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后募投资金还能这样操作?
-这是荣大专项研究系列(小报告)的第9篇文章-
本文基于荣大二郎神等公开信息编制,主要研究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相关问题。下面我们将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务案例出发进行解读。
一、法律法规
(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资助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四)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二、案例分析
(一)
创新医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核查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拟暂时中止实施“建华医院内科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拟对“齐齐哈尔老年护理院建设项目”进行变更,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永久性补充公司及子公司建华医院流动资金;拟对“康华医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投向新项目“康华医院二期门诊楼建设项目”
2、原文链接:索引荣大二郎神
(二)
利通电子:募集资金变更公告
1、招股书募集资金安排
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2020年8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如下:
项目2、3结余资金2,420.96万元用于永久性补流,项目1、4结余资金用于项目5,变更募集资金总额接近50%
2、原文链接:索引荣大二郎神
(三)
湘佳股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核查意见
1、招股书募集资金安排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拟将“年屠宰3,000万羽优质鸡加工厂项目(一期)”变更为“年屠宰100万头生猪及肉制品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泰淼鲜丰食品有限公司。本次变更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及经营发展的需要,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品类,开拓潜在市场,增强公司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次变更共涉及募集资金人民币13,583.57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64,563.57万元的21.04%。
2、原文链接:索引荣大二郎神
三、总结分析
结合近期有关募集资金变更核查的案例,总结如下:
1、对于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涉及的法规文件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交易所及保荐机构对于募集资金变更的核查报告更加关注募资资金变更的合规性,即有关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是否已履行,对于实质性问题由上市公司对于募投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论述。
3、从市场案例看,对于募投变更用于补流,大多是原募投项目的结余资金进行补流,一般比例未超过原项目的30%。对于中止的项目,可以采用将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或转投原有募投其他项目的方式。
作者:李晨光
编辑:杨晓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