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 将不再优先

导言

遗嘱应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 从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角度出发,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使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处于遗嘱“金字塔”的顶端。

●案例

杨某1与杨某2均系蔡某与杨某的儿子。早年前,杨某因病去世,留下蔡某与两个儿子相依为命,现两儿子已成家立业。蔡某去世前两年,曾到某公证处设立了公证遗嘱,内容是将其名下一套自住房产留给杨某1,将存款留给杨某2。后蔡某生病时,杨某1对其不闻不问,杨某2照顾蔡某的起居。之后,蔡某又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自住房产留给杨某2,但没有去公证机构撤销公证遗嘱。现蔡某已去世,杨某1与杨某2因遗产继承而发生争议,杨某1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遗嘱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两种形式,根据 继承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后订立的自书遗嘱没有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故杨某1与杨某2应以公证遗嘱的内容继承蔡某的遗产。而民法典若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杨某2可以依据蔡某最后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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