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项目征地属于不可抗力吗?

【案例】

  陈惠和李木投资建设一个农家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并交纳了200万的土地出让金。可开工建设才十天,两人接到工地所在地的镇政府要求停工的通知,理由是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会经过该地。陈、李两人不同意停工。镇政府以高速公路是国家征地,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

  【分歧】

   该案焦点是,国家项目征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速公路建设是国家建设项目,是基层政府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指的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高速公路建设是政府决策行为,并非不可规避的人力以外的现象。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不可抗力的国家原因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不可预见性;(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3)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

  第二、在本案中,国家立项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征用双方合同标的路段的土地,这是典型的政府行为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这显然也是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作为一个国家级的项目,需要征用土地,这是基层政府无法在第一时间预见的,同时也是不能克服的,因此该镇政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作为国家项目的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是基于群众利益的国家依法行政行为,应该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一种,某乡镇府在接到上级通知后及时通知了陈惠和李木停工,避免了损失扩大。因此,资溪某乡镇府在合同履行中可以因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应当及时予以返还事先收受陈惠和李木的土地转让金200万元,同时对由于合同履行不能给陈惠和李木造成的损失,该镇政府则应该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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