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控股合并才能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吗?
如何正确地理解“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
1. 控股合并:太平洋公司买下了南海公司60%的股权,成为了南海公司的母公司。
此时,太平洋公司和南海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持不变,因此对于太平洋公司来说,对南海公司的投资就是一笔“长期股权投资”。
2. 吸收合并:太平洋公司把南海公司整个收购之后,将其并入自身。
此时,南海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复存在,南海公司已经成为了太平洋公司的一部分。南海公司在太平洋公司的报表中,直接体现为相应的资产与负债(你可以将南海公司假想为是太平洋公司的一个部门),自然也就不再体现为一笔“长期股权投资”了。
3. 新设合并:太平洋公司与南海公司合并,组建了新的大西洋公司,原来的太平洋公司和南海公司都不复存在。
此时,太平洋公司和南海公司的法人都消失了,取而代之是新的大西洋公司。在大西洋公司的报表中,直接体现为原来太平洋公司和南海公司相应的资产与负债,自然也就不再体现为一笔“长期股权投资”了。
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才能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吸收和新设合并则不会。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