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其中一例为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被告人丁某某,女,1969年9月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8月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7月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个体经营者。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玛氏食品(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氏公司)是注册于浙江省嘉兴市的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德芙”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巧克力等。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丁某某等人雇佣多人在福建省晋江市某小区民房生产假冒“德芙”巧克力,累计生产2400箱,价值人民币96万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林某某等人雇佣多人在福建省晋江市某工业园区厂房生产假冒“德芙”巧克力,累计生产1392箱,价值人民币55.68万元。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底,张某等人购进上述部分假冒“德芙”巧克力,通过注册的网店向社会公开销售。2018年1月23日,嘉兴市公安局接玛氏公司报案,称有网店销售假冒其公司生产的“德芙”巧克力,该局指定南湖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4月6日,南湖公安分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网店经营者张某等人,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只对销售假冒“德芙”巧克力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而没有继续追查假冒“德芙”巧克力的供货渠道、生产源头,可能存在对制假犯罪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情况。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关于进货渠道的供述,调阅、梳理公安机关提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账户资金流水等电子数据,并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玛氏公司,深入了解“德芙”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情况、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成分配料、质量标准等。经调查核实发现,本案中的制假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南湖公安分局认为,本案的造假窝点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销售下家散布于福建、浙江等地,案件涉及多个侵权行为实施地,制假犯罪不属本地管辖。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是注册地位于嘉兴市的玛氏公司最先报案,且有南湖区消费者网购收到假冒“德芙”巧克力的证据,无论是根据最初受理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原则,还是基于制假售假行为的关联案件管辖原则,南湖公安分局对本案中的制假犯罪均具有管辖权。鉴于此,2018年5月15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湖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南湖公安分局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审查认为该案现有事实证据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丁某某、林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其后陆续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一举捣毁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造假窝点。南湖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丁某某、林某某、张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起诉。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能认定本案中的假冒“德芙”巧克力为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但丁某某、林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巧克力上使用“德芙”商标,应当按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张某等人通过网络公开销售假冒“德芙”巧克力,应当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2019年1月14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日,南湖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丁某某、林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