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劍:據出土文獻説“懸諸日月而不刊”及相關問題
載《嶺南學報》2018年第2期第57-94頁,引用請參照原文
據出土文獻説“懸諸日月而不刊”及相關問題*①
陳 劍
【摘 要】今日尚常用之成語“懸諸日月而不刊”,一般解釋作“和日月一同懸掛在天空,永不磨滅”之類。此語出自西漢末揚雄《答劉歆書》,可追溯到《管子·白心》“縣乎日月無已也”。“縣(懸)”如字解非其原意。從秦漢出土文獻的字形、用字習慣和有關辭例來看,“縣”原本應解作緜延之“緜(綿)”。“緜”字本自“縣”字分化而來,兩字在漢代曾長期共用某些字形而未徹底分化開;東漢碑刻中有“緜之日月,與金石存”(婁壽碑),“功綿日月,名勒管弦”(帝堯碑)等辭例,與“縣(緜)諸日月”可相印證。古書校勘中的“縣”“緜(綿)”糾葛問題,王念孫多已指出;今據本文的分析,還可進一步揭示出更多先秦古書和漢代簡帛中一些應讀爲“緜”的“縣”字,糾正舊説之誤。
【關鍵詞】懸諸日月而不刊 緜諸/之日月而不刊 縣/懸緜/綿 出土文獻
一、從一種誤解説起
“懸諸日月而不刊”是一個常用成語,其理解和用法似乎不存在問題。現所見各種工具書的解釋大同小異,此舉説解較爲詳細的《引用語大辭典》爲例:
【懸諸日月而不刊】懸:高掛在空中。諸:“之於”的合音。不刊:古代文字書於竹簡,有誤即削除,謂之刊,不刊謂不容改動,引申爲不可磨滅。和日月一同懸掛在天空,永不磨滅。|讚美文章或言論有不朽價值。語出漢·揚雄《答劉歆書》:……
魯迅的《名人和名言》一文中(收入《且介亭雜文二集》),有自謂其説“蓋亦'懸諸日月而不刊’之論也”一句。《魯迅全集》注釋説:
“懸諸日月而不刊” 語出漢代揚雄《答劉歆書》(引者按:今見附於《方言》卷末)。揚雄在這封信裏,引用張伯松贊美他的《方言》稿本的話:“是懸諸日月不刊之書也。”刊,這裏是掉下的意思。
這是很可怪的。古今漢語中,“刊”字從無“掉下”之義。按説《魯迅全集》注釋的水平還是相當高的,怎麽會有如此奇怪的講法?此中必有其不得不如此曲解的原因在。仔細推敲,問題大概出在“懸諸日月”跟“不刊”二者之間的邏輯關係上。如按“刊”即“刊削”之“刊”的一般理解,則“懸諸日月”跟“不刊”之間,完全没有任何必然聯繫。再如《新華成語大詞典》的解釋:
【懸諸日月】xuanzhuriyue諸:“之於”的合音。指文章典籍如同日月一樣永恒,不可更改。漢·揚雄……
按“刊”之“更改”義,是不能用於“日月”的,即不能説“日月不刊”。同樣,前舉《引用語大辭典》所謂“不刊謂不容改動,引申爲不可磨滅”,顯然也是不得不將“刊”字之義改爲“磨滅”,以求能合用於“日月”。可見,將文章書籍之“不刊”跟“日月”之“永恒不變”二者相提並論,是總覺有“擬於不倫”之感的。故《魯迅全集》注釋之“非常可怪”,亦可謂事出有因。
揚雄《答劉歆書》此句,或標點作“是懸諸日月,不刊之書也”。大概有人會覺得,如果按照這樣的處理,則可以理解爲“(《方言》一書)是懸諸日月之書,是不刊之書”。且不説如此斷讀理解本就有不合理之處,退一步講,一般人要極力誇讚一本書,謂其“可懸於日月”、“可與日月俱懸”(此類説法後世多見,見後文所舉)即“與日月争光/争輝/齊輝”之類,還是可以的,不如此立説卻從主動的角度講“這是把它跟日月懸掛在一起之書”,亦覺突兀而不自然。
我認爲,“懸”如字解非其原意。從秦漢出土文獻的有關字形、用字習慣和辭例等結合起來看,“懸”字本應解作緜延之“緜(綿)”。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衆所周知,“懸”字晚出(不見於《説文》),現各種工具書所收録者最早見於東漢末年的“魏上尊號奏”碑,其字在更早的時代應本作“縣”。現所見先秦兩漢古書中的“懸”字,皆應係由後人改“縣”字而來。《古文苑》(《四部叢刊》本)卷一〇所載揚雄《答劉歆書》,“懸”字正作“縣”。東漢末應劭《風俗通義序》曾引此語,謂“張竦(按即張伯松)以爲'懸諸日月不刊之書’”,《太平御覽》卷六〇二所引《風俗通義序》之文亦作“縣”。
“縣”“緜”兩字在傳世古書中多有糾葛,詳後文所舉。下面先多花一點篇幅,將“緜(綿)”跟“縣”的文字學關係盡量討論清楚。
二、“縣”與“緜(綿)”在文字學上的關係補論
(一)
《説文·系部》:“緜聯微也。从系从帛(小徐本作“從系帛”)。”説文學家大多斷作“緜,聯微也”,另有“緜聯,微也”(即所謂“連篆讀”,如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錢坫《説文解字斠詮》等)、“緜,聯、微也”(王筠《説文句讀》)兩種讀法。按當以最後一種爲是。“聯(或“連”)”與“微小”,皆係“緜”之常見義。
古文字中,“縣”字在西周金文就已出現。而“緜”或“綿”字,在現有古文字資料中尚無可靠之例。秦文字中,有迹象表明,應該如下文所論漢代文字一樣,也是以“縣”字表“緜”的。有關情況,附於本節末討論。
出土漢代文字資料中,“緜”字往往並不从“帛”作。對此前人也很早就已經注意到了,如下舉兩形及相關討論。
《漢石經集存》23《詩經·王風·葛藟》“緜緜葛藟”之“緜”字。
“廣漢緜竹令王君神道闕”之“緜”字。(宋婁機《漢隸字源》下平聲“僊”韻;參宋劉球《隸韻》3.8
)
馬衡先生曾説上舉石經字云:“'緜’字下從'木’,與《隸釋》所録緜竹令王君闕'
’字同,漢時俗書也。”所謂左下从“木”之形,實與當時“縣”字寫法近同。從後文所詳論者可以看到,此亦並非簡單的所謂“漢時俗書”問題(所謂“俗書”,係就被奉爲“正體”的《説文》篆形而言)。宋洪适《隸釋》13.7“緜竹令王君神道”條下謂:“'緜’字作'曰下木’,略與'縣’字相混,故趙氏誤作'廣漢縣令’,而謂其借'苓’爲'令’也(按指趙明誠《金石録》,誤“竹令”二字爲“苓”一字、讀爲“令”)。”另外,“綿竹令王君神道闕”“緜”字右半之“系”形簡作“糸”形,同類變化在漢代“縣”字寫法中極爲常見(後所舉字形即多有其例),後文在討論有關字形關係時,對此點差别即忽略不計。
在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秦漢簡帛文字資料大批出土後,趙平安先生始指出,“緜”本即由“縣”字分化而來,是一個“假借改造字”。他根據睡虎地秦簡和馬王堆帛書“緜”與“
(縣)”的字形,指出“緜本不从帛”,又謂:
拿簡帛文字的
和
對照就會發現它們僅一横之差,寫法驚人地相似。
和
都是元部字,我們認爲緜原本是
的借字,在很長一段時期内(漢印裏緜尚作
),
是通過減少一横劃來與
區别的。大約從漢代開始,出現了从帛从系的緜,是在
的基礎上,根據它所表達的意義“絲緜”進一步改造的結果。因此,緜在借字的基礎上曾經經歷了兩度改造。
趙説較簡單,且有可以補正之處。據我所知,此説的主要意思在部分古文字學者中已獲公認,但也還有不少相關研究者,或是不知此説,或是並不相信。故仍有必要對此加以補充論證。
(二)
1.
西漢早中期簡帛文字中,確定用爲“
”之字多作“
”或“
”類形(此時隸書文字中“日”旁與“白”旁往往難以區分,或者説並無嚴格的界限)。如下舉諸例。
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103行
帛書《老子》乙本48/222下
北大漢簡《老子》簡138
馬王堆帛書《相馬經》20下
帛書《老子》之字,《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以下簡稱“《馬集》”)釋文皆作
即先認其字爲“縣”字異體,再讀爲“緜”,而不逕釋爲“緜”字,甚是。末一例所在前後文句《馬集》釋爲:“玉中又(有)瑕,縣=(懸懸)如絲,連如纑。”于淼和蘇建洲先生都已指出,其字當改釋爲“緜”。但此形確與同篇中用爲“縣(懸)”者(見後所舉)或同形。依《馬集》的體例,可作
上舉帛書《老子》甲本103行之“緜”字,《馬集》注釋引趙平安先生説後,“今按”謂:
郭永秉指出,帛書《刑德》乙篇“縣”所从的“目”已有簡爲“日”的(陳松長等2001:373),故“
”也可能本是利用“縣”的異體作“緜”的假借字的。
此説有理。秦漢隸書偏旁中“目”形與“日”形交替互作之例頗爲多見,
”形本即“
(
)”字異寫是很正常的。從下文所舉也有不少“緜”(地名用字或緜絮之“
”)就完全寫作
(
)”形來看,應該並非一開始就僅利用“縣”的異體“
”作“緜”之假借字,而應是在皆假借“縣”字諸形之後,再有意識地利用其異體作分工以分化。不過,現所見出土文獻中的“緜緜”之“緜”即“微小”等義者,皆已作
”形,其時代亦甚早,應該説確實在這個“異體分工”的過程中走在最前列。
2.
在秦漢出土文字資料中,用爲“
”(包括郡縣之“
”與懸掛義之“縣”)者甚多,絶大多數寫作“
”形;也有不少寫作
”形左上角少一横之
/
”形的。
郡縣之“縣”字作“
/
”類形之例如: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0822/1928(即《嶽麓書院藏秦簡(伍)》
312/1928)“輸縣鹽”之“縣”字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013/1029、014/1028、309/1765、310/1766“(輸)巴縣鹽”之“縣”字)
馬王堆帛書《刑德乙》96下“參前,
(魏)氏朱縣也”之“縣”字(對比《刑德》甲本57同句“縣”字
《肩水金關漢簡(壹)》73EJT2:29A“縣邑”之“縣”字
《肩水金關漢簡(壹)》73EJT3:53“縣官事”之“縣”字
、
《肩水金關漢簡(貳)》73EJT24:266A“縣邑”之“縣”字
《居延新簡》EPT59.163“縣官”之“縣”字
《居延漢簡(貳)》140.1A“縣邑”之“縣”字
《居延新簡》EPT68.34“縣里”之“縣”字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57號“給事縣署”、第95號“所縣部”、第8號“給事縣”之“縣”字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58號“下到縣”之“縣”字
東牌樓簡牘的年代絶大多數爲東漢靈帝時期(所見年號只有建寧、熹平、光和、中平四個,皆屬靈帝),時代最晚,與熹平石經年代大致相當。上舉用爲“縣”者,亦正與前舉石經用爲“緜”者字形屬同一類。
“縣(懸)”字作“
/
”類形之例如:
馬王堆帛書《相馬經》68上“山之陽,有縣(懸)岡”之“縣”字(此形與前舉同篇用爲“緜”者形同;對比同篇同一句17上“山之陽,有縣(懸)岡”之“縣”字
馬王堆帛書《養生方》77行“而係縣(懸)竿”之“縣”字
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120行“即縣(懸)陰燥所”之“縣”字
《五十二病方》129行“縣(懸)之陰燥所”之“縣”字(對比同篇中作一般形的“縣(懸)”字如276行“而到(倒)縣(懸)其人
敦煌懸泉漢簡Ⅱ90DXT0114:293“縣(懸)泉”之“縣”字
《肩水金關漢簡(叁)》73EJT30:31“縣(懸)索”之“縣”字
《居延漢簡(壹)》52.20“縣(懸)索”之“縣”字②
《居延新簡》EPT57:108B“縣(懸)索”之“縣”字(對比同版“縣(懸)索”之“縣”字
)
《居延新簡》EPT59:6“縣(懸)索”之“縣”字
《肩水金關漢簡(壹)》73EJT10:135“縣(懸)索關”之“縣”字
、
《肩水金關漢簡(貳)》73EJT24:160B“縣(懸)索關”之“縣”字
、
《肩水金關漢簡(叁)》73EJT31:54A“縣(懸)索關”之“縣”字
《居延新簡》EPF16:6“縣(懸)索關”之“縣”字
、
《居延新簡》EPF16:7“縣(懸)索關”之“縣”字
以上不厭其煩地詳細羅列有關材料,是想通過如此豐富的證據,來充分説明這並非偶然的個别書寫訛誤現象。
作“
”類形的“縣”字,一直沿用到很晚。如南北朝時期官印中“縣”字或作
等,顯然即據此類字形而作篆。一直到敦煌寫卷中,還有作
類形者。不過再往後這些時代,“縣”“緜”兩字應已徹底分化開,“
”類形跟“緜”字在文字學上應已無糾葛。這些字形雖亦有其特别之處,但跟我們在這裏要强調的重點,即西漢時代到至少東漢末,“
”類形既可表“縣”又可表“
”,關係已經不大。
3.
用爲“緜”者,亦或作“
(縣)”形。先來看地名用字之“緜”。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459縣名“縣(緜)諸”之“緜”字
同上簡465縣道名“縣(緜)虒道”之“緜”字(參
西安未央區“相家巷南地”出土秦式封泥“
(緜)諸丞印”之“緜”字)
張家山漢簡兩形原整理者釋文皆用尖括號注“緜”字,即看作誤字,不必。此外,《新出封泥彙編》所收數枚傳出西安六村堡的秦封泥“緜者略部”(1685—1690號),其首字大多殘甚,有一枚較完整者作
(1689號),仍可看出其字左下是作“木”形的,全字仍應是“縣”,“縣者”亦即“緜諸”。
四川德陽市旌陽區黄許鎮漢晉綿竹城遺址等所出“緜竹城”文字磚,其首字作如下兩類寫法:
《四川文物》2008年第3期第25頁圖八:1
同上第27頁圖十三:1
同上圖版叁:1
同上圖版叁:3
《四川畫像磚藝術》第51頁
德陽市袁家鄉雙江村出土
《四川文物》2008年第3期第27頁圖十三:2
同上圖十三:3
同上圖版叁:4
很顯然,第一類仍爲“縣”字形,第二類則已作一般的“緜”形。
再來看人名中的“緜”字:
《虚無有齋摹輯漢印》2417“王
(緜)諸印”之“緜”字
“張
(緜)諸印”之“緜”字
作人名的“緜諸”,應係取義於地名。取固有地名爲人名之例於六國秦漢私印中多見,研究者已多有指出。此外,有一方玉印,印文僅“
(
)諸”兩字(《古玉印精萃》33.6、《十鐘山房印舉》6.6、15b.47、《古玉印集存》138、《天津市藝術博物館藏古璽印選》83.1等),疑亦爲以地名“緜諸”爲名而未著其姓氏者。此印各著録書釋文即“緜諸”與“縣諸”錯出。同時,漢印又有以“
(縣)諸”爲名的,顯然即應讀爲“緜諸”:
《漢銅印叢》第39頁(又見《柿葉齋兩漢印萃》第99頁、《漢印文字徵》9.3“縣”字下)“
縣(緜)諸印”
再來看“緜絮”之“緜”。出土漢代文字中,“緜絮”之“緜”既有寫作
”形的,也有尚完全作“縣”形的。前者如下舉數例:
長沙望城坡西漢漁陽墓木楬C:34-2“炊緜絮”之“
(緜)”字
《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未刊漢文簡牘》1816A、1816B“帛若干匹
(
)若干斤””之“
(緜)”字(同版共 5形,皆同,餘略)
居延新簡中,多次出現用爲“緜”的“縣”字:
EPT6.81“第十八
(燧)長田惲 九月禄縣絮二斤十二兩。”
EPT56.17“第五
(燧)卒馬赦貰賣莞
袍、縣絮裝、直千二百五十第六
(燧)長王常利所,今比平予赦錢六百。”
EPT56:208“貰賣雒皁(皂)復(複)袍縣絮壯(裝)一領直若干千,觻得
東西南北入任者某縣
某里王丙舍在某里。”
EPT4:26“吞遠
(燧)長焦弘九月禄縣【絮】
”
EPT56.113“戍卒魏郡貝丘某里王甲貰賣雒皁(皂)復(複)袍縣絮緒〔《居延新簡集釋》:“緒,絲頭。漢集贛《易林·豫之同人》'飢蠶作室,昏多亂纏,緒不可得。’”按:“緒”當讀爲“褚”,以緜裝衣曰“褚”。又居延新簡 E.P.T59:342:“緒絮一斤亖(四)兩,未入。”E.P.T59:76:“堵絮二斤二(斤,斤)百五十,直三百。”疑“緒絮”、“堵絮”亦皆應讀爲“褚絮”。〕一領直若干千居延某里王乙,居延某里王丙舍在某辟。·它衣財。”(可對比EPT51:202“謂縣”之“縣”字
。)
最末一形及舉以對比者是“
”類字形,跟前舉《居延新簡》EPF16:6、EPF16:7“縣索關”之“縣”字、《肩水金關漢簡(貳)》73EJT24:266A“縣邑”之“縣”字諸形,皆甚爲相近。其餘諸形,則皆爲“
(縣)”類字形。它們都跟“絮”連用(EPT4:26“絮”字雖已殘失但據文例可定),伊强先生已經指出皆應釋讀爲“緜”,顯然是非常正確的。但他認爲,“居延新簡裏原釋作'縣’的字,當是'緜’字,衹不過有些字形訛成了'縣’”;他已經舉出了本文後文要詳細談到的關鍵證據婁壽碑、帝堯碑中之“緜”字字形及其辭例,卻反過來謂“懷疑乃是'縣’字之訛。因爲在古文獻裏,常見'縣(懸)日月’及'縣(懸)×日月’之類的説法”云云,跟我們的看法大爲不同。在有些辭例中“縣”、“緜”何者爲正的看法上,可以説跟我正好相反。
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妄稽》篇簡8,描述妄稽狀貌之醜惡,謂“足若縣橿,脛若談(剡)株”云云。“縣”字之形與同篇用爲“懸”的“縣”字全同,如下所舉:
簡8
簡 56“紛(編)
(髮)縣(懸)之”、簡 57“縣(懸)纍(縲)紡之”之“縣”字
“縣橿”原整理者讀爲“懸薑”,無説。按以“橿”爲“薑”是秦漢人筆下相當固定的用字習慣,見於《里耶秦簡(壹)》(8-1221)、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306、《養生方》45、51)、《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未刊漢文簡牘》(2703、3171)等,此“橿(薑)”字之讀法没有問題。但“懸薑”講不通,疑亦應讀爲“緜薑”。“緜薑”即“乾薑”别稱,見於《本草綱目》。略檢現所存傳世古醫書,似最早見於南宋人所刊者如《小兒衛生總微論方》、《類編朱氏集驗醫方》。但從一般情理來講,絲緜、緜絮的特徵是容易皺皺巴巴而不平滑,以此特徵將“乾薑”命名爲“緜薑”很容易理解;“乾薑”很早就有此别名,僅是見於載記較晚而已,這也是完全可能的。簡文以乾枯而皺皺巴巴的生薑狀妄稽腳板之醜陋(腳趾如生薑之分叉般歪七扭八),亦覺頗爲形象。
此外,有關資料尚未完全發表的近年新出成都天回鎮老官山漢墓醫簡(時代在西漢早期,景、武年間),據整理者公佈的部分釋文,屬於《六十病方》篇的簡127云:“九 治風聾。屑細辛、畺(薑)、圭(桂)、蜀
(椒)、土瓜,並蕉莢等,并合撓取一刀圭,以縣絮薄裹,以竄”,“縣絮”顯然也應讀爲“緜絮”。
前舉居延新簡諸例,有“魏郡貝丘”的EPT56.113,據學者的有關研究,其年代應在天漢元年(前100年)至永光五年(前39年)之間;EPT6.81則確定屬新莽時期,可見在揚雄的時代,本係“縣”字之一般形的“
”形,仍可表示“緜”。因此,在揚雄或是當時傳抄之人的筆下,“縣諸日月而不刊”之“縣”字,完全可能本就是表“緜”的。
4.
另一方面,漢代文字中亦已出現確定的“綿”字,如以下諸形。
湖北雲夢睡虎地77號西漢墓所出竹簡《市販律》“絲綿”之“綿”字
江蘇揚州儀徵縣胥浦鄉101號漢墓所出記衣物木牘(或稱“衣物疏”)“綿被一領,綺被一領”之“綿”字
山東日照海曲M130所出遣策木牘(或稱“衣物疏”)“絳繡被,白緣。/綿被,絳緣”之“綿”字
山東青島土山屯M157所出《堂邑令劉君衣物名》木牘“綿被一”之“綿”字。
東漢末伯興妻殘碑(熹平三年五月,公元174年)“是以綿駒在高唐而齊右善謌(歌)”之“綿”字。
《漢印文字徵》十二·21“程綿”之“綿”字。
“綿”字不見於《説文》,後世字典韻書多收爲“緜”字或體,且最終較“緜”更爲通行。上舉諸形,睡虎地77號西漢墓時代最早,墓主人約在文帝後元七年(前157年)去世。胥浦101號漢墓時代在西漢末期(該墓所出簡牘有“元始五年”即公元5年紀年),海曲M130(以及M129),發掘者據墓葬結構和隨葬品組合方式,推斷其時代屬於西漢中晚期到東漢前期。土山屯M157,發掘者推測其時代爲西漢晚期、公元前後。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形其右下所从尚非標準的“巾”旁,其右上亦非典型的“白”,全字仍是中間過渡形態,跟另幾形从“帛”者不同,應係更爲原始之形。它跟“
”形的聯繫尚較爲明顯,可以看作“
”形的變體。一方面,可能是受當時从“糸”諸字“糸”旁通常寫在左半的習慣的影響;另一方面,可能也跟“
(縣)”字的同類變化有關。漢隸“縣”字也有“糸”形變到左面的,如《隸續》5.25王稚子右闕“河内縣令”之“縣”字
(王稚子係東漢和帝時人,卒於元興元年即105年)。當然,完全从“帛”作的“綿”形,也可能就是在一般的从“系”之“緜”(如《隸辨》2.6沈子琚碑“緜竹縣南”之“緜”字
)變爲从“糸”者(如下舉“緜”字篆形)的基礎上,又左右偏旁互换(同樣基於上述从“糸”諸字“糸”旁通常寫在左半的習慣的影響)而來的。由於出土漢代人筆下“綿”字的資料尚太少,到底事實如何,似一時尚難以論定。
另外,漢代篆書的“緜”字(前舉例中已看到部分),其形或如下所舉:
《封泥彙編》104.3“緜竹丞印”之“緜”字
《兩漢官印匯考》763“緜竹長印”之“緜”字
《古封泥集成》816“緜竹長印”之“緜”字(817略同)
嵩山少室石闕銘之“緜”字〔民國藝苑真賞社印本(據言爲宋元拓本)作
;可對比同銘“陽城縣”之“縣”字
〕
重慶忠縣鄧家沱石闕“緜竹”之“緜”字
前三形作“
”或“
”,仍然保留著跟“
(
)”形的聯繫。末兩形則已與《説文》所謂“从系从帛”之“緜”字篆形相合。這些字形,應皆非秦代小篆系統中真實存在過者,而當係由同時之隸書形“翻譯”而來,即所謂“以隸作篆”。
5.
秦文字中尚未看到“
”字。但從下述一例以及前舉秦封泥“縣(緜)者(諸)略部”推斷,當時應該也是用“
(縣)”字表“
”的。北京大學藏秦牘《泰原有死者》:
死人所貴:黄=圈=(黄圈黄圈—黄卷,黄卷)以當金;黍粟,以當錢;白菅,以當䌛(
)。
研究者多已指出,甘肅天水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或題名爲《丹》篇)有“死人以白茅爲富,其鬼賤(?)於它而富”句,可與此文對讀。“䌛”字原發表者李零先生讀爲“紬(綢)”,研究者多以“繇役”之“繇”字解之。顯然皆有不合。故或又不得不再輾轉説爲“僱人代服徭役的費用”,以與此“泛稱貨幣、財富”之語境相聯繫扣合。
按“䌛”當爲“縣(緜)”字之誤。兩字形近,發生誤抄的可能性是相當大的。以“白菅”充死人之“緜”,顯然是基於二者形貌的相似。《淮南子·説林》:“蔐苗類絮而不可以爲絮,黂不類布而可以爲布。”可略爲旁證。“緜”與“(黄)金”、“錢”並列,死人以“白茅”所充之“緜”爲財富,則有如下材料可證。漢代西北簡牘中,用布帛、緜絮等充戍卒之每月俸禄的記載多見。前舉居延新簡EPT6.81、EPT4:26,就是兩個例子。又如,《敦煌漢簡》1408:“李廣利:六月盡七月奉(俸),絮七斤八兩十八銖;八月盡九月奉(俸),絮六斤十五兩七銖。凡十四斤八兩一銖。”所謂“精曰緜,麤曰絮”,二者散言則不别,還可連稱爲“緜絮”。近來山東鄒城邾國故城遺址新發現的新莽時期度量衡銅器(網絡報導多見),有一件所謂“貨版”,其正面陰刻7字篆書銘文,分别爲“黄金”、“銅泉”、“絮”、“布”、“帛”。凡此均可見“緜”“絮”與“貨幣、財富”的關係。
6.
傳抄古文中,《汗簡·系部》“緜”字引《王存乂切韻》作
,《古文四聲韻》下平聲仙韻“緜”字下引《王存乂切韻》同。鄭珍已經指出“更篆,从籀文系,从本書帛”。按《汗簡·帛部》“帛”字作
;“白”形古文中多出一筆,亦見《説文》、三體石經等“白”字古文。此顯係後人用傳抄古文偏旁拼湊、回翻而臆造出的不可靠之形,真正的六國文字中不可能存在過。同樣,《汗簡·系部》“緜”字下還引《古老子》作
,顯然就更不可信了。前文已經辨明,“綿”形的出現還在漢代“
(緜)”類形之後。
戰國楚文字中亦有舊所謂“綿”字,於信陽楚簡遣策中四見,皆作
(簡2-05;餘從略)類形。其辭例爲,2-05(釋文用寬式)“竹器:十簠,屯赤綿之巾”,2-08“□人之器:一繅席,騂綿之純”,2-09“一齒篦,□□錦之篦囊,縉綿之裏”,2-019“茵、席,皆緅襡,綿裏,
□之繸”。研究者皆以綿絮之“綿”字作解,或進一步將2-08的所謂“綿”字讀爲“縵”。似只有郭若愚先生曾略謂“綿,帛之重文”,按信陽簡遣策“帛裏”數見,此説從文字學和辭例兩方面看都是頗有道理的。至於用字習慣問題,也關係不大。同類之例如,楚簡遣策既已多見“
”用爲“巾”字,又或用“
”字爲“巾”(如仰天湖簡13、19,包山楚墓竹簡259、簽牌2:43-2)。
楚文字中還兩見“絈”字。包山楚墓簽牌2:443-1“雨絈衣”;包山楚簡遣策 259、263:“一縞席,□
【259】裏,
蕪之純。一秦縞之絈裏,王錦之純。(下略)【263】。”劉國勝先生認爲,“一秦縞之絈裏”難以講通,可能是漏寫了“席”字或承上文“一縞席”而省“席”字;此文“實際大概是記'一秦縞之席,絈裏,王錦之純’”,其説可從。白於藍先生認爲“絈”“應即《説文》'帛’字”。
從字形與辭例(皆有修飾“裏”之辭例)兩方面結合起來推斷,頗疑楚簡“綿”形即“絈”字之繁體。其間關係,猶如石鼓文《汧沔》之“
”字即“鮊”字繁體,“
”字即“
”字繁體。無論如何,楚簡“綿”形當與後世“緜(綿)”字無關。此外,《中國璽印集粹》卷一“戰國私鉨”部分第17號,原目録中兩字皆作缺文號未釋,魏宜輝先生所作釋文(未刊稿)下字作“綿(帛)”(原形作
),即認其字爲“帛”之繁體而不以爲“緜”,甚是。
由此而來的問題是,傳世先秦典籍中頗爲多見的“緜(綿)”字,在六國古文、更早的古文字中,是否也是用“縣”字表示的?還是假借别的字?恐怕只能等待更多資料來説明⑥。
7.
總結以上所論,我們可以將在現有材料下對“縣”和“緜(綿)”的文字學關係的認識表述爲:“緜”字先秦文字應本無之,係自先秦古文字的“縣”字分化而來。“緜”起初假借“
”爲之,曾長期共用某些字形。後來利用異體分化,逐漸比較固定地以“
/
”表“緜”;又“變形意化”將左半之形改造作形近的“帛”以充當“緜”的意符;再進一步變化,又作“綿”形。至於“縣”、“緜”兩字所用字形徹底分化開的時代,目前似尚無可靠證據斷定。從前舉熹平石經“緜”字尚作“
/
”類形,跟差不多同時代的東牌樓簡牘“縣”字某些字形相同這一點來看,推測至少應在東漢以後。
三、“縣”“緜”兩字在較早古書中的糾葛
(一)
王念孫曾指出多個先秦和西漢早期古書中“縣”字當爲“緜”之例,但他僅簡單地將其説爲兩字隸書字形相近而誤,尚嫌不够全面準確。其所論較詳者見《讀書雜志》卷九之一《淮南子·原道》“旋縣、縣矣”條:
“旋
而不可究,纖微而不可勤”,高注曰:“
,猶小也;勤,猶盡也。”念孫案:諸書無訓“縣”爲“小”者,“
”當爲“緜”,字之誤也(隸書“
”字或作“
”,“緜”字或作“
”,二形相似,故“緜”誤爲“
”。漢《緜竹令王君神道》“緜”字作“
”,是其證也。《荀子·彊國篇》“令〔引者按:此字當作“今”〕巨楚緜吾前”,《史記·孝文紀》“歷日緜長”,今本“緜”字並誤作“
”)。《逸周書·和寤篇》曰“緜緜不絶,蔓蔓若何”,《説文》“緜聯,微也”,《廣雅》“緜,小也”,故高注亦訓爲小。“旋”亦小也。《方言》“
,短也”,郭璞曰:“便旋,庳小貌。”“
”與“旋”同。此言道至微眇,宜若易窮,而實則廣大不可究也。此言“旋緜”,下言“纖微”,其義一也。又《主術篇》“鞅鞈鐵鎧,瞋目
(古腕字),其於以御兵刃
矣。券契束帛,刑罰斧鉞,其於以解難薄矣”,高注曰:“
,遠也。比於德不及之遠。”案:“
”亦當爲“緜”。“緜”,薄也。此言“
”,下言“薄”,其義一也。《漢書·嚴助傳》“越人緜力薄材”,孟康曰:“緜,薄也。”言德之所禦,折衝千里,若鞅鞈鐵鎧、瞋目㧖
,其於以禦兵刃,則薄矣。高訓“
”爲“遠”,而曰“比於德不及之遠”,殆失之迂。
此外,《讀書雜志》卷三之一《史記·孝文本紀》“歷日縣長”條(影印本第82頁;點校本第1册第207—208頁)説“縣”“當爲緜,字之誤也”(上引文已略提及;見後詳引),卷九之八《淮南子·本經》“縣聯”條(影印本第828頁;點校本第4册第2129—2130頁)指出“縣聯”應作“緜聯”(文略;其末謂“《太平御覽·人事部一百三十四》引此,正作'緜聯’”),卷二之二《戰國策·楚策四》“褘布與縣”等條(影印本第53頁;點校本第1册第134—135頁)謂“褘布與縣”本應作“襍布與錦”,“'錦’譌爲'綿’,轉寫爲'緜’,又譌爲'
’耳”,亦皆可參。
(二)
下面來看更多的傳世先秦古書中保留的用爲“緜”之“縣”字。
管子曰:歲藏一,十年而十也。歲藏二,五年而十也。穀十而守五,綈素滿之,五在上。故視歲而藏,縣時積歲,國有十年之蓄。(《管子·事語》)
積微:月不勝日,時不勝月,歲不勝時。凡人好敖慢小事,大事至,然後興之務之,如是,則常不勝夫敦比於小事者矣。是何也?則小事之至也數,其縣日也博,其爲積也大;大事之至也希,其縣日也淺,其爲積也小。……(《荀子·彊國》)
今使塗之人伏(服)術爲學,專心一志,思索孰(熟)察,加日縣久,積善而不息,則通於神明、參於天地矣。故聖人者,人之所積而致矣。(《荀子·性惡》)
以上諸例,“縣”字皆與表時間或與時間有關之詞“時”、“日”或“久”連用。注釋者皆以“懸”字解之,實難講通。我認爲,它們皆應讀爲“緜(綿)”。
古書中“緜(綿)”字可用於空間上的“綿延”,且可帶賓語。如《穀梁傳·成公十四年》:“長轂五百乘,緜地千里。”范甯注:“緜,猶彌漫。”《原本玉篇·糸部》“緜”字下引劉兆曰:“綿猶經歷也。”又《穀梁傳·成公二年》“壹戰緜地五百里”,《文選》卷四左太沖(思)《蜀都賦》“於東則左緜巴中”,呂向注:“緜,歷也。”亦皆其例。
更多的例子,則是用於時間上的“綿延”,且亦多接與時間有關之詞作賓語。如“綿壽”、“綿載”、“緜世”、“緜代”等詞。《水經注·獲水》:“彭祖長年八百,綿壽永世,於此有冢,蓋亦元極之化矣。”《水經注·淄水》:“余生長東齊,極遊其下,於中闊絶,乃(仍)積綿載。後因王事,復出海岱。”北魏“故䮾驤將軍洛州刺史涇陽縣開國子李使君墓誌”有“處煩綿載”語;《文選》卷五七顔延年《陶徵士誄》:“而緜世浸遠,光靈不屬,至使菁華隱没,芳流歇絶,不其惜乎!”劉良注:“緜,歷也。”《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北魏》“魏故假節龍驤將軍晉州刺史元君墓誌銘”:“緜世章黼,蔚乎有聞。”《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北魏》“高道悦墓誌”:“遥源昭晰,綿葉(世)貞明。”後世還多見“緜代”一詞,《漢語大詞典》釋爲“猶言世世代代”。《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北魏》“岐州刺史趙郡王故妃馮墓誌銘”:“列古流聲,丹青垂咏。仍葉重華,綿今不朽。”“緜今”即“緜延於今”。
用此類“(時間上的)緜延”義去理解前舉諸例,皆非常切合。
《荀子·彊國》楊倞注:“博,謂所縣繫時日多也。”“時日既淺,則所積亦少也。”此“日”字應係籠統地泛指“時間”。楊柳橋謂:“《説文》:'縣,繫也。’陸德明《周易》釋文:'繫,續也。’縣日,謂延續時日也。”按其體會文意、解釋“縣”字之意頗爲準確,但其立論根據則非。“縣”字無從有“續”意,輾轉爲訓不可取。所謂“延續時日”,正係“緜日”即“緜延時日”。梁啓雄綜合《荀子》“博”、“淺”對文用例,謂其“頗似以'博淺’爲'多少’的代詞”,其説係承楊倞注所謂“多”、“少”而來。按“博淺”實應就範圍的“大小”、程度的“深淺”而言,與數目的“多少”不能等同。由此亦正可看出,解爲“緜延”與“博”、“淺”義更合,彼此要扣合得緊密得多。
《管子·事語》“縣時積歲”例,注釋者或謂“(縣)與懸同,繫也,有累積之義”;或謂“'縣’,遠也。'縣時’即累時”;或謂“(縣時)猶曠日也。縣而積之,則國有十年之蓄矣”;或謂“縣通懸,有久遠之意。此句意爲,通過長時期的積蓄”;諸説對文意的理解大致可從,但對“縣(懸)”字的解釋卻有種種不合之處。如所謂“縣”之“遠”、“久遠”義,此義用於時間者,重在“懸隔”,如《潛夫論·思賢》:“是故雖相去百世,縣年一紀,限隔九州,殊俗千里,然其亡徵敗迹,若重規襲矩,稽節合符。”所謂“猶曠日”,大概係據“懸”之“空”義立論,但“曠日”之意重在“空廢”時日,《漢書·賈山傳》:“(秦)爲阿房之殿……使吏徒數十萬人,曠日十年。”顔師古注:“曠,空也,廢也。言爲重役,空廢時日,積年歲也。”也跟此處文意不合。改讀爲“緜”,謂“緜延時日”,則不存在任何問題。前引《水經注·淄水》“乃(仍)積綿載”語,“積”與“綿”亦連文見於同句,可略爲旁證。
《荀子·性惡》“加日縣久”例,注釋者或謂“縣同懸,久謂持久,懸,指以爲期”,按“懸”字並無此義。或釋“縣”爲“遠”,或謂“縣久,猶久遠也”。按以訓“遠”之“懸”施於此,則“懸久”本應係“(兩事之間)懸隔之時間久”之類義,或某事“空懸而持久”之類義,其意重在懸空、“懸而不決”,亦皆與此不合。
“加日縣(緜)久”的説法,可與“歷日縣(緜)長”相聯繫印證。《史記·孝文本紀》:“春,上曰:朕獲執犧牲珪幣以事上帝宗廟,十四年於今,歷日縣長,以不敏不明而久撫臨天下,朕甚自愧。”《讀書雜志》卷三之一《史記·孝文本紀》“歷日
長”條(影印本第82頁;點校本第一册第207—208頁):
念孫案:“
”當爲“緜”,字之誤也。……《漢書》作“歷日彌長”,“彌”亦“緜”也,故文十四年《穀梁傳》“緜地千里”,范甯注曰“緜,猶彌漫”也(引者按:《史記·蘇秦列傳》“彌地數千里”,亦可對比)。《賈子·壹通篇》“彌道數千”,猶“緜道數千”也。“緜”與“彌”聲近而義同,故“緜”或作“彌”(《賈生傳》“彌融爚”,《漢書》作“偭蟂獺”。“偭”、“緜”古同聲,“彌”之通作“偭”,猶“彌”之通作“緜”也)。若“
”與“彌”,則聲遠而不可通矣。
所謂“'緜’與'彌’聲近而義同”之説甚是,故“緜”字有關用法頗可以“彌”字來相印證。“彌”之“緜延”義亦既可用於空間,也可用於時間。如《墨子·經上》:“久,彌異時也。宇,彌異所也。”要注意的是,“加日緜久”跟上舉“歷日緜長”、“歷日彌長”,還有後文所舉“歷日彌久”、“歷載彌長”等語,都分别是兩動賓結構連用的關係,“久”和“長”都是名詞性的成分,作“緜”、“彌”的賓語。對於這一點,似乎王念孫的看法尚有模糊之處。他對“彌久”的理解,從上引文中還看不很清楚。在《讀書雜志》卷四之十一《漢書》“持久”條,他一方面據或本異文指出了《漢書·嚴助傳》的“曠日持久”應本作“曠日引久”,“疑後人熟於'曠日持久’之語而輒改之也”;同時又謂(影印本第331頁;點校本第2册第837頁):
“引久”者,長久也,《過秦論》曰“曠日長久而社稷安”是也。《漢紀》作“曠日彌久”,“彌”亦“長”也(《説文》作“镾”)。
則尚不準確。“引久”、“持久”和“彌久”都應係動賓關係,而非如“長久”那樣係兩義近形容詞連用。《文選》卷一三禰正平(衡)《鸚鵡賦》:“恃隆恩於既往,庶彌久而不渝。”對比傅咸《款冬花賦》(《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文·全晉文》卷五一):“非天然之真貴,曷能彌寒暑而不渝。”可以體會“彌久”的語法關係。漢人筆下“歷載彌久”、“歷日彌久”、“歷世彌久”一類語多見,例多不必備舉。此外又試對比以下説法:
歷載彌長 《後漢紀·光武皇帝紀》
歷遠彌高 《淮南子·原道》
歷載彌年 蔡邕《王子喬碑》(《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後漢文》卷七五)
歷日曠久 《新序·雜事二》
曠日彌久 《韓非子·説難》(舊注:“彌猶經也,謂所經久遠也。”)、《史記·韓非列傳》、《戰國策·燕策三》、《鹽鐵論·相刺》等
曠日持久 《戰國策·趙策四》
曠日引久 《漢書·嚴助傳》(淮南王安上書)
曠日經年 《漢書·郊祀志下》
歷歲經年 《漢書·嚴助傳》(淮南王安上書)
貫長歷久 《成陽靈臺碑》
持久歷遠 《孔叢子·答問》
經長歷遠 鍾會《芻蕘論》(《太平御覽》卷四〇六引)
彌歷年歲 《後漢書·周舉傳》
彌歷時歲 《後漢書·桓帝紀》
緜歷歲時 尹義尚《與徐僕射書》(《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北齊文》卷八)
彌歷億萬 《史晨後碑》(“大漢延期,彌歷億萬”)
經歷歲月 《論衡·率性篇》
以上辭例對後文討論“綿日月”等也很有用,故詳細舉出。最後五例之前諸例皆爲兩動賓結構連用,後五例可以看作其變式。
沈培先生曾詳細討論殷墟甲骨文的“湄(彌)日”和金文的“釁(彌)壽”,指出它們都是動賓結構,謂“'彌’雖然有'長、久、多’等義,而且確實有作形容詞或副詞的用法,但其實都是從它原來的動詞用法演變而來的。……古書中'彌’表'滿’、'終’、'盡’義而帶名詞性成分作賓語的例子甚多”,“'彌’既有'遍、盡’的意思,也有'綿延’之義”,引上引王念孫“'緜’與'彌’聲近而義同”爲説。我們看王念孫既已指出了那麽多應本作“緜”的“縣”字之例,尤其是此“歷日縣(緜)長”,卻未言及“加日縣(緜)久”等例,我覺得,可能就跟他對“歷日緜長”、“歷日彌長”、“曠日彌久”這類語係動詞“緜”、“彌”後接賓語的用法,認識還不够清楚有關。
綜觀上文所論近十例傳世先秦和西漢早期古書中作“縣”但應表“緜”的例子(亦參後文所論《管子·白心》例),是難以將其皆看作簡單的形誤的。更可能符合事實的推斷應爲,因“縣”、“緜”兩字曾有過長期混用某些字形的階段,故這些本表“緜”之字,在兩字已經徹底分化開後,由於它們在文句中之義不如那些“緜緜”、“緜絮”之類“緜”字顯豁清晰,故在古書傳抄中仍被認作“縣”而未被正確地改爲“緜/綿”。
四、解讀“縣諸日月”的相關重要辭例
(一)
《文選》卷一五張平子(衡)《思玄賦》(又《後漢書·張衡傳》):
仰先哲之玄訓兮,雖彌高而弗違。匪仁里其焉宅兮,匪義迹其焉追?潛服膺以永靚兮,綿日月而不衰。
舊注:“綿,連也。”實即“緜延”義。班固《幽通賦》(《漢書·敘傳上》、《文選》卷一四):“靖潛處以永思兮,經日月而彌遠。”顯然與上引文最後兩句甚爲接近。此“彌遠”非“更遠”或“久遠”義,而是跟“經日月”一樣皆係動賓關係,處於對文位置的“彌”與“經”意義相近。有關辭例的對比,前文已經詳細舉出了。前文又曾講到,“緜”與“彌”兩詞音義皆近。傅咸《攝司隸上表》(《晉書·傅咸傳》):“而經彌日月,未有所得。”“彌”亦“綿”也,義爲“綿延”。所謂“綿日月而不衰”,也就是“經久不衰”之意。
“綿日月”語亦見於東漢帝堯碑(熹平四年即175年十二月;《隸釋》1.13)的“銘”部分:
(上殘)順敘,五品用訓。民不作忒,化洽百蠻。歷運遭七,乃禪舜焉。功綿日月,名勒管弦。立靈廟兮(下殘)。
“綿”字之形如下:
《漢隸字源》下平聲“僊”韻
《隸韻》3.8
其形已从“巾”作,一定只能是“綿”而已與“縣”無關。魏碑和南北朝墓誌中“綿”字作此類形者多見,如北魏元珍墓誌之
等。
東漢“嵩山少室石闕銘”(延光二年或三年,公元123或124年)亦有“緜日月而”殘辭(其上下皆已殘失)。其形已見前引,與同銘“縣”字寫法不同。
馬王堆帛書《刑德》丙篇《天地陰陽》第9行:
【陰陽】可以爲紀
(縣)日月,【□朔】晦,周(週)四時,以爲吏。
疑此“縣”字亦應讀爲“緜”,“緜延”義與後“周(週)”字意義相類。《漢書·翼奉傳》有所謂“天地設位,懸日月,布星辰”云云,結合“周(週)”字來看,帛書此文顯然與之不同。此“日月”與後“朔晦”、“四時”相對,指具體的一天/每天、一月/每月的時間長度而言。帛書文句之意應係謂“陰陽”與日月相緜延、與朔晦相□、與四時一同週而復始循環往復。“縣(緜)日月”、“週四時”即“緜於日月”、“週於四時”,亦即“與日月相緜”、“與四時相週”,詳後文所論。不過,因此處文句頗有殘失,其上文亦多殘,加上該篇内容亦較特别,其文意較難講落實,是否一定係“緜日月”,尚不如其他諸例肯定,姑附此以待後考。
(二)
對於本文主旨來講最爲關鍵重要的一例,見於東漢晚期的婁壽碑(熹平五年,公元176年)。其最末之“銘”部分云:
皇矣先生,褢(懷)惪(德)惟眀(明)。優於《春秋》,玄嚜(默)有成。知賤爲貴,與世無争。
衡門,禮義滋醇。窮下不苟,知我者天。身殁聲鬯(暢),千載作珍。緜之日月,與金石存。
“緜”字其形如下:
《漢隸字源》下平聲“僊”韻
《隸韻》3.8
按“緜”形自“縣”分化是不可逆的,即其字既已完全改造成作从“帛”之“緜”形,則不會再表示“縣”。此例之不可能作“縣(懸)”解,是完全可以肯定的。高文先生注釋引《廣雅·釋詁四》“緜,連也”之訓及前舉《思玄賦》文爲説,正確可從。
下面來看上舉諸例的語法關係及其意義。
“綿日月”從語法看是動賓關係,但其意義則係“(某物或人、事)與日月一起綿延”,“日月”是所謂“處所賓語”,這類賓語往往也可以其前用介詞“於/于”、“乎”引介,從而變爲“動詞 介賓結構”。“功綿日月”即“功綿於日月”,亦即“功績與日月一起綿延(不絶)”。此“日月”,當然主要是指“時間”,但也未嘗不可説也可指(或者説可被理解爲)朝昇夕落、夕昇朝落具有永恒性的太陽和月亮本身(其永恒的運動即伴隨著永恒的時間流逝),與之一起綿延。同樣,帝堯碑“名勒管弦”亦即“名勒於管弦”,實爲比喻説法,謂帝堯的事迹被編爲樂歌傳唱,其名好比“勒於金石”一樣被“勒於管弦”得以流傳(又參後文所舉《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流音於管弦”)。這類講法,還可以跟“壽敝金石”等相聯繫印證。沈培先生曾詳細討論過“壽敝金石”等的“敝”字應解爲“終、盡”義,舉有豐富的古書及漢代銅鏡用例,如“敝金石”、“與金石相弊”,“蔽天地”(“壽敝/畢天地”、“〔功〕名敝天地”、“道蔽天地”)、“與天地(或“天壤”)相敝/畢”,“終天地”、“與天地相終”,等等;謂“這些説法表達的是壽命、功名或道與金石或天地相終,即永遠存在的意思”。倣其變化,“緜日月”也可以説即“與日月相緜”。
《管子·白心》:
善不善,取信而止矣。若左若右,正中而已矣。縣乎日月無已也。
尹知章注:“……若能常得中,則各與日月俱懸而無已時也。”注釋者多從此説,以“懸”義作解。所謂“懸諸日月”一語,在傳世古書中最早可以追溯到此。按,此亦應解作“緜乎日月無已也”,與前舉《思玄賦》“綿日月而不衰”,語義甚爲接近。唐人元兢稱蕭統等撰集《文選》“自謂畢乎天地,懸諸日月”,“畢乎天地”與前文所論“畢天地”的關係,亦可與此“緜乎日月”與“綿日月”相印證。進一步猜測,後世文人筆下的此類“畢乎天地,懸諸日月”語,也未嘗不可以説没有“畢乎天地,緜諸日月”語的影子在。
“懸諸日月不刊之書”一語,《北堂書鈔》卷一〇〇《藝文部六》“歎賞”類“懸之日月不刊之書”條所引,“諸”作“之”(影印清光緒十四年萬卷堂刻南海孔廣陶校注本第381頁上欄),與婁壽碑“緜之日月”近同。婁壽碑的“之”,應該是指婁壽的名聲(前文謂“身殁聲暢,千載作珍”),也可以説即婁壽此人——説一個已逝之人“與金石存”、如金石般永存不朽,實際説的就是他的名聲——“緜之日月”即“使之與日月相緜”、“使他的名聲跟日月一起綿延下去”。從語法形式上看,“緜之日月”是“動詞 直接賓語 處所賓語”,這是古漢語雙賓語結構中較爲特殊的一類。同類的説法如,《詩經·小雅·斯干》“載寢之牀/地”,《魏風·伐檀》“寘之河之干/側/漘兮”,《大雅·生民》“誕寘之隘巷/平林/寒冰”,《史記·項羽本紀》“置之地”,等等。如果説“緜之日月”語尚有今天讀來稍覺特殊之處,則無非因“緜”字一般不作及物動詞,它在此類雙賓語結構中要翻譯作所謂“使動用法”而已。類似的例子,古漢語中也是很多的。例如,《莊子·至樂》“夫以鳥養養鳥者,宜栖之深林,遊之壇陸,浮之江湖”云云,《墨子·非攻中》:“(吳王夫差)大敗齊人而葆之大山;東而攻越,濟三江五湖,而葆之會稽。”“栖之深林”即“使之栖於深林”,“葆之大山”即“使之保於大山”,餘皆可類推。這類結構,也同樣可以在處所賓語前用引進處所的介詞“於/于”,“緜之日月”在意義上就等於“緜之於日月”,亦即“緜諸日月”。其間變化,可與下舉諸例相印證:
《淮南子·俶真》:其爲化也,雖鏤金石,書竹帛,何足以舉其數!
《墨子·非命下》:是以書之竹帛,鏤之金石,琢之盤盂,傳遺後世子孫。
《墨子·兼愛下》:以其所書於竹帛,鏤於金石,琢於槃盂,傳遺後世子孫者知之。
《墨子·天志中》:書於竹帛,鏤之金石,琢之槃盂,傳遺後世子孫。
《墨子·魯問》:則書之於竹帛,鏤之於金石,以爲銘於鍾鼎,傳遺後世子孫。
《論語·衛靈公》:子張書諸紳。
總之,“緜之日月,與金石存”句,用來説明“緜諸/之日月不刊”,是最爲切合的。所謂“功綿日月,名勒管弦”,换個角度説,可以變换講作“將其功”“綿之日月”、“綿之於日月”、“綿諸日月”,“將其名”“勒之管弦”、“勒之於管弦”、“勒諸管弦”,就與此所論“縣(緜)諸/之日月”,也非常接近了。我們體會“綿日月而不衰”、“縣(緜)乎日月無已”、“緜之日月與金石存(亦即“緜之日月不銷”之類義)”、“緜諸/之日月不刊”諸語的高度相似,可知這是最爲自然直接的講法。
五、“緜諸/之日月而不刊”的原意及其被誤解之由
(一)
總結上文所論,所謂“懸諸/之日月不刊之書”,其原貌應爲“緜諸/之日月不刊之書”,即“將其與日月/永恒的時間一起緜延下去不會有更改之書”。這話可以從兩個層次來講。一則,將其書與“日月緜延”相提並論本身,就已經是很高的讚譽,謂其書可以長期流傳,即所謂乃“傳世之作”;二則,論著的錯誤和問題總是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逐漸被發現的,而此書跟日月一起綿延下去也不會被更改亦即不會被發現有錯誤或問題,自然也是極高的讚譽。由此,本文開頭所謂“懸諸日月”跟“不刊”之間邏輯關係不明的問題,也就得到解決了。
漢人筆下,還有“永世不刊”(《後漢書·左雄傳》左雄上書陳事、《隸釋》卷七《冀州刺史王純碑》“銘載金石,永世不刊”等)、“奕世不刊之文”之類説法,“奕世”即累世、世世。前引有“緜世章黼”語,與“奕世載德”(《國語·周語上》)一類語亦近;“綿弈”或義近連用,如《魏晉南北朝墓誌彙編·北魏》“魏故孝廉奚君墓誌銘”:“其先蓋肇傒軒轅,作蕃幽都,分柯皇魏,世庇瓊蔭,綿弈部民,代匡王政。”“緜日月不刊之書”亦猶“緜世不刊之書”,與“奕世不刊之文”甚近。沈培先生曾謂:“像'永命’這種説法,原本可能是動賓結構,後來纔變爲偏正結構。”“永久”、“永年”、“永壽”、“永世”等詞,情況亦同(前引有《水經注·獲水》“綿壽永世”例)。由此體會對比“緜日月不刊”跟“永世不刊”的關係,對其相似性和“緜日月”跟“不刊”之間的邏輯關係以及如此表達理解的自然直接,也就可以認識得更加清楚了。
倣此,前引帝堯碑的“功綿日月”,其意也可以變换説爲,“其功緜之/諸日月而不滅”或“不絶”、“不少減”之類;或可連其前文變换説爲,帝堯之化民禪舜,“是緜之/諸日月而不滅/不絶/不少減之功也”云云。
(二)
應該説,一般理解的所謂“懸諸日月而不刊”,其文字上存在的問題是較爲隱蔽的。此語處於“似通非通”之間,用之者習焉不察,意識不到其中的問題,但實經不起仔細推敲。它被長期沿用下來而大家不覺有何問題,顯然跟古書中那些因字誤而完全講不通,或是從來就不解或是聚訟紛紜的疑難字詞文句問題,皆大有不同。這也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縣(懸)”字跟“日月”連用,從意義上看很直接。日月之高懸於空中,人所共睹共知。其次,將某些事物或人與“日月”並提,古書亦多見其例。如《周易·乾·文言》:“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差不多的話又見於《禮記·經解》(作“與日月並明”)、《文子·精誠》(“與日月合明”)。漢人筆下“(德配天地,)明並日月”一類語多見。古書又有“日月之與同光”(《管子·心術下》)、“與日月同光”(《淮南子·俶真》、《文子·微明》)、“與日月兮齊光”(《楚辭·九歌·雲中君》)、“與日月争光”(《淮南子·繆稱》、《史記·屈原列傳》)、“明與日月並”(《淮南子·本經》)、“光明與日月並照”(《文子·下德》)、“與日月齊光”(《後漢書·馮衍傳》載衍所作《顯志賦》)、“與日月俱照”(《鹽鐵論·申韓》),等等。但要注意的是,此類多見於早期古書的與“日月”並提者,多不與時間詞同説,不及“不刊”、“不已”之類語,其意尚皆重在只是强調其光明、昭明、隆高、崇高等,與時間的“無窮”、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不改、不朽之類觀念無關。所以,前文我將《管子·白心》“縣乎日月無已也”之“縣”字解爲“緜”而非“懸”。
有時,這類説法又跟“壽”並提。如《楚辭·涉江》:“與天地兮比壽,與日月兮齊光。”王逸注:“言己年與天地相敝,名與日月同耀。”《楚辭·九歎·遠遊》(劉向):“欲與天地參壽兮,與日月而比榮。”王逸注:“言己修行衆善,冀若仙人王僑得道不死,遂與天地同其壽命,與日月比其光榮,流名於後世,不腐滅也。”馬王堆醫簡《十問》101“壽參日月”,《莊子·在宥》:“吾與日月參光,吾與天地爲常。”在這種語境下,跟“日月”並提者,就同時有了兼及日月的“永恒”性質之意了。更多例子如:
《説苑·立節》(《韓詩外傳》卷一略同):三者存乎身,名傳於後世,與日月並而不息。
鄒陽《酒賦》(《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漢文》卷一九;《西京雜記》卷四等引):吾君壽億萬歲,常與日月争光。
《論衡·自紀篇》:身與草木俱朽,聲與日月並彰。
《博陵太守孔彪碑》:惟我君績,表于丹青。永永無沂(圻、垠),與日月并。
《太尉楊震碑》:懿矣盛德,萬世垂榮。勒勳金石,日月同炯。
《漢魏晉南北朝墓誌彙編·北魏》“魏故使持節都督青州諸軍事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青州刺史任城王之墓誌銘”:迺命典臣,鐫銘述盛。庶芳徽與日月共遠,流鴻猷與陵谷俱夐。
但要注意的是,上述兩類講法,在最初是皆不與“縣(懸)”字同説、連用的。現所見較早講“縣(懸)之/於日月”語的可靠之例,是出自東漢人筆下的如下兩文:
《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元初五年(118),平望侯劉毅以太后多德政,欲令早有注記,上書安帝曰:臣聞《易》載羲、農而皇德著,《書》述唐、虞而帝道崇,故雖聖明,必書功於竹帛,流音於管弦。……宜令史官著《長樂宫注》、《聖德頌》,以敷宣景燿。勒勳金石,縣之日月,攄之罔極,以崇陛下烝烝之孝。
《太平御覽》卷五八八引作“懸之日月”。李賢注:“《易》曰:縣象著明,莫大於日月。”另“流音於管弦”云云,亦可與前文所述帝堯碑“名勒管弦”相印證。
《後漢書·胡廣傳》(胡廣等上書驳左雄察舉議):竊惟王命之重,載在篇典,當令縣於日月,固於金石,遺則百王,施之萬世。
起初我也很懷疑此兩“縣”字應讀爲“緜”。但我們看時代早不少的東漢初年傅毅的《七激》(《藝文類聚》卷五七引):
徒華公子,託病幽處,游心於玄妙,清思乎黄老。是玄通子聞而往屬曰:僕聞君子當世而光迹,因時以舒志,必將銘勒功勳,懸著隆高。公子削迹藏體,當年陸沈……
其相關文句之意義方向顯然與前兩文甚爲接近(後引文有“圖録丹青,懸諸日月”語,亦相近),是前兩“縣”字仍只能解作“懸”。但這類“縣(懸)之日月”、“縣(懸)於日月”語,仍只有“使之如與日月懸掛在一起一樣爲天下人所共睹”,亦即“使之明白,大白於天下、世人面前”一類義,而並無“與日月一樣永恒存在下去”一類義。
再往後,除了“懸諸日月而不刊”一語本身,魏晉南北朝及其後之人筆下,單説“懸諸日月”、“懸名日月”、“文懸日月”、“言懸日月”、“與日月(而)俱懸”之例,就非常之多了。今將其意義還略有區别的“懸諸日月”多舉幾例,其餘則僅各舉一例如下。
東魏“□軍將軍静境太都督散騎常侍方城子祖子碩妻元氏墓銘”:配天光宅之功,本枝百世之緒,固已圖録丹青,懸諸日月矣。
《文選》卷六〇南朝任彦昇(昉)《南徐州南蘭陵郡縣都鄉中都里蕭公年三十五行狀》:乃撰四部要略、浄住子,並勒成一家,懸諸日月。
梁沈約《齊丞相豫章文憲王碑》(《藝文類聚》卷四五引):保翼三善,弘正九伐。銘彼太常,懸諸日月。銘曰……
劉勰《文心雕龍·諸子》:唯英才特達,則炳曜垂文,騰其姓氏,懸諸日月焉。
梁武帝蕭衍《追封丞相長沙王詔》(任昉作;《藝文類聚》卷五一引):亡兄道被如仁,功深微管,懸諸日月,久而彌新。故能拯龜玉於已毁……
南朝陳江總《雲堂賦》(《藝文類聚》卷六三,又《初學記》卷二四引):天子乃下輦開宴,出豫娛神。文懸日月,思革風塵。
南朝梁元帝蕭繹《高祖武皇帝謚議》(《藝文類聚》卷一四引):言懸日月,功格區宇。
西晉江統《諫湣懷太子書》(《晉書·江統傳》):故能懸名日月,永世不朽,蓋儉之福也。
南朝梁沈約《謝齊竟陵王教撰高士傳啟》(《藝文類聚》卷三七引):貞操與日月俱懸,孤芳隨山壑共遠。
南朝梁蕭統《敕賚制旨大集經講疏啟》(《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梁文》卷一九):同真如而無盡,與日月而俱懸。
用得最多的“懸諸日月”一語,有的還是僅有“使之大白於天下”一類義的,如上舉前四例,與前舉時代早很多的傅毅《七激》“懸著隆高”,《後漢書》兩例“縣之日月”、“縣於日月”,皆甚爲相類。這類説法同樣多不與時間詞同説,不及“不已”、“不朽”之類語,與“傳之無窮”、“垂之無窮”等意者是兩類。但因爲“日月”本身的永恒性,再進一步發展,這類説法以及其他各種變例,往往就兼有了其所論之人或事物既光明崇高,又有永恒生命力之意。在此背景之下,“縣諸日月而不刊”被理解爲“與日月俱懸而不可更改”,也就顯得很自然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日月”一語,既可以係僅實指“太陽和月亮”,又可以僅代指“每天、每月(或“一天、一月”)這樣的時間”;有的語境下則難以指實,或可認爲二者兼而有之。在將人或事與“日月”相提並論的時候,常説到的意義方向有兩種。一是日月的“光明、高遠”,二是日月的永恒,也可以説即“時間流逝”的永恒、無盡。按我們的看法,“緜諸/之日月(而不刊)”的“日月”主要是指“時間”;而前舉後起的“懸諸日月”一類講法,則“日月”主要是指“太陽和月亮”。前引婁壽碑的“緜之日月,與金石存”,可以對比:
東漢杜篤《大司馬吳漢誄》(《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後漢文》卷二八;《藝文類聚》卷四七引):死而不朽,名勒丹書。功著金石,與日月俱。
二者的大意差不多,但“緜之日月”主要係就時間言,而“與日月俱”則主要係就太陽月亮言,由此可以體會兩類説法的關係。在這兩種説法並存的語言背景下,“緜諸/之日月(不刊)”的“日月”被理解爲後一類、作“懸諸/之日月(不刊)”,也就成爲語言習慣上可以成立,從而被大家所接受的理解和説法了。
總結上文所論可以看到,“緜”字在西漢末時,或者是揚雄筆下,或者是其時傳抄者筆下,很可能就還是寫作“”或是“
”、“
”一類形的,這些字形,表“縣(懸)”與表“緜”皆可;同時,“緜諸/之日月”這種説法,在語法關係上較爲特别,可能隨著語言發展已經逐漸不符合一般的語言習慣、一般人不太熟悉(傳世古書中完全没有此類説法);加上在當時語言中又已有“懸於/之/諸日月”一類語存在,以上幾方面的多種因素合力作用的結果,就是造成“緜諸/之日月不刊”一語,逐漸被誤解爲“懸諸/之日月(而)不刊”並被接受而長期流傳下來了。
六、餘 論
(一)
前文辨明,在時代較早的古書中“縣”與“緜”發生糾葛,多係因兩字曾共用某些字形而致。在兩字已徹底分化開之後,因其字形亦甚近,也還是容易發生訛誤的。時代較晚的古書中(魏晉以後),兩字的糾葛,多半應視作單純的形近而誤,如後舉南朝梁簡文帝《舞賦》“緜視”或引作“縣視”之例。此外還值得注意的,是“緜”形誤爲“縣”之後,又被改作“懸”之例。此與“緜諸日月不刊”之變爲“懸諸日月不刊”,亦頗有可相印證之處。
《後漢書·章帝紀》:“秋七月辛亥,詔以上林池籞田賦與貧人。”李賢注:“籞,禁苑也。音語。《前書音義》(按即《漢書音義》)曰:'折竹以繩懸連之,使人不得往來,謂之籞。’”《漢語大詞典》“懸”字下立有“懸連”詞條,解釋爲“連接”,即引此爲書證(僅此一條)。按《漢書·章帝紀》“又詔:池籞未御幸者,假與貧民”,顔師古注引蘇林曰:“折竹以繩緜連禁禦,使人不得往來,律名爲籞。”《後漢書·馬融傳》(融所作《廣成頌》)“降集波籞”李賢注,亦引《前書音義》曰:“折竹以繩綿連禁禦,使人不得往來。”可見“懸連”之“懸”實係由“緜”字形誤爲“縣”而來,所謂“懸連”一詞並不存在。
託名晉代王羲之的《筆勢論》十二章,其第十一章“察論”云:“吾務斯道,廢寢忘餐,懸歷歲年,乃今稍稱矣。”按“懸”亦顯應本爲“緜”字。“緜歷”一詞及“緜歷歲年”語,古書皆甚爲多見。此誤之所以能够一直保存流傳下來,蓋因“懸”字也多可用於跟時間詞有關的説法,往往有“懸遠”“懸隔”一類義,此與“緜”之“緜延”義,也有很相近之處。“懸歷”之“懸”如以此類義作解,似亦勉强可通。但究其實,作“懸”者並非其原貌原義。
(二)
下面來看一個牽涉較多的例子。“建安七子”之一王粲的《神女賦》(《藝文類聚》卷七九引)有云:
揚娥微眄,懸藐流離。婉約綺媚,舉動多宜。
今注釋者皆以“懸”字本身作解。多謂“藐”通“邈”,或釋爲“遥遠貌”;或釋爲“深遠”。顯然皆與文意不合。韓格平先生注謂“懸,猶虚”,翻譯作“(眼神)虚徐美好且焕發異彩”,對文意的把握較勝,但仍未盡是。“懸”字之“空虚”義非此處所宜施。
按“懸藐”亦本應作“緜藐”。此詞及其各種不同寫法在文學作品中描寫到“美女之視”的場合是習見的。《文選》卷八司馬長卿(相如)《上林賦》:“若夫青琴、宓妃之徒……長眉連娟,微睇緜藐。”郭璞注:“連娟,言曲細也。緜藐,遠視貌。”李周翰注:“緜藐,眉目之美也。”對此王念孫亦曾有辨。《讀書雜志》卷四之十《漢書·司馬相如傳》“緜藐”條(影印本第322頁;點校本第2册第814頁):
念孫案:下文云“色授魂予,心愉於側”,則此非謂“視遠貌”也。今案:緜藐,好視貌也。《方言》曰“南楚江淮之間,黸瞳子謂之矊”,郭璞曰:“言緜邈也。”《楚辭·招魂》曰“靡顔膩理,遺視矊些”,“矊”與“緜”同義。“藐”音莫角、莫沼二反。《楚辭·九歌》“目眇眇兮愁予”,王注曰:“眇眇,好貌。”“眇”與“藐”同義,合言之則曰“緜藐”。《方言》注作“緜邈”。張衡《西京賦》曰“眳藐流眄,一顧傾城”(薛綜以“眳”爲“眉睫之間”,失之)。並字異而義同。
《西京賦》張銑注亦已謂:“眳邈,美視貌。”“緜藐”一詞還另有多種寫法,如:
阮籍《詠懷詩十三首》:鬒髮娥眉,綿邈流光。藻采綺靡,從風遺芳。
南朝梁武帝《龍笛曲》:美人綿眇在雲堂,雕金鏤竹眠玉牀。
《文選》卷一二郭景純(璞)《江賦》:冰夷倚浪以傲睨,江妃含嚬而
矊眇。李善注:“矊眇,遠視貌。《法言》曰:'眇綿作炳。’”
《漢語大詞典》“綿”字下收“綿眇”一詞,釋爲“遠視貌”,舉上引梁武帝《龍笛曲》一例爲書證。按,所謂“遠視”,係將皆爲“遠”義之“緜”、“邈”兩字連用的“緜邈”一詞,跟“緜視”義之“緜”與“藐視”之“藐”兩義近連用的“緜藐”一詞,二者誤牽合爲一了。所謂“綿視”,在南北朝時期詩賦中多見,如:
南朝宋謝靈運《江妃賦》(《初學記》卷一九引):小腰微骨,朱衣皓齒;綿視騰采,靡容膩理。
南朝宋湯惠休《楚明妃曲》:含姿綿視,微笑相迎。
南朝梁簡文帝《舞賦》(《藝文類聚》卷四三引):既相看而綿視,亦含姿而俱立。
《初學記》卷一五引簡文帝《舞賦》“綿”字作“縣”,此亦“緜”、“縣”形近而誤之一例。《漢語大詞典》“綿視”條解釋爲“猶凝視”,舉此書證;或釋此爲“含情而視”。其實,“綿視”就是“小視”、“微視”,與“睇”、“眄”等皆義近,謂其視“
小”。《楚辭·山鬼》“既含睇兮又宜笑”王逸注:“睇,微眄貌也。”東漢徐幹《齊都賦》:“流玄眸而微眄。”“綿視”一語或可單説“綿”,如南朝齊謝朓《七夕賦》(《藝文類聚》卷四引):“臨瑶席而宴語,綿含睇而蛾揚。”前舉《招魂》“遺視矊些”之“
/
”,亦由“小視”義而來,應即此“綿視”之“綿”添加意符的專字。此義之“
/
”,與《方言》卷二“矑瞳之子謂之
”義者,應視爲同形字。另外,《楚辭·大招》描寫美女有謂“青色直眉,美目媔只”句,王逸注:“媔,黠也。言復有美女,體色青白,顔眉平直,美目竊眄,媔然黠慧,知人之意也。”所謂“美目竊眄”之意甚是,但釋“媔”爲“黠”則恐不確。洪興祖《補注》:“媔,音緜,美目貌。”按此“媔”字應即與上述“
/
”字係表同一詞。
《廣雅·釋詁一》“眊,好也”。王念孫《疏證》亦論及“眳藐即緜藐,皆好視貌也”;但又謂:
《爾雅》:“藐藐,美也。”《大雅·嵩高》篇“既成藐藐”,毛傳云:“藐藐,美貌。”《説文》:“
,美也。”《廣韻》“毣”、“眊”、“藐”、“
”四字,並莫角切,其義同也。
此則未必是。所謂“美視貌”或“好視貌”,係就“緜藐”一詞的整體意義而言。從字義角度講,“緜”與“藐”應分開爲釋,“緜”與所謂“目眇眇”之“眇”之“好貌”義,其義皆來源於(其目視之)“小”。《廣雅·釋詁二》“緜”與“眇”、“藐”同條,皆訓爲“小也”。古書“藐藐”一詞有多種不同意義,訓“美”(實爲“盛美”)者與“小”義之“藐”重言之“藐藐”應無關。
前引王念孫謂《西京賦》之“眳藐”與“緜藐”“字異而義同”,實則“眳”與“緜”讀音甚近(其間關係,猶“瞑”之與“眠”等),二者應視爲表同一詞。由此還可以附帶解決一處古書校勘問題。《淮南子·繆稱》:
故言之用者,昭昭乎小哉!不言之用者,曠曠乎大哉!《原本玉篇·糸部》“緜”字下引作“綿乎小哉”、“曠乎大哉”,顧野王案語謂:“綿,微末之言也。”何寧先生據此爲説,謂“'昭昭’當作'緜緜’,字之誤也”,此甚是;但又謂“蓋'䁕’借爲'緜’。後人不識,䁕、昭形似,因以致誤”,則嫌迂遠。“䁕”與“昭”兩字,其右半字形相差太大。
《西京賦》的“眳藐”,《文選》(卷二)各本文字有作“眳藐”、“昭邈”、“眳邈”、“昭藐”之不同,顯即因“名”與“召”形近易混而致。我們看敦煌卷子本的《西京賦》(法藏P.2528),其正文“眳”字作
形,右半確已與“召”旁甚近,但還不完全相同(可對比上文“紹”字
);注文中兩形作
,則右半已確與“召”旁全同。研究者對此卷的録文,即或作“眳”,或作“眧”。甚或以爲賦文本應作“眧”,“眳”乃誤字,非是。
據此可知,《淮南子·繆稱》本應表示“緜”之字,亦本作“眳”,起碼有或本作“眳”,與“緜”是音近相通關係,猶“眳藐”之與“緜藐”。故《原本玉篇》引作“綿”,而傳抄中因形近而誤爲“昭”。
*① 本文係復旦大學2015年度“人文社會科學傳世之作學術精品研究項目”(編號:2015CSZZ002)成果。
2017年10月13日初稿
2018年3月31日二稿
2018年6月11日改定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