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题还是奥数题?——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清偿抵充问题 | 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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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一龙

单位: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微信:longlonglovetennis

引言

近日,笔者遇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事实并不复杂,相反还十分清晰,只是法律适用有点难度。

笔者适用法律规则计算诉请金额的过程,颇有做奥数题的烧脑感觉。研究本案,别有洞天,值得总结提炼。

提出问题

基本法律事实如下:被告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

(1)本协议签署之日支付 20 万元;

(2)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130 万元;

(3)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50 万元。若被告未按时付款,则应当以迟延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 0.03% 的利率给付逾期违约金。

然而,被告还款拖沓且严重不足,经原告多次催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仅支付 60 万元,具体为:

(1)2019 年 12 月 30 日支付 20 万元;

(2)2020 年 8 月 28 日支付 10 万元;

(3)2020 年 12 月 17 日支付 10 万元;

(4)2021 年 1 月 29日支付 10 万元;

(5)2021 年 2 月 26 日支付 10 万元。基本法律事实如上。

那么问题来了:现在原告要写诉状了,本金还差多少?逾期违约金应计付多少?用什么规则来算这两项诉请金额?用什么软件来操作这些运算?

读到这里,读者朋友们可以仔细琢磨一下该怎么办。

嗯……额……呃……

朋友们会不会有和笔者当初一样的感觉?——头大的感觉。

分析和解决问题

不慌,法律人开始庖丁解牛了。

第一步,对约定应付款和实际支付款情况做可视化图表。

应付期数有 3 期,共 300 万元;实付次数有 5 次,共 60 万元。

应付日期和实付日期穿插交互,有点乱,迫使我们的目光在分属两种性质的 8 项金额和对应日期间来回穿梭。法律人不喜欢凌乱,喜欢逻辑清晰、一目了然,为此,笔者用 word 做了第一张可视化图表。

上图除了客观反映各期/笔款项金额和对应时间外,还不言而喻地体现了实付款远少于应付款的事实。

第二步,用什么计算规则来确定各笔实付款的清偿抵充顺序。

被告累计支付了 5 笔款项,怎么确定每次实付款对应的是哪期应付款呢?若某次付款时,有两期款的本金已届满履行期限,且均已计有逾期违约金,那这笔款的清偿抵充顺序怎么确定?

有人说,先清偿完已届满和未届满的本金,再清偿累计的逾期违约金;有人说,先清偿完一期本金及其逾期违约金,再清偿下一期本金及其逾期违约金;还有人说,……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作为法律人,我们说话做事要讲法律依据,提诉请就更应如此了。法律依据,不仅是我们据理力争的武器,也是指导我们梳理繁杂事实、分析疑难案情的准绳。此处省去法律检索过程,直接公布答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老师:规则就如上所述了。这下子会计算了吗?

学员:额……法言法语有点晦涩啊,容我阅读理解一下……好像会了,但好像还是有些不太确定的东西。

老师:不慌,这很正常。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哪会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要那么容易,最高法院还编写《理解与适用》丛书干嘛?要那么容易,还要律师干嘛?

第三步,法律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支付的 20 万元

《还款计划协议书》项下第一期应付款 20 万元,应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支付,但被告迟延 24 天履约,故应计付逾期违约金 1,440 元( 20 万元× 0.03% /天× 24 天)。

关于逾期违约金债务和本金债务,哪个该优先履行的问题,根据前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可知,“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二)利息;(三)主债务。”

问题到了这里,似乎已经解答了:首次付的 20 万元,应先抵扣逾期违约金,再支付本金。

可是,笔者做案件研究讲求严谨,拒绝“差不多就行了”。笔者思考:本案的逾期违约金,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利息”吗?要是庭审时对方律师如此怼我,我事先毫无准备岂不被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以下称“《理解与适用》”)对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诠释里谈道:“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即使是迟延履行利息也包括在内。”

研究到这里,本次支付的 20 万元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水落石出:该笔款按性质应分为两部分,其中 1,440 元用于抵扣逾期违约金 1,440 元,其余 198,560 元用于支付第一期应付款大部分本金。

截至本次支付日,被告履行期限已届满的债务为:在第一期回购款项下,尚有本金 1,440 元( 20 万元- 198,560 元)未支付。

(二)关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支付的 10 万元

我们先算一下这时已计有多少逾期违约金。

上述未支付的第一期应付款本金 1,440 元,逾期违约金自应付日 2019 年 12 月 6 日起算,计至本次实付日 2020 年 8 月 28 日(计息总天数为 266 天),算得 114.91 元( 1,440 元× 0.03% /天× 266 天)。

截至本次支付日,《还款计划协议书》项下第二期应付款 130 万元已逾期,逾期违约金自应付截止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算,计至本次实付日 2020 年 8 月 28 日(计息总天数 59 天),算得 23,010 元( 1,300,000 元× 0.03% /天× 59 天)。

这下有点复杂了,本次支付的 10 万元,同时面对的是四笔债务:

(1)尚拖欠的第一期应付款本金 1,440 元;

(2)这 1,440 元截至目前应计付的逾期违约金 114.91 元;

(3)第二期应付款 130 万元截至目前应计付的逾期违约金 23,010 元;

(4)第二期应付款 130 万元怎么也该支付一部分吧。

不慌,我们分析一下。

首先,如前所述,两笔逾期违约金应先于两期应付款本金支付。

其次,关于第一期和第两期应付款本金的支付顺序,应孰先孰后呢?

根据前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案原被告当事人对本次支付的 10 万元,未事先约定清偿抵充顺序,被告在支付时,也未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所以毫无疑问,本次就适用法定兜底的顺序了。

对于第一期和第两期应付款本金债务,履行期限均已到期(✔),两笔债务均无担保(✔)且负担相同(✔),所以就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了,也就是,先支付第一期应付款剩余本金 1,440 元,余额再开始支付第二期应付款本金。

看到这里,可能有读者朋友会疑惑:前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有“负担较重”“负担相同”的字眼,在债务履行的场景下,啥叫负担呀?

当初,笔者为了准确把握司法机关对“负担”的定义,再次翻阅《理解与适用》,其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阐述谈道:“所谓'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可举数例加以理解:利率较高的债务相较于利率较低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约定违约金的债务相较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个人债务相较于连带债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有执行依据的债务相较于无执行依据的债务,属于较重的债务。”

研究到这里,本次支付的 10 万元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水落石出:该笔款按性质应分为四部分,其中 114.91 元用于抵扣截至该日的第一期应付款逾期违约金,其中 23,010 元用于抵扣截至该日的第二期应付款逾期违约金,其中 1,440 元用于支付前述未支付的第一期应付款剩余本金,最后的 75,435.09 元用于支付第二期应付款的部分本金。

截至本次支付日,被告履行期限已届满的债务为:在第二期应付款项下,尚有本金 1,224,564.91 元( 130 万元- 75,435.09 元)未支付。

(三)关于后续三笔实付款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法律方面、数学方面的问题,因篇幅所限,不再逐一详加阐述。读者朋友如有兴趣,可以自行尝试攻克直至得出诉请金额。

第四步,计算工具。

关于计算工具,Alpha 法律智能操作系统内就有诉讼案件常用计算器,足以解决计算工具的问题了。

考虑到法官需了解、复盘、核验计算过程,笔者还分别用文字和图表将计算过程一一呈现出来。

关于图表,笔者选择 EXCEL,这样既能用一张表就体现全部计算过程,又能证明每一步运算的准确性,表明笔者无意浑水摸鱼、虚增金额。

我的心声

第一点,将案件挖深做细,花那么多时间,有必要嘛?

任何一起貌似简单的案件,要追求必胜,都须投入相当时间精力,将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挖深吃透。如此,律师承接业务就得收取相当的律师费。

如果当事人吝啬于律师费,那么律师愿意提供的服务可能就是最基础的写写诉状、编排证据、出庭。

如果律师愿意提供质量远高于律师费的服务,那么律师大概率就处于业务水平、业务层次、创收规模快速升级迭代的前夕,目前还能开出相对“实惠”的律师费,只是暂时的。

这种爬坡规律与职场晋升规则本质是一样的:在律师团队里,一位在校实习生能将工作做成一年级律师水平,那大概率毕业后就能留用;一位一年级律师能将工作做到三年级律师水平,那大概率就能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以此类推。

反过来说,如果想着自己拿的是八千元月薪,就只干八千元的活儿,那可能很久都难以升职加薪;同样的,如果不能主动从上司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那自己的视野就难以开阔、洞察力就难以强化。

能力和地位,终将平衡。当地位还不能让自己满意时,那就先练就过人本领。修成之日,舍我其谁。

第二点,律师独立执业后,跟谁学?怎么学?

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是伪命题:刚独立执业时有这个疑惑,那独立执业到带团队时有无这个疑惑?那独立执业到晋升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时有无这个疑惑?

独立执业,不是单打独斗,不是闭门造车,更不是固步自封。20 世纪初的大文豪高尔基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台阶”。当下 21 世纪,已是网络时代了,所谓“没有好的学习资源”根本就不是合理理由。

就以“诉讼可视化”技术为例。

笔者拟不断提高、精进这方面技术,也计划在自己承办的每一起“时间、人物、事实繁杂,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里使用之。

笔者在本案中做的两张图表,正是这种思路和努力的体现。诉讼可视化技术,读书时,大学老师没教过;做实习律师时,律师协会没培训过;做律师助理时,老板没做过,更别说指导笔者了。

如果现在还有律师同行说,可视化技术在业内还是很新的事物,自己不学、不用是正常的,这个逻辑似乎是不通的。在笔者看来,只要是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胜诉率的技术,就需要主动学习。

如果认为学习的成本高于收获,那么不学习是情有可原的;但如果认为收获大于成本,却还是不学,那要么是没深刻认识到收获的量级,要么是自身执行力有问题,要么是兼而有之。

写在最后

佛家说,一花一世界,一树一菩提。

我想说,将案件做好、做精、做透,我们将发现别有一番天地,甚至打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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