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之浅析与简单应用


刑法作为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拥有相当高位的判决力,同时,由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公法属性,大众对于刑法的接触也不及民法,商法等私法来的频繁。因此,我将作为一个初学者介绍我所学到的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我的文章,了解通说体系下,犯罪的构成,方便大家了解定罪量刑的依据。

首先在具体解释两阶层之前,我们要先理解什么是犯罪构成以及为什么要了解犯罪构成。所谓的犯罪构成,也就是定罪体系,是我们判断某人所做的具体行为是否是犯罪,犯了什么罪的理论体系。由于刑法的核心任务就是定罪量刑,那么作为定罪依据的犯罪构成理论,可以说是刑法总论部分的底层逻辑,相当于电脑的操作系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我将介绍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容,所谓的两阶层,包括客观违法阶层与主观责任阶层,定罪过程为,首先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客观要件,也就是是否具有客观上的违法性,如果一个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接下来要看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性与违法阻却事由一立一破,当违法性确定而又没有被阻却事由破掉,接下来走进主观责任阶层,判断主观要件,确定是否具有主观上的可谴责性,与客观违法阶层类似,主观责任阶层同样存在责任阻却事由进行可谴责性的阻却破除,而当客观违法性,主观可谴责性兼备,此行为也就被确定为犯罪。单纯看文字,可能略显抽象,因此我先放张图片,让大家简要看一下结构,接下来我将具体讲解一下。

先说定罪原理,其实是一个事实判断到价值评价的过程,举个例子,一天午后,客厅传来一声脆响,母亲走来发现花瓶碎了一地,于是质问孩子。孩子大概有两种解释的理由,其一,这不是我干的,其二,我不是故意的。针对第一种,放到刑法里可以认为是主张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也就是客观上没有违法,对于第二种,主张不是故意,是主观责任要件,主张自己相较于故意为之有更少的可谴责性。对于两阶层的判断并非并列的,而是线性的,以杀人为例,某人先实行了一个符合客观违法要件的杀人行为,接下来我们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如果有,则认为无罪,不进行后续,如果没有,进行主观责任阶层的判断,包括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没有事实认识错误等,以故意为例,则进入故意杀人罪的最后一步判断,是否有责任阻却事由,例如是否是14岁以下,有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等。如果均不是,则最后确定此人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为使大家更加详细的了解,我就将客观要件,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要件,责任阻却事由分别解释一下。

首先是客观要件,包括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个最规范的客观违法要件可以被描述为,合适的主体实行了一个创设的法律所不允许风险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了法益侵害的后果。可能这种语言不够具体,我们分别来说,先说主体,主体在客观要件中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也就是身份犯和单位犯罪的问题,身份犯是指具有某种身份的人才能实行的犯罪,比如贪污罪,医疗事故罪,由于这次针对犯罪组成理论的基本阐述不涉及单位犯罪与身份犯,我也不做展开,大家了解到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还包括单位就好。

接下来是行为,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而危害行为包括三个特征,有体性(即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是客观特征,旨在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有意性(即是人有意识情况下做出,是主观特征);有害性(即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实质特征)。而涉及到具体判断,其实判断标准就是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风险,关于危害行为的判断介绍一些比较难的点吧,首先是与日常行为的区别,这个较为简单,主要是确定是否创设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值得注意的是,有犯意的日常行为并非危害行为,比如以杀人为目的劝人蹦极,劝人坐飞机都不是,单纯的创设危险也可能不是,因为有些危险是法律所允许的,比如驾驶汽车等。其次要注意的是降低危险和替代危险,降低危险是指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举个例子,一位游客在爬山的时候,猴子拨弄了石块,石头滚落,正常情况会击中该游客的头,此时这位游客的同行者发现了,他本可以大力推开,但由于其想伤害此人,结果他轻推一下,使得原本应击中头部的石头击中了肩膀,请问此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乍一看,有犯意,有危险,是危害行为,但其实此人的行为是将高风险变成了较低的风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因为危害行为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创造危险或是提高危险,而消除风险的可能性刑法不予考虑,只要降低风险就不属于危害行为,刑法不强人所难,这一点,后续的不作为会再次体现。至于替代危险,是用新的危险流替代之前的,由于其创设了新的法律不允许的风险,属于危害行为。同样也举个例子,某人家中着火,邻居进入火场救人,发现了屋主的孩子,本想救出火场,但火势太大,无法脱身,于是将孩子从楼上扔出到后院的草地上,孩子摔成重伤,这就是很明显的替代危险,因为是将火灾的危险替代成了坠楼的危险,创设了坠楼危险,属于危害行为,但是从常理而言,定故意伤害明显不合情理,至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就交给了客观违法阶层的“破”,也就是违法阻却事由了,可以通过紧急避险或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来使其免于定罪。在这里也要再说一点,大家分析犯罪要有层次感,无罪是种结果,但有很多可能的原因两阶层的“立”没立住,或者立住了被阻却事由破掉都是无罪,但笼统的分析容易导致判断无罪的原因失误。说完了降低和替代,再说说很重要也很常见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例如下,一大学女生意外怀孕,在与男友商议后决定打胎,男方准备去医院,女生拒绝,打算通过喝适量的敌敌畏打胎,于是要求男友买药,结果买药后,女方服药过量死亡。请问由谁负责?这其实是很典型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共同参与,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案例,其实我们很容易会觉得男方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但其实涉及到这种情况,我们要分析的第一个问题是,在危险发生并转化为实害结果的过程中,危险的实行者和支配者是谁,在这个案例中,危险由两部分组成,买药和喝药,那哪个行为是危险的核心呢,显然是喝药对吧,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首先主观上有认识能力,认识到是毒药,其次她客观上有控制能力,可以基于意志自由选择消除或者避免风险,也就是可以选择不喝。那既然如此,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男方只是个帮助者,因此男方对此不必负责。换个案例,甲女要求醉酒的男友乙开车送自己回家,乙不愿意,甲生气。乙为讨甲开心,便醉酒驾车,由此发生车祸,甲因此死亡。此案例中,虽然甲属于作死,但实际危险行为是醉酒驾车,甲对此并无实质支配力,因此,死亡应归因于乙,甲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乙为实行犯,甲为教唆犯。至此,作为的行为介绍到这里,接下来简要介绍一下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所谓不作为的危害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同时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对应前面的危险关系来说,作为是积极的制造,提高危险,不作为是消极的不消除危险,也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但消极地不履行义务,对于不作为,如果有机会讲到分则内容,再和大家详细分享,在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过程中,我就不细说了。

客观要件的第三部分是结果,单纯的危害行为并不足够构成违法,犯罪的发展过程是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而在法益侵害事实中的结果,也就是危险的实现,包括两种危险的形态,一种是实害结果,一种是危险。所谓的实害结果,也就是对法益造成了现实侵害事实,比如杀死某人,伤害某人这种侵害生命法益的结果;盗窃,诈骗得手等侵害财产法益的结果都属于实害结果。而危险,也就是行为造成了对法益危险的一种状态,而并未转化为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又分为具体危险(是指对法益的威胁程度达到了具体现实的程度,比如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就对公共安全创设了现实具体的危险)和抽象危险(即对法益仅形成了抽象缓和程度的危险)。而当我们从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角度来看,我们就可以将犯罪分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也叫行为犯)三类,分别以其构成结果所需要的程度进行划分。例如故意杀人罪,是要有杀人作为实害结果,属于实害犯;放火罪,如果以实害结果为标准,显然惩罚过晚,而单纯的放火,如果火势很小又不应该定为放火罪,因为其属于具体危险犯,也就是火势要大到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情况下才要以放火罪定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由于立法者认为,出现实害结果与具体危险时,在进行定罪已经过晚,因此法条规定,只要进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属于犯罪,其为抽象危险犯。

客观要件的最后一部分是因果关系,首先要强调一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我们日常所说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更多的是强调一种价值判断,也就是归责于谁的问题。在此我也举个例子,第一个例子,甲邀请乙去自己家吃饭,乙在路上出了车祸死亡,请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就客观上,我们会认为有因果关系,因为确实,如果没有邀请行为的存在,乙就可能不会出门,也不会出车祸,但当我们进行一个归责判断的时候,我们认为将死亡结果归责于甲是不是显然不太合适。这也就是刑法中因果关系与自然科学上因果关系的差别之处。再举个例子,司机甲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进入需要减速的隧道时没有减速,结果突然在隧道中发现了一个行人,刹车不及,路人被撞死,请问,车主的超速行为与路人的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乍一看也很像有因果关系,而我们从自然科学的角度,也确实有因果关系,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价值判断,是结果归因于谁更公平合理,那么我们回到案例,行人进入高速公路上的穿山隧道,显然是自陷风险,司机虽然有违章行为,但隧道减速并不是针对行人,而是针对前车,防止隧道中追尾,因此我们认为,将结果归因于行人头上是更加公平合理的。

通过这两个例子,我们可以大概了解刑法中因果关系与自然科学因果关系的区别。那么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一些比较常见但稍有疑难的因果关系判断。第一是假定因果,也就是前条件尚未发挥作用,后条件推动结果发生,可表示为:前行为(0作用)→后行为(100%作用)→结果。同样举个例子方便理解。一死刑犯将要在一小时后执行死刑,结果被害者亲属迫不及待,提前执行死刑。在此案例中,虽然死刑必定会被执行,但此时死刑犯的死亡显然可以归责为被害者亲属,而不是死刑判决。要注意,因果是不能假设的,死刑犯的案例中,死刑执行变早,还是较为简单,换个案例,甲请乙吃饭,将乙在十二点半毒杀,后来得知,乙所住的地方在十二点发生了事故,如果乙留在家会在十二点死亡。乍一看仿佛甲还帮助乙多活了半个小时,但还是上述的观点,因果关系是无法假设的,我们根据事实判断,乙的死亡就是甲的责任。

接下来是特殊体质问题,即危害行为引起被害人疾病发作,最常见的案例是因打击引发心脏病,一般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是危害行为引发疾病发作,如果疾病导致死亡,死亡结果也是和该危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以上是单纯行为的因果关系判断,还有更为复杂的涉及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断,但由于内容过多,在此不多赘述。

在介绍完因果关系部分后,客观违法阶层的客观要件判断就告一段落,四部分皆符合的情况下,我们就推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接下来就是进行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可以阻却掉违法性,也就不必进行主观责任阶层的判断,而是直接认为无罪。

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常见的三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和其他阻却事由,如自救行为,法令行为,正当义务等。想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大家已经很熟悉了,我也不做过多的法理介绍,主要介绍一下被害人承诺,所谓被害人承诺,也就是被害人承诺放弃某种法益,使行为人侵害此种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消除。但要注意,并非所有法益均可承诺放弃,财产,名誉,自由均可承诺放弃,但是身体权仅可承诺轻伤,超出轻伤范围不承认,生命权同样不可以承诺放弃。因此安乐死在刑法中是有罪行为。除了一般的被害人承诺,还有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就是没有被害人现实的承诺,但推定被害人会做出的承诺,比如之前提到的替代危险的火灾案例,火灾时闯入房子救人,即使没有现实承诺,我们也推定被害人会有认同,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在确定违法性而又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之后,我们的定罪流程就进入到了主观责任阶层,在客观违法阶层,我们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是否违法,而在责任阶层,我们要做的是判断行为人的可谴责性。与客观违法阶层类似,主观责任阶层也是先立后破的判断流程,先立也就是主观要件的判断,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以及事实认识错误。对于事实认识错误,限于篇幅,不做过多展开,简单说说故意过失和无罪过事件相信对于故意和过失,大家即便没有学过刑法相关的内容,总也还是有些理解,其实也确实和日常大家了解到相去不远。简单说故意包括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分辨故意和过失的方法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直接故意是支持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而过失是反对结果的发生。而至于判断主观态度为哪种,就要结合行为和场景进行具体分析了。至于无罪过事件,主要是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无法预见到,不可抗力可预见但无法避免,为了便于理解,放上图表便于理解。

在确定了主观要件存在故意或过失之后,表明其具有主观可谴责性,但这是暂时的结论,为了得到最后结论,我们进入了犯罪构成的最后一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类似于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对主观可谴责性进行阻却。常见的责任阻却事由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年龄就不多说了,责任能力的阻却对象一般是所谓的精神病人。但要注意几种特例,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承担责任,醉酒的人按完全责任能力计算,吸毒同理。但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按完全无责任能力算。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可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认识到行为,但未认识到其违法,由于其涉及到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分辨,我也不做过多解释,简单来说,只要行为人对行为本身认识正确,其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可以阻却责任。举个例子,某人在实施行为前询问法院,此行为是否合法,法院人员由于误解法律,因而回复合法,行为人实施后被发现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其信赖于法院的答复,因而根本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能加以定罪。这种无罪并非是行为本身合法,而是行为人缺乏可谴责性,进而无罪。

最后要讲的责任阻却事由就是缺乏期待可能性了,所谓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从情景的具体情况来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但是如果从具体情境来看,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那么即使行为人做出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这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举个例子,犯罪人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我们不能期待犯罪者保存证据,保存犯罪所得。因此其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在另行定罪,但要注意的事,由于其具有客观违法性,如果是协助犯罪人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的,存在期待可能性,要进行定罪的。

至此,我们简单介绍了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下的定罪流程,也希望大家在读完文章后可以结合案例分析分析,最后留几个题目让大家练习一下。如果大家能从我的文字中,学习到一些犯罪构成体系的知识,学会定罪的基本思路,我的目的就达到了。谢谢各位看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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