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心理慰藉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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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中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相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044.6.2-2013)心理询服务第2部分:服务流程中给出的相关规则编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提供心理支持服务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等。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心理咨询
由具有行业或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语言与非语言交流,给予个人或群体帮助、启发和教育,使其改变认识、情感、态度和行为,解决其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促进其人格的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改善。
2.2 心理咨询服务
由通过行业或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具备相关资质的组织机构,提供的满足个人或群体心理咨询需求的服务行为。
2.3 心理咨询师
具有行业或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资格,掌握心理学理论和心理咨询的方法技巧,在心理咨询服务提供者中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基本原则
3.1 自愿原则
心理支持、心理咨询服务的请求、暂停、延期、恢复、中止等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避免强制。
3.2 科学原则
心理支持服务应由心理咨询师、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养老护理员承担。
危机干预应由心理咨询师承担。
3.3 保密原则
3.3.1 在向老年人提供心理支持、心理咨询服务时,应对谈话内容和其他隐私信息予以保密。
3.3.2 在服务对象出现自杀或伤人倾向、出现危害社会安全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或动机等特殊情况下,保密原则限制可取消。
服务内容及设施人员保障
4.1 心理支持服务内容
心理支持服务应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内容。
4.2 环境设施及人员资质
4.2.1 环境设施
注意保护老年人的隐私,配备心理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设立心理咨询室,注意室内温度、湿度、采光、通风等方面,让人感受到安全舒适温馨。
4.2.2 人员资质
4.2.2.1 心理咨询师具有行业或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资格,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证书。
4.2.2.2 医生和护士应分别持有医生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熟知并掌握老年人心理精神干预相关知识。
4.2.2.3 养老护理员应持有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掌握相关知识。
心理支持服务程序
5.1 观察发现,护理人员初步交流疏导
护理人员发现服务对象的情绪、思维和行为等方面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初步交流疏导:
5.1.1 宣传简单心理保健知识,劝导老年人自己进行心理调适,保持愉快的心情。
5.1.2 消除老年人的孤独感,护理员应经常和老年人谈心,并鼓励老年人多参加有益的活动。
例如:文艺体育活动、书画练习等活动,不断扩大人际沟通的范围,让老年人相互交流,减少服务对象的孤独感和失落感,这有益于老年人之间加强沟通,宣泄烦恼,分享快乐,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挖掘潜力,增强幸福感和生存价值。
5.1.3 消除老年人的隔离感,对听力、视力有明显下降的老年人,在本来就孤独的情况下,态度越发冷淡,心情也越发寂寞,对于此类老年人,护理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经常和他们谈心,鼓励他们走出个人世界,重建生活信心,融入正常人的人际交往中。
5.1.4 轻度烦躁不安者,指导老年人保持良好的心态,学会自我疏导和自我放松,建立规律的活动与睡眠习惯,鼓励老年人勤用脑,坚持适量的脑力劳动,使脑细胞不断接受健康信息的刺激。
5.1.5 保持心理活动适度,使老年人愉快地、有所作为地度过晚年,制定一些计划和目标,如果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尚可,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继续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5.1.6 对于临终服务对象的心理一般表现为恐惧、担心、眷恋、焦虑等,护理人员应经常开导服务对象正确对待疾病带来的身体不适,营造良好的修养环境,创造家人团聚的机会,尽全力给予服务对象积极的心理支持。
5.2 医务人员诊断,依据病情开展心理疏导
老年人普遍多病共存,生理机能退化、疾病痛苦、交际范围缩小等,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于因疾病而诱发心理疾病的服务对象,医护人员应依据病情,开展专业的心理疏导。
5.2.1 医务人员首先和服务对象进行交谈,向服务对象及家属了解服务对象病情,搜集服务对象病案资料,明确病情。
5.2.2 根据病情,了解服务对象治疗诉求。由经治医师详细告诉患者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方式。与服务对象共同讨论、选择其最希望得到的治疗方式、指导其在治疗过程中应注意的和应做到的事情。
5.2.3 促进交流与沟通。根据每个心理疏导对象的文化背景、文化程度、所处环境遗传素质、个性特点的不同,进行个体心理分析,鼓励服务对象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鼓励其自信心和正确的自我评价、提供适当建议、促使问题解决。
5.3 心理咨询师进行专业疏导
5.3.1 护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服务对象情绪异常,经初步处理后,需要心理咨询师介入服务的,转介到心理咨询师处,由心理咨询师提供专业的心理干预服务。
5.3.2 心理咨询师对转介的服务对象需求进行评估,制定个案评估计划。
5.3.3 心理咨询师应按照咨询服务方案,运用心理咨询的方法和技术,对当事人需求及存在的问题与其进行咨询性谈话。
5.3.4 心理咨询服务的时间单位一般为每次50分钟,一般可安排一周一次,必要情况下,也可一周2或3次。当事人情况比较稳定、趋于好转时,可以2周1次或1周1次等。
5.3.5 在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应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对当事人进行阶段性心理评估,了解咨询服务效果,并将其作为调整咨询服务方案和开展下一步心理咨询服务依据。
5.3.6 服务对象出现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时,超出心理咨询师能力或服务范围时,应及时进行转介。
5.4 心理咨询师进行危机干预
5.4.1 由心理咨询师主导,制定危机干预预案。
5.4.2 服务对象因心理问题,产生自杀、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等行为倾向时,立即由心理咨询师介入,进行危机干预。做好心理疏导,防止过激行为,如自杀、自伤、或攻击行为等。
5.4.3 促进交流与沟通,鼓励当事者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鼓励其自信心和正确的自我评价,提供适当建议,促使问题解决。
5.4.4 由医护人员提供适当医疗帮助,处理昏厥、情感休克或激惹状态。
不良情绪心理服务措施
6.1 老年人常见不良情绪
失落感:
步入离退休生活以后,由于社会角色的改变,老年人的生活节奏由原来的紧张、有序转为清闲、松散、社交圈骤然缩小,人际关系发生变化,对这一切变化老年人若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就容易感到精神上的空虚,心理上会出现较重的失落感从而干扰情绪,影响心理平衡。
孤独感:
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后,随着社交活动和人际交往减少,容易产生孤独、压抑的心理,若子女远走高飞或另立门户,老年人独居“空巢”,极易产生孤独、被遗弃的心理。有些老人即使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若子女不孝顺,不关心,不注重与老人交往,也会使老人感到孤独。此外,若老伴病逝,时间一长则容易产生“与世隔绝”、“孤立无援”的心境。会出现悲观失望,甚至产生抑郁、绝望的情绪。
怀旧心理:
有些老人很容易留恋过去,他们往往沉缅于对往事的回忆,常常追忆过去美好的时光,继而产生“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叹,日久便容易产生抑郁情绪。
自卑心理:
产生衰老感,一方面来自身体状态的变化,主要是生理机能的衰退,一方面思维能力和智力变化,还有社会环境的变化,如退休,与子女分居等。
随着身体机能和社会地位的变化,老年人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卑即自我评价偏低,自己瞧不起自己,是一种消极的情感体验。当人的自尊需要得不到满足,又不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分析自己时,就容易产生自卑心理。
焦虑、抑郁情绪:
如果一般心理问题得不到疏泄,会导致焦虑和抑郁症。有些老年人容易激动,可为小事而大发脾气,对周围事物总感到看不惯,不称心;有的变得郁郁寡欢,苦闷压抑,情绪低落,或是显得淡漠无情,凡事无动于衷。
疑病症状:
老年人面对身体素质的每况愈下,对一些生物性衰老与健康状况的自然下降认识不够,老是担心自己年老多病,担心得癌症,顾虑中风瘫痪无人侍候等等,以致经常胡思乱想,惴惴不安,常常感叹自己已到“风烛残年”,是半截身子已进黄土”的人。
有的老年人看到昔日的好友患重病或去逝,更是紧张、恐惧、总觉得别人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如若身体稍有不适,便会更加焦虑、恐惧。
6.2 服务处理措施
6.2.1 帮助老年人正确认识和评价衰老、健康和死亡。人不可能长生不老,年老并不等于无为、无用,树立正确的健康观、生死观等。
6.2.2 帮助老年人做好离退休的心理调节。如正确看待离退休,为退休做好心理上地准备,避免因退休而产生的消极不良情绪,与其寻找失落的辉煌,不如昂首拓宽未来的路。
6.2.3 鼓励老年人勤用脑。坚持适量的脑力劳动,使脑细胞不断接受信息刺激。
6.2.4 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家庭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重要构成与支撑,处理好与家人的关系,尤其是处理好两代或三代人的人际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6.2.5 注重日常生活中的心理保健。帮助老年人培养广泛的生活兴趣,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适量运动。
6.2.6 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效果评估
7.1 养老机构设立由护理部、医务室、心理咨询师构成的评估小组,对心理支持服务效果进行评估。
7.2 达到预期效果的结案;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修改服务方案,再次进行心理干预。
7.3 超出心理咨询师服务范围的,及时转介至专业医院。
服务结束
8.1 心理支持服务结束后,应引导服务对象进行回顾,并对其提出建议,以巩固服务效果、确保其获得处理此类心理问题的能力。
8.2 心理咨询师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与心理咨询师之间的咨询服务关系随之终止。
回访
9.1 在心理支持服务结束或者中断之后,应通过回访的形式了解当事人的近况。
9.2 当事人拒绝回访时,应立即终止回访。
档案管理
10.1 心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专柜保存。
10.2 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按要求,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10.3 档案管理员严禁擅自携带和向无关人员谈论老年人心理档案内容。
10.4 原则上只有心理咨询师,可以调阅老年人心理健康档案,但不得外借出档案管理室,只能在心理咨询室内调阅。
10.5 查阅使用老年人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
10.6 除补充老年人心理档案内容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老年人心理健康档案上进行文字撰写。
10.7 老年人心理健康档案不借出不复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或复制的,必须经养老机构领导签字。
10.8 老年人心理档案原则上每年存档,由心理咨询师封存保管在心理咨询室档案柜。
参考文献:
1. GB/T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2. GB/T3044.6.2-2013 《心理咨询服务第2部分》
3. 《陕西省社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陕民政发[2011]111号
4. 《养老机构护理理论与实务》包丽萍主编 中国言实出版社2015.8
5. 《全国养老服务机构实务管理指南》陆颖 冯晓丽主编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3
6. 《养老护理员(高级 技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