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笔记(第57条)
第57条【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文理解】
一、法人特征
1.不同于自然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即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有意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体;
2.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同时发生、同时消灭,且范围一致,法人不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
②对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法人,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③有些民事权利法人不享有,如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区别于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或出资人不承担责任;
二、法人责任能力
1.法人:有限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60条)。
2.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04条)。
三、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第76条)
①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②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第87条)
①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②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第96条)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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