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天下秀公司违规担保纠纷,上市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过原告又以侵权起诉上市公司,一审判决是这样的

案例|天下秀公司(上市公司,600556)违规担保纠纷,上市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过原告又以侵权起诉上市公司,一审判决是这样的

天下秀公司(上市公司,600556)曾发布临2020-072公告,公告披露瀚辉投资与上市公司、斐讯投资、顾某、上海斐讯等约定;瀚辉投资向斐讯投资提供投资款人民币1.5亿元, 投资期限一年;投资期间斐讯投资向瀚辉投资支付18%/年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按投资额的 10%支付违约金。顾某、上海斐讯、上市公司连带担保。

之后,瀚辉投资起诉斐讯投资还款,上市公司等连带,法院判决斐讯等还款,上市公司担保是前控股股东私自作出,未经股东会决议无效,上市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瀚辉投资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斐讯、顾某等无财产可执行,瀚辉投资遂以上市公司为被告,以侵权为由,起诉上市公司承担1/2债务责任。

9月11日,上市公司发布临2021-035公告,公告披露,上述侵权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判令上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对斐讯投资、顾某未返还原告的投资款1.5亿元,及相应的基本收益和逾期利息损失中不能支付部分向原告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合算起来约7500多万,上市公司在公告里也表示计提负债。同时,控股股东瑞莱嘉誉出具承诺函和《有关承诺函的补充说明》:针对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公司审批程序、披露程序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违规给股东、前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瑞莱嘉誉承担全部责任。上市公司将依此向瑞莱嘉誉追索。

本案是一审,结果以生效判决为准,二审极可能维持。也就是说一审合议庭认为上市公司虽然按照连带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过在担保行为中有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故而判决上市公司承担1/4责任。

最新法条链接:《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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