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专题——家族信托的四大重点功能

  当前,中国富人群体正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快速崛起,同时,“创富一代”对于财富传承的需求日益凸显。根据招商银行(52.10 -3.38%,诊股)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达241万亿人民币,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262万人;预计到2021年底,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将达到268万亿人民币,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296万人。反观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众多耳熟能详的家族,如肯尼迪家族借道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机制,成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长青。

  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中能发挥哪些功能?在了解其功能之前,可首先简单了解一下舶来品“信托”。

  一、 信托是什么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后由英国人创立“USE制度”,进而传到了美国、日本等国家。

  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明确了“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俗来讲,信托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二、 家族信托具备哪些功能?

  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信托业的业务转型已迫在眉睫。家族信托作为最符合信托本源的业务,被多家信托公司作为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国内监管部门首次在《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家族信托”这一概念: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虽然这份监管文件仅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也为家族信托的展业方向指明了道路。从文件来看,笔者认为,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可归纳为四大类:

  01 家族财富的保护功能

  中国从1978年启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但中国有句老话“富不过三代”,这些优秀的企业家正经历创富、守富再到传富这一过程,因此他们需要信托这一制度来保护家族财富。这既体现为对资产的保护,也是基于对人的保护。

  信托法赋予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明确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受益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且信托财产之间需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详见《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第四十三条规定)。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偿债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同时,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可强制执行仅适用于四种情形: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法律制度在2019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得到贯彻与执行。该通知明确指出“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可见,家族财产在面对死亡风险、离婚风险以及债务风险等情况时,可以通过信托加以有效隔离。另外,信托还能对特定家族成员提供有效保护,包括行为能力受限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习惯不良的人(沾染不良嗜好的人和奢靡挥霍的人)、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人(不具备财产管理专业能力的人或不具备财产管理认知能力的人),通过信托受益人制度可对其提供有力的保护。

  02 家族财富的资产配置功能

  家族财富中非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与家族基业长青密切相关,只有当家族财富始终处于再创造的过程,才能摆脱财富随着时间流逝而缩水的问题。家族非经营性资产若能较好地发挥理财功能,一方面可保障家族成员的品质生活、提升消费品质,另一方面可作为家族经营性资产的重要补充。

  信托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金融机构,可发挥全市场投资优势,加之信托制度灵活性,可通过法律架构和金融工具将各类资产,包括现金、保险金、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高价值艺术品、珠宝等置入家族信托,毕竟信托公司是唯一可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三大领域的金融机构。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通过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尤其是现金资产部分,信托公司可以为客户从全市场甄选产品,进行资产配置服务,为家族财富进行定制化服务。

  03 家族财富的传承功能

  2020年招商银行发布的《2020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中国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原因中,38.54%的受访者表示出于财富传承目的。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可以极大地满足跨代传承、有序传承以及定向传承的目的。

  家族信托能完美演绎财富传承功能,因为它具备以下不可替代的价值:

  (1)家族财富的所有权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的分离。前述“家族财富的保护功能”已提到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家族信托就是利用这点,使得原属于委托人个人所有、受益的财产通过信托转化为使整个家族受益的财产。

  (2)信托利益分配机制的灵活性。如果不采用信托,那么家族财富只能通过赠与、继承或协议等方式向当代的家族成员进行所有权或利益的分配。相较于此,家族信托只要信托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则委托人可通过信托授予当代家族成员信托利益,还可以授予未来世代家族成员信托利益,而且信托财产上的利益安排自由、灵活度比较高。

  (3)信托管理结构的稳定性较高。除信托法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信托公司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详见《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并且,如果信托公司的职责终止的,可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信托公司;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详见《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对信托管理结构赋予了稳定性的机制,对家族财富传承提供了有力保障。

  04 家族财富的税收筹划功能

  现实中很多人对于信托能避税存在一定的误解。其实,避税一说来源于离岸信托,但现在全球都在推行OECD的金融账户信息交互制度(CRS),信托最终的自然人受益人的基本信息、账户余额、账户收入等信息都要交换回税籍所在国,这使得离岸信托因私密性带来的避税功能正在逐步瓦解。

  设置家族信托只能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我国现在未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相应的制度也并未健全,片面夸大避税功能有失偏颇。目前,信托公司无代扣代缴义务,信托利益未分配至个人名下时,无须缴纳所得税。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对信托财产长期运作、滚动投资的方式,使得受益人迟延纳税义务时点,利用税收时间价值获取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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