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要求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合法吗?

问:我在公司从事销售经理职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同时要求签订附加协议。大体意思是若我从公司离职后,不能去同品类的公司上班、不能做同样的工作、不能自己经营同类型的公司。若我拒绝,我的劳动合同就不生效。想咨询一下,这种协议和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郭律师解答: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基于其与用人单位间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服务的用人单位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保障措施。

但是竞业禁止不是无限制使用的,它有以下几个适用条件:

一、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者必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研发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中的一类。因为以上人员掌握了企业最核心的技术和机密,如果不约束一个限制,那么后果肯定不堪设想。

二、竞业禁止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三、如果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在竞业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经济补偿可以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支付标准可以参考该劳动者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同时不得低于社平工资)以月为单位支付。

针对你的情况:

首先,就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辞退或者劳动合同无效而言,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来限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情况明显不在此列。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通过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

其次,评析一下你的日常工作中,是否有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果接触不到,是可以拒绝签订的。但是如果一旦签订了该协议,就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是违约,应该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赔偿后仍然需要遵守该协议。但是,若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该竞业禁止协议,不再受此条的约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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