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不是判决,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法院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不是判决,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起破产案件最近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儿。管理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确定了一起破产案件中本不存在的债权人的债权,引起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股东代理人的怀疑。

情况是这样的。

管理人根据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2019年6月27日的《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转让通知》,太仓市某土木建筑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北京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太仓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0585民初682号和(2019)0585民初683号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的内容,认定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对债务人拥有债权256万元。

债权转让的协议、法院的判决以及老申的辣评是这样的。

权利和责任是一致的,管理人认定债权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但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同时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的面前,强词不能夺理。任何罔顾事实和法律,与法律进行碰撞的刚愎自用者都将被法律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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