告官府,乞行惩治,以为掌庄侵欺者之戒。诸房子弟即不得专擅兴词,紊烦官府。

同样在第十一项中也有此类记载:

一、旧規,诸房子弟得贡大比者,义庄支里足钱十千。今物价翔贵,难拘此数。如有子弟得解赴省,义庄支官会一百千,其钱于诸户月米内依时直均克。其免举人及补入太学者,支官会五十千。庶使诸房子弟知读书之美,有以激劝。

前者是元丰六年七月的续定规矩,后者则是熙宁六年六月的续定规矩。两者在旧规中都是被称为“诸位”,而在此则全部换成了“诸房”。南宋规矩并没有否定北宋旧约的内容,而是在继承它的同时,和以“房”为中心的南宋体制组合起来。在南宋的续定规矩中,虽然北宋旧规里的“诸位”的称呼一直延续使用,但全体来看,“房”基本上成了主要的词汇,可以说“房”不断地进行强化和组织化。所以义庄的复兴对范氏的组织化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里的南宋规矩中的“房”和所谓的范氏十六房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从结论来看,这里所提到的“房”正是范氏十六房,在范氏中十六房成立的时间可以确定是在南宋中期,也就是义庄再次复兴的时候。《家乘》左编卷十二《义庄岁记》*庆元元年里有这样的记载:

掌荘良器,字伯琏,监簿房六世孙。

南渡时,义泽榛莽,编民豪据,是年始申诉提刑何公异、郡守郑公若容,力为清理,悉复故地。议移建仓宇,创造岁寒堂,修复义泽,重立规条,刊砧基碑石。

庆元元年正是义庄复兴的年份,通过上述记载可以看出义庄的掌庄也就是管理者是“监簿房六世孙”的范良器。他是前面提到的范之柔的兄长,并起诉官府义庄被害的事件,收复故地,建立作为祠堂的岁寒堂,续定规矩,并按区域刻石碑。《家乘·义庄岁记》是按照年代记录关于义庄的所有事件,它的记录是从义庄开始复兴的南宋庆元元年开始的。此后,在这个记录中掌庄的姓名和所属的房名,已经所属的世代都记载下来,其中十六房以外的房名和人名并没有收录其中。由此可见,庆元元年是范氏十六房的起源,或者说是它成立的年份。

当然在十六房中“中舍房”等从北宋中期开始就已经显示出原形,最晚成立的“郎中房”也已在北宋末期到南宋初期之间成立。也就是说范氏十六房的起源和原形在庆元元年甚至更久远的北宋时代就已形成。但是,十六房的确立或者说成立则是在南宋期间。通过系谱图1可以得知,南宋的庆元元年以前,范氏十六房以外存在着很多家系和派别。以前的范氏存在着很多除了十六房以外的房、家系和家族,最初并不是十六个房。除了十六房以外,范氏还存在着很多房、家系和家族,在产生新的房和家系的同时,也有很多被淘汰、消失的家系。系谱图中“乏”或者“僧”指的是家系中断的情况。“乏”是指没有男人的家系中断,而“僧”是指成为僧侣离开世俗,导致家系中断*。

其中在两宋交替期范氏的情况异常混乱,南宋的续定规矩中记载着范之柔的文书。

伏自南渡之后,虽田亩仅存,而庄宅焚毁,寄廪坟寺,迁寓民舍,蠹弊百出,尽失初意。庆元初,臣与兄弟始协谋同力,尽复故基,渐还旧观。参定约束,加备于前。固尝经本州岛镂给板牓,掲示义宅,然非更得朝廷行下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挥,恐无以善后。怀此日久,无路自伸。今臣幸蒙公朝轸念故家,擢缀班列。若不于此时控告君父,则何以副先人属望子孙之意?用敢冒昧以闻,伏望圣慈俯鉴微衷,特颁睿旨,札下平江府,令将续添规约,常切照应,治平元年已降指挥受理,庶几足以勑励来者,增固旧规,臣与阖族实均戴天地施生之造。所有治平元年指挥,并庆元二年续添条约,谨缴连在前。渎犯宸严,臣无任惶惧俯伏俟命之至。谨录奏闻,伏候勑旨。前连治平元年已降规约指挥。十一月五日奉圣旨依右并录连送范司谏。嘉定三年十一月七日。

这里详细记载了当时范氏义庄遭害的状况。两宋交替期社会、政治的混乱给范氏家族的生活和家族的结合以及组织运营带了严重的影响,一个族的人们也流散到各个地方。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义庄复兴,作为范氏成员存留的“房”或者再次集结起来的房就成为了十六房。至少从记载上来看,范氏十六房的确立,或者说十六房成立的时期就是南宋的义庄复兴期间也就是庆元元年。

北宋以来,在范氏中很多房和家庭、家族的成立,发展的同时,有很多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被淘汰甚至消失。其中也有被范氏驱赶走的“不肖子弟”的族人和家庭。到了南宋,十六房被集结起,范氏不断地向组织化、固定化发展。也就是说在南宋期间,义庄的复兴对范氏的组织化有划时代意义,这个和明清宗族也是一派相成的*。但是这个时候的族人人数在两百名左右,如果按照十六房进行分割的话,每一房的人数平均达到十人之多。和北宋时期相比可以说规模已经非常巨大,但仅仅也只是数个家族到一个复合大家族这样的规模,和明清时代的“房”相比较还是相当小的。

结语:

通过以上三章内容,逐一分析了范氏的“房”的成立以及它的构造和发展。简单的总结如下。首先范氏在北宋中期义庄建立时,集结一个家族的力量,使宗族或者血缘组织不断强大。但是从“房”的成立来看,当时的范氏并没有像后代那样庞大,仍然是没有固定,具有非常小规模流动性的组织。初定规矩中的“房”也和当时一般家族的“房”一样是个小的单位,随着世代更迭,不断生成、发展,甚至消失。接着,到了北宋的后半期,由于族人的增加和世代交替,房内又出现了新的家庭和家族也就是“新房”的诞生,以他们的代表者“诸位”取代了旧房,担当起义庄运营。然而在两宋交替期,“房”或者家庭、家族很多被淘汰甚至离散。结果到南宋时期残留下来的便是十六房,他们就是范氏十六房。从“房”的组织来看,虽然北宋时代的范氏人数众多,但仅仅保存了家族的形态,而并没有形成宗族式的组织化结构。然而在南宋时期成立的十六房,甚至到后来的清代固定化这个特点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范氏在这时作为宗族的组织和构成已经可以说非常完善。南宋十六房的建立对范氏的宗族组织化有着重要的划时代意义。

然而房的固定化和宗族的组织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和宗族和家庭、家族的机能渐渐远离。在北宋时代,族人的家庭和家族以及“房”的形成,直接影响范氏全体的构成和构造的变化。所以这时的范氏保持着家族的形态,并且仍然具有不断扩张的组织架构。但是到了南宋“房”被固定下来,宗族向组织化不断进化,个别家庭和家族以及生成的“房”,对宗族的构成和构造不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宗族制度确立的十六房,和在个别家族中生成的“房”并无关联,以固定的形式延续至后代。家族和宗族的“房”虽然都是以系谱原理为基础生成和发展的,但是他们的理论、社会机能、构成以及构造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到现在为止的研究中关于“房”的分析并不是很充分,但是通过范氏的“房”已足以表明它的不同。本文如果可以成为研究宋以后的家族和宗族的关系,特别是组织和构造的参考资料的话,笔者甚是荣幸。

但是南宋成立的范氏十六房,之后是怎么样的发展,这样的组织在礼制上具有怎么样的地位,和社会又有怎么样的联系,本文并没有涉及,将作为今后的课题继续研究。

(本文资料由高知大学研究院(现大阪市立大学研究院)金甲铉编辑。中文由高知大学研究院许世雄翻译,在此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 蒋重跃 责任校对 蒋重跃 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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