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没给你这5个文件,违法

本文作者:黄小仙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老百姓的巨大财产利益。因此,实施征地拆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会侵害到老百姓的利益。根据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必须主动向被征收人出示五大文件,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否则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权。这五大文件是:

1.《征收启动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上述两条规定分别明确了农村土地征收公告规定。也就是政府决定实施征收项目的,必须要以公告的方式让所有被征收人知晓,这就是征收启动公告。对此,被征收人有知情权。如果征收方没有主动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只是以小范围、较为隐秘等不规范形式发布公告的,也属于违法。对此,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拆迁的。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上所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是指对征地拆迁项目的开展作科学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有效规避、预防、控制拆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对于该评估,应主动公开给被征收人看,被征收人在知晓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以及相对应的预防、规避手段后,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征收。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内容里会有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如何补偿等等,这些内容都切实关系到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利益,对被征收人至关重要。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要给被征收人知晓,被征收人在知道方案内容后,多数被征收人(一般是2/3以上被征收人)都认为方案不合理的话,是要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内容重新修改方案的,这对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是尤为关键的一步。

4.《补偿安置协议》

安置方案是涉及被征收人整体的标准化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则是具体到被征收个人的利益了。补偿安置协议,是针对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偿,在双方达成一致补偿意见的前提下,签字生效。被征收个人最终能补偿多少、具体什么时候补偿、怎样补偿等等,都是依据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因此,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交到被征收人手中,要不然被征收人怎么了解自己的补偿是如何落实的呢?

这里,在明律师就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了:实践中那些签“空白协议”的,以及签了协议不留原件的,在最后的补偿上,一定会吃很大的亏的,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干这样的啥事。

5.《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迟迟不能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有可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规定可知,责令交出土地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是规范的程序过程。也就是说,既然是规范性程序,必然要以书面形式送达到被征收人手中。试想:你都要把我的地拿走了,是不是得以正式方式告知我呢?相对应的,如果你不以正式方式告知我,那么我就有权拒绝你拿走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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