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
所谓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是指立案检查并经过审理的就叫一般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未经过立案而进行稽查,并且不需通过审理环节,由局长(分局长)签字批准就可作出决定的案件。简而言之,划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就是看是否立案和通过审理环节来确定。
一,是否立案
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情况应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没有上述行为,但查补税款金额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必需立案查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没有上述行为,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仍应立案查处:
但在具体工作中,尤其是在确定稽查对象的初期,对有些税务案件是否立案还无法认定。对这类情况可采取先按简易程序进行。但随着查处的深入,发现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的,也及时补充立案,转按一般程序办理。
二,是否通过审理环节
立案稽查的案件必须通过审理环节,反之则不须通过审理环节。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区别:
1、已经立案而没有实施的案件不应通过审理环节。这类案件适用哪种程序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果是时间等因素造成暂不稽查的,一旦实施稽查后仍然适用一般程序,检查结后再交审理环节。
2、已经立案,并实施了稽查,但尚未稽查完毕的案件也不能提交审理,只有稽查完毕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提交审理并按一般程序办理。
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政策性强,程序严格。简易灵活、简单。在日常工作中应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考虑稽查工作的质量,也要考虑行政执法的效率、处理速度和有利于降低稽查成本,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