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企业,承租的店铺在租赁期满前提前解约。装修店铺发生的装修费用记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摊销。请问提前解约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 年12 月29 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 年12 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一大类第(三)项第3 个问题“企业租借的店铺发生装修费用,并将装修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之后由于经营战略调整,部分店铺准备关闭,然而被关闭的店铺账上还存在剩余的待摊余值。在该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未摊销的费用?(1)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2)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3)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中明确,企业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与以后各期的收入无关,因此不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未明确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属于资产损失,因此该部分支出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不按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综上,你公司经营租入的店铺提前解约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大成方略、中国税务报,由一品税悦整理

(0)

相关推荐