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学习问答25问 |(四)
17.《办法》对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有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对于组织处理、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18.《办法》对问责决定向社会公开有何规定?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19.《办法》对问责对象申请复核或申诉有何规定?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应当及时告知原问责部门,原问责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予以纠正。
涉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20.《办法》对问责档案的管理有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复核申诉期满30天内对有关问责情况进行归档,提请有关人事部门将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
21.《办法》对问责结果的监督有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监督、指导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2.《办法》对问责的分级实施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负责对被督导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部属学校进行问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
根据问责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做好问责工作。
23.《办法》对问责监督和信息共享有什么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问责情况报送给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4.《办法》对各地制定问责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25.《办法》的发文单位、发文时间和施行时间是什么?
《办法》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于2021年7月20日印发,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